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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法的完善_国际贸易论文

摘要:【摘 要】在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整合国际市场参与者在生存以及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占据市场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法在完善市场参与者的竞争优势中有着重要作用,文章就探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法的完善。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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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整合国际市场参与者在生存以及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占据市场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法在完善市场参与者的竞争优势中有着重要作用,文章就探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法的完善。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业秘密法;完善 
  商业秘密法主要指的是公众所不了解熟悉的商业活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权益者带来经济效益,是一种具有实用性,同时对商业权益者所采取的保密手段的科技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法主要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在根据商业内容的划分上,又分为技术性、经营性。在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我国的商业秘密法的完善对于我国的经济优势有着重要的影响意义。 
  一、我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其他国家的商业秘密法的完善比较 
  首先,我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其他国家的商业秘密法中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商业秘密法发展的历程相对比较短暂,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在1993年履行与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开始实行的,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其他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等是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才开始颁布的;东盟自由贸易区在商业秘密法的设立中对于一些特殊的利益关系是借助民事法、刑法、行政法的相互保护的。在我国目前颁布的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解决问题上都有靠行政法、民法、刑法的保护,在泰国、新加坡等国家在刑法的规定中就关于商业秘密法的保护直接的体现出来。 
  其次,我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其他国家的商业秘密法中的不同点表现在:商业立法形式上的差异性,我国的商业秘密法是利用分散式的立法形式,根据商业秘密法的规定情况将其分散在刑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文件中。东盟其他国家的商业秘密法采用的是统一化的立法形式,他们的刑法等是在配合协助商业秘密法的完善;商业秘密法在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措施差异性,我国商业秘密法的规定中,主要是依靠市场参与者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来解决商业秘密侵犯的问题。东盟其他国家中例如泰国、菲律宾在知识产权法典中对于商业秘密侵犯者需要承担的怎人进行了规范。商业参与者利益受到侵犯时解决措施上的差异性,我国是在商业参与者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才能向国家提出责任的追求以及赔偿,但是在赔偿的金额上并没有明确的参考值。但是东盟的其他国家例如泰国在商业秘密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商业参与者的利益在即将受到侵犯或者已经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侵犯方停止侵犯行为,同时在利益的赔偿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我国在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的商业秘密法 
  1.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的立法制度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首先要完善以知识产权作为商业秘密法立法保护的基础,实现对市场参与者的全面保护,同时实现商业秘密法的价值性,市场参与者能够依靠法律与侵犯商业秘密的任何人或者机构打击,这对于市场技术的开发信息以及市场的经营信息来说有很大的激发意义。同时市场的参与者能够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下实现自主化的技术与经营信息的开发,从商业秘密法的立法制度上完善我国的经济发展势力。其次是需要学习泰国以及新加坡等国的统一化立法形式,这样一方面打破了我国分散式的立法形式;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在商业发展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存在商业合作的可能,为我国的行业发展开辟广阔的前景。同时,在全面考虑商业秘密市场参与者的效益时,一方面需要在知识产权模式建立的基础上规范化的制定相应的权利行使法规;另一方面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的认定、证明,同时要对市场参与者在对抗侵权行为方面采取司法制度的有效保护。因此只有制定了统一化的商业秘密法,才能有系统有条理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商业权利,保证商业秘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的司法制度 
  利用司法制度来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权利的行为,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业秘密侵犯的行为人进行司法认定与追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参与者的权利进行保护,在这个过程中市场参与者需要向法院提交一定的证明,能够认定行为人的主观错误甚至是明显的商业侵权行为,同时在市场参与者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候可能进一步的对商业秘密造成泄漏,因此市场的参与者可以依靠司法的范围来证明行为人对其造成了侵犯,因此行为人需要承担权力者的所有赔偿,但是参与者不能有效的证明行为人对其的侵犯,则无法形成侵犯的赔偿行为。同时司法制度在明确赔偿依据方面要进行细化,要保证我国的商业权利者也就是参与者在受到商业秘密侵犯的时候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市场权力者的积极性,为我国的商业贸易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 
  三、结束语 
  在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我国的商业秘密法的发展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我国在商业秘密的白虎方面需要不断的完善,一方面要实现立法制度上的完善;另一方面要实现司法制度上的表现,这样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的市场权利人的积极性,为我国的商业发展创作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舒真. 基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视角的企业反竞争情报问题研究[J]. 情报杂志,2012.(2):38-39. 
  [2]童莎.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探析[J].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3):45-46. 
  作者简介: 
  闵捷(***—),男,汉族,籍贯:江苏徐州,苏州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