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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状况的差异统计研究_行政管理论文

摘要:一、调查情况 新农合是中国人创造的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针对过去的农村合作医疗而言的,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福建龙岩与广西柳州
关键词:新农村,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状况,差异,统计,研究,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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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情况
  新农合是中国人创造的“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针对过去的“农村合作医疗”而言的,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福建龙岩与广西柳州新农合调研比对
  1、联系
  对报销程序及报销比例满意度:龙岩市11.4%,柳州市14.3%;医院乱收费:龙岩市37.1%,柳州市40%。
  2、差异
  参合率:龙岩市77.1%,柳州市72.9%;未参合率:龙岩市18.6%,柳州市22.1%;因经济紧张未参合:龙岩市9.3%,柳州市47.9%;家庭月收入超过500元:龙岩市89.3%,柳州市55.7%;外出人员:龙岩市68.6%,柳州市40%;政府宣传力度:龙岩市33.6%,柳州市59.2%;年人均新农合补助金100元以内:龙岩市10.7%,柳州市61.4%;新农合受益率:龙岩市68.6%,柳州市53.6%;报销程序不满意度:龙岩市22.2%,柳州市43.6%;定点医院服务质量的不满意度:龙岩市25%,柳州市68.6%;积极维护自身新农合报销权益:龙岩市47.1%,柳州市0%。
  (二)福建龙岩与广西柳州新农合政策比对
  1、联系
  政府人均补助标准:两市均200元/年;中央财政补偿:两市均124元/年;人均筹资标准:两市均230元/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两市均30元/年;住院费平均报销比例:龙岩市50.44%,柳州市50%。
  2、区别
  参合率:龙岩市99.15%,柳州市95%;统筹基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龙岩市7万元,柳州市5万元;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补偿比例:龙岩市90%,柳州市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龙岩市不低于75%,柳州市60%;县以上住院补偿比例:龙岩市50%,柳州市40%。
  二、新农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共有问题及原因分析
  1、新农合政策宣传仍不到位。一方面,各村的负责人文化素质有限,对新农合的解释可能存在不到位现象;另一方面,村民的理解能力有限,担心政策变动频繁,加上交保时间较长,导致其参合积极性不高。
  2、乡镇经办机构职能混乱。按照规定,乡镇要成立农村医疗基金管理中心,但由于没有实行正规编制,乡镇工作人员大都由乡镇内部调剂,或由计生办、财政所、民政所等部门抽调人员兼职组成,同时,管理制度不健全,报账手续不全或过于繁琐,使得农村医疗体系管理混乱。
  3、定点医院收费过高。就此问题本小组问过一些村民,据他们反映,对待参加新农合的村民时,医院往往会用一些比较贵的药,即使一般的药可以治好,也要换成高价位的药,这样就保证了医院的利益最大化。换言之,新农合其实是给医院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并没有让农民得到真正的优惠。
  (二)特有问题及原因分析
  1、“起付线”过高而“封顶线”较低(龙岩相较于柳州起付线高)。政府将参合费标准定得较低,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目前全国各地筹资水平因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各异,新农合的实际报销比例与农民的期望也是有相当的差距,而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状况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为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2、农村与城镇差距加大(柳州较显著)。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的医疗卫生服务差距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过分向城市和大医院集中,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群众不能就地享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3、乡镇医疗设备落后、医疗技术人员水平不高(龙岩的情况好于柳州)。乡镇卫生院设施落后,服务功能不强,诊疗技术和水平偏低,病情稍重的农民来看病,卫生院会因设备落后和医生技术水平低而拒之门外,农民不得不到区直属医疗单位、市级医院诊治,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看病的医疗成本。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
  新农合并非解决农民医疗保障的出路所在,任何一种保障制度的建立,应该有长远的、战略性考虑,也应该顺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律。当今,农民就业和居住的流动性越来越大,在农民就医医院的选择和医疗费用报销上,实施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体制,实行灵活化、科学化和就近方便、全国通行的原则,如允许农民就近就医,全国联网刷卡报账。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
  具体来讲,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要着重解决两个问题:
  1、从法律上明确筹资法律机制和报销比例,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法律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采取以政府支持、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办法。
  2、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法律监督。一是要依法成立由有关部门、组织和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组织,完善相关的监管体系并定期对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要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促使医疗合作的基金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与新农合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建设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高度关注人民健康,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认真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使复杂的医疗保险体系能够更好的有序运行,就应该健全新农村医疗管理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界定,然后还可以通过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