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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毕业论文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竞争优势的研究综述_工业经济论文

摘要:科技创新对于产业竞争中已处在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根据科技进步新趋势,发挥我国产业在全球经济中的比较优势,发展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专利是实现科技研发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一个
关键词: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竞争优势,研究,综述,工业,经济论

郭美玲,甜妞追逃夫,不死心还在吉他谱

 科技创新对于产业竞争中已处在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根据科技进步新趋势,发挥我国产业在全球经济中的比较优势,发展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专利是实现科技研发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一个重要关口,是最贴近生产力的知识产权表现形式。有效发挥专利在产业中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效率,有利于增强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国际企业越来越频繁地使用“专利”与国内企业竞争,例如思科公司诉华为案和TD-SCDMA标准的发布等[1],其中重要背景是许多跨国公司争相通过组建专利联盟的方式制定包含着各自专利技术的行业标准,收取可观的专利使用费,并且借此构筑技术壁垒,控制国际产业格局。
    产业专注于核心竞争力提升,其重要策略是如何进行跨组织的知识协同,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策略已从以往的单纯竞争转向合作竞争方式。纵向一体化共同研发现象使许多单一技术产品可能涉及不同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例如MPEG-2影像压缩技术即涉及二十一个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一百多个专利。这种逐渐兴起的专利联营(patent pool)可以由不同专利权人的专利整合在一起对我统一授权,这种以共同研发为基础,以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专利策略为广大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所运用。本研究试图梳理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模式竞争优势,比较目前专利联营的运作模式竞争优势,为专利联营竞争优势发展提出未来的趋势。
    1 国内外研究综述
    1.1 专利联营
    专利联营(patent pool)指由多个专利拥有者,为了彼此之间能够分享专利技术或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非正式联盟的组织[1]。我国理论研究对专利联营有不同翻译方式,诸如技术联盟、专利池、专利联盟、专利集管等等。根据《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对Pool的解释为“联营是公司行号为避免竞争而协议价格并共同经营且分享利润的措施”,可见专利联营不仅对“patent pool”有一个直观的解释,而且对“patent pool”的内部运行机制也有一个形象的描述,专利联营的翻译较为妥当。这一点可以看出专利联营的定义其观点尽管国内外学术界没有完全达成共识,但通过联营运作方式使其内部成员共享专利的本质,国内外学者几乎有完全一致的看法。专利联营的出现,标志着专利竞争领域的一个重要转变,即从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转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美国缝纫机业在1856年组成的专利联盟一般被认为是最早的专利联营,在专利联营出现至今约150年的历史中,仅美国企业组织参与的专利联营就有近百个。目前国外对专利联营较为成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联营的形成机制、运作机理与专利联营的垄断性等方面。
    专利联营形成机制研究方面,Merges[2]从当时实务角度总结出许多专利联盟是在形成行业标准的驱动下成立的,产业的发展状况决定了专利联盟形成的基础条件;Carl S.[3]认为随着专利联营的发展,交易成本会随着许可问题、敲竹杠问题等提升。
    专利联营运作机理研究方面,StephenE.[4]建立了专利联盟的非合作形成过程静态模型,分析了专利联营形成的两种机制:排他机制(exclusive mechanism)与非排他机制(non-exclusive mechanism)。其研究发现:如果形成机制是非排他的,增加社会福利的联盟会出现稳定问题,而对于减少社会福利的专利联营来说,不论形成机制是排他的还是非排他的,联营都是稳定的。
    专利联营垄断性研究方面,Carl S.[3]利用Cournot关于“互补问题”(complements problem)(Cournot 1838)的经典结论研究专利联盟的垄断性问题,研究表明专利联营内的专利完全是互补型专利,那么专利联盟将有利于竞争,增加社会福利;如果专利联营内的专利是竞争型专利,那么专利联营将不利于竞争,降低社会福利。Carl S.的研究对专利联营产业的影响在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将驱使专利联营向前一种情况发展,而司法部门对于专利联盟的敌视态度和过多干涉,会在无意之中阻碍专利丛林(patent thicket)问题的解决和有效竞争的形成。Richard Gilbert通过经济分析得出专利联营内专利之间的关系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垄断性的重要影响因素。
    1.2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
    产业纵向一体化的技术扩散给专利联营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Kim研究发现,近几年来,如MPEG24视频、MPEG24音频、3G手机、MPEG27、可刻录DVD、高清晰度DVD等非常有影响的专利联营,都有显著的特征,就是纵向一体化联营企业表现为终端生产商,但这些企业既是上游专利许可人,也是下游专利被许可人,即从该产品的整个R&D链来看呈现明显的一体化特点,即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从产业角度来看,这些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互相竞争,从而形成显著的产业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现象。从实务发展来看,以电子技术为主的产业形成了较多的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Lerner[5]等人统计的63个专利联营中,有17种是电子行业的,20世纪90年代后形成的专利联营几乎都与电子行业相关。往往这些产业具有高度的产业结构转换能力和产业结构系统升级特征,这就体现了纵向一体化专利联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理论研究最早是Carl S.及Steven C. Carlson。Carl S.教授认为专利联营系指一个单一实体,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以包裹方式授权予第三人;而Steven C. Carlson教授则认为专利联营为私人契约间的协议,由此相互竞争的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移转给一个共同控股公司,以将其专利组合授权予第三人。目前的理论和实务界多采取广义专利联营观点。如William C. Holmes教授认为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间,为达共同使用其知识产权的目的,而将其个别的知识产权组合起来;David A. Balto及Andrew M. Wolman则认为专利联营的本质即是专利权人间经由协议而放弃其个别的专利权[7];Wearden G.认为专利联营是一个协议,根据该协议,联营中的成员有权依下列两点付款规定[8],使用联营中的专利不需支付权利金,而使用联营中的专利;支付业已决定的权利金或经仲裁决定的权利金,而使用联营中的专利,此外专利联营对联营外的第三人授权时,通常会提供标准授权条款,并将权利金分配予联营中的各个成员;CPTech[9]认为专利联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间的协议,以将其专利授权予彼此或第三人;美国司法部的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Klein Joe I.则认为专利联营为智慧财产权的集合,并以这些知识产权为交互授权的标的,将其由专利权人直接授权予被授权人,或透过某些媒介授权予被授权人,例如特别合资一个公司来管理专利联营;欧盟执委会则认为专利联营是将两公司的专利组合起来,使其可使用彼此的专利,并享受组合的益处,Concast Mannesmann中对专利联营做了一个非正式的定义[10],认为专利联营为两个公司彼此都可独立使用对方的专利。
    2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竞争优势模型
    迈克尔·波特在1990年出版的《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通过对10个重要贸易国家的上百种产业的研究,提出了一套解释一个国家产业或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完整的竞争力理论,即“钻石模型”[11]。该理论在当今的政府界、理论界和企业界得到很大的认同和重视,并通过对理论的不断修正,使理论体系得到重要的延伸。波特认为决定一个国家的某种产业竞争力有四个因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企业的战略、结构、竞争对手的表现等,四大要素之外还存在两大变量:政府与机会。
    根据波特的“钻石模型”,结合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模式实际情况,其具体模型如下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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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优势模型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模式竞争优势模型表明,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竞争力有四个因素:纵向一体化要素(如纵向一体化资源、纵向一体化组织特征、纵向一体化人力资源等)、纵向一体化需求条件(如纵向一体化产业市场容量、纵向一体化产业市场响应等)、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如纵向一体化产业户协作与竞争)、纵向一体化产业中专利联营战略、结构、竞争对手的表现等。
    3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模式
    对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模式分类尚无明确统一定义,但可以从实务界的专利联营发现其运作等规律[12-13]。从目前专利联营实务发展来看,其运作模式可以分为典型的三种:独立实体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可独自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和集中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
    3.1 独立实体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
    该类型是多数专利权人另成立一个独立实体,并将各专利权人拥有的特定专利权移转或授权予该实体,再由该实体对外进行授权。如MPEG-2的专利联营是由MPEG LA公司来管理[13],见图2。
    MPEG-2专利联营模式运作方式如下:哥伦比亚等九家公司都为MPEG-2相关技术的专利权人,同时成立一个独立公司MPEG LA,MPEG LA公司或为合伙关系、或为有限公司[14],由其对联营中的专利,以不同的组合方式进行授权,此九家公司将其所拥有关于MPEG-2技术的必要专利授权予MPEG LA公司,由MPEG LA公司将MPEG-2技术的必要专利集合成专利联营,并加以管理,MPEG LA公司将MPEG-2专利联营中所有专利授权予该九家公司,并负责对外授权,MPEG LA公司向被授权人收取权利金,并将该权利金分配予各专利权人。
    3.2 可独自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
    可独自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各专利权人经由彼此交互授权而取得其他人的专利,各专利权人都得使用他人的专利,并得将联营中全部专利对外授权[14]。图3是可独自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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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MPEG-2专利联营模式
    图2中A、B、C、D四家公司分别为专利权人,四家公司经由交互授权,而取得其他三家公司的专利授权,并进而将此四家公司的专利组成专利联营。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A、B、C、D四家公司对此专利联营都可对外进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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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可独自授权的专利联营
    3.3 集中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
    集中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各专利权人经由彼此交互授权而取得其他人的专利,故各专利权人都得使用他人的专利,且其会由各专利权人中遴选一人对外授权该专利联营;或由各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授权予遴选的专利权人,再由此专利权人将该专利联营授权予其他专利权人,并再授权予第三人[13]。图4是Philips-DVD集中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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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 Philips-DVD集中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
    Philips-DVD集中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运作特点有:Sony、Pioneer及Philips三家公司都为DVD技术的专利权人,Sony及Pioneer将其所拥有关于DVD技术的必要专利授权予Philips公司,Philips公司将DVD技术的必要专利集合成专利联营,并加以管理,Philips公司将此专利联营中所有专利授权予Sony及Pioneer公司,并由Philips公司负责对外授权。Philips公司向被授权人收取权利金,并将该权利金分配予Sony及Pioneer公司。
    4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竞争优势比较分析
    结合图1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竞争优势模型,对纵向一体化产业竞争优势要素对比程度进行比较。
    4.1 纵向一体化市场容量比较
    模式产业集群竞争优势要素比较分析我们参照表1的指标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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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需求条件中,纵向一体化市场容量扩展的对比从表3我们可以发现三个模式各有特征:模式1主要是成立一个独立实体进行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由专利权人合组独立公司来管理该专利联营,可避免单一专利权人操纵该专利联营;由单一公司统一授权事宜,故被授权人只需与该公司进行授权协商,可简化授权工作,由独立公司收取并分配权利金,可避免专利权人间对权利金分配的争议。模式2专利联营的建立较为容易,对模式的组建来说相对容易,被授权人可向各个专利权人要求该专利联营的授权,约束较少;对于市场的充分竞争也较有利。模式3无须成立一个独立公司,而是选出一位成员来管理该专利联营并对外进行授权,使得专利联营的成立较为容易;由单一授权人负责授权事宜,被授权人只须与该公司进行授权协商,解决了授权成本和恶意竞争的问题。模式虽然有特征差异,但通过纵向一体化是实现产业链扩展的主要途径。
    4.2 纵向一体化市场响应比较
    对于纵向一体化响应市场的对比,从表2我们可以发现三个模式的特征与表3的市场容量扩展特征一脉相承:模式1主要在产业链下游集权拓展上;模式2主要是通过专利权人的集体授权形成纵向一体化产业链品牌;模式3关键则是优势企业的遴选。
    4.3 纵向一体化整合资源比较
    对于纵向一体化整合资源的对比,从表3我们可以发现三个模式特征也有差异:模式1主要在组织资源上,成立一个独立实体进行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适用于由多数专利权人所组成的专利联营。这类模式适合于专利权人众多,不易协调,需要另设一个实体进行对外授权,因此当一个专利联营内包含众多专利权人时,以建立一个独立公司对外进行授权可以采取这类模式;模式2在产业链资源整合上,被授权人可向各个专利权人要求该专利联营的授权,约束较少,对于市场的充分竞争也较有利;模式3主要是遴选授权人环节,专利联营成员对其遴选人的信任问题、利益分配问题。
    4.4 纵向一体化知识溢出与转移比较
    对于纵向一体化知识溢出与转移的对比,三个模式的做法有很大相似之处,都是通过产业链中企业促进集群知识:模式1成立的独立实体对外进行授权,所有的纵向一体化知识都是通过独立实体知识集成后进行扩散;模式2客观上形成了多个专利权人都是知识扩散的主体,互相促进;模式3遴选授权人代表该专利联营,能够有效集聚专利效应,实现知识分享,同时规避成员内的利益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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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可见,三类模式的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竞争优势各具特点。模式1独立实体对外进行授权,该种专利联营较不易建立,被授权人只能向该独立公司要求授权,该种专利联营较可能造成市场垄断。模式1独立实体进行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竞争力在于:适合于专利权人众多,不易协调,需要另设一个实体进行对外授权,因此当一个专利联营内包含众多专利权人时,以建立一个独立公司对外进行授权可以采取这类模式。
    模式2可独自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竞争优势较为明显体现在不需要成立一个独立公司或选出一位成员来管理该专利联营,都可对外授权,因此该专利联营的建立较为容易;另外对模式的组建来说相对容易,被授权人可向各个专利权人要求该专利联营的授权,约束较少;对于市场的充分竞争也较有利。可见,这种模式应用的关键在于如何简化授权环节,有效解决专利权人的封锁性专利问题。
    模式3集中授权的专利联营模式兼顾了上面两种的模式的优点,关键点在遴选授权人环节,首先是专利联营成员对其遴选人的信任问题、利益分配问题。模式3的竞争优势在于:适合于专利权人人数不多的情况,这样能够有效集聚专利效应,同时规避成员内的利益冲突问题。
    5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竞争优势发展趋势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是一个随着技术进步不断发展的概念,其运作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从专利联营理论和实务发展来看,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竞争优势发展可以归纳如下趋势:
    5.1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中专利权人的组织特征
    从目前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竞争优势比较中,我们发现专利联营首先涉及到多个专利权人,其组织特征影响着专利联营运作模式,特别是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在其中的角色定位。目前的专利联营组织特征各异,有的由各专利权人协同参与,有的是其中一位专利权人组织,或一个独立的实体组织。以不同的组合方式进行授权的背后,对外都是统一方式来授权,因此其组织特征与组织行为值得后续研究。
    5.2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中专利价值的利益分配机制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模式来源于纵向一体化实务的发展。不同的运作模式分配机制不同,目前专利联营集中的问题就是利益分配机制相对模糊,影响了专利联营机制发展,权利金分配的方式将是影响一个专利联营运作成功的重要因素。需要进一步研究专利运作模式的价值方式,并且研究专利联营模式的价值分配方式,才能促进专利联营模式的发展。
    5.3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如何在运作中识别专利有效性
    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的发展是以“专利丛林”为背景的,正因如此,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中的专利对该战略联盟是否有效、有多大价值是专利联营最核心的问题。专利联营中可能包含数十个甚或数百个专利,且每个专利内可能包含许多权利范围,要确定各专利的有效性并非易事,如何将专利联营模式中设定有效机制识别专利的有效性,促进进入纵向一体化专利联营的专利能够支撑其战略联盟的知识共享需求,是今后研究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