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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民间讨债行为的犯罪分析

摘要:摘 要: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得极其复杂,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也变得纷繁复杂。这样的变化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却也产生了不少麻烦,主要表现在有些债务人不守信,不按时偿还债务甚至债务抵赖的存在。而债权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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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得极其复杂,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也变得纷繁复杂。这样的变化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却也产生了不少麻烦,主要表现在有些债务人不守信,不按时偿还债务甚至债务抵赖的存在。而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会寻求各种各样的方法和手段。自主索债在现实背景下成为一种既有效又省钱的方式。但是由于债务人在自主讨债过程中运用的一些手段的不合法性,导致原本的讨债、索债行为引起了犯罪。在些详细论述了因索债引起的各种犯罪行为及这些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索债;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

  作为社会生活共同体中的一员,人与人之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互动,这被称为社会关系。在众多的社会关系中,财产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当前这样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商业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更是错综复杂。而在这么重要的财产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却更是重中之重。凡事有利必有弊,虽然借贷可以给人们带来众多方便,但同时却也带来了不少麻烦,其中最典型的便是言而无信,借债不还。从行为性质来看,普通的借贷不还的行为我们将其定性为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一般会通过民法进行规制。但是由于我国人民息讼思想比较重,并且诉讼本身的特性导致成本高、耗时长,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往往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之后却遇到了难以执行的问题,这样的结果是其不愿意看到也很难接受的。因此,在遇到债务人不还钱的情形时,有些债权人还是选择了自主索债,不过需要提出的是这种索债往往没有想象中的那样顺利,这也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一、债权的实现与民间索债行为

  (一)债权的实现形式

  我国债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有:自行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然而这些实现方式有时并不是最为有效的讨债方式,以诉讼为例,在我们国家,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这是最具有权威性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是我们也知道,诉讼的程序复杂,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求,要通过起诉、受理、判决、一审、二审程序,耗时长,成本高。经过长久的等待虽然最后可能会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可是对于亟须资金进行运转的企业来讲,可能会由于无法及时得到资金的补充而早已破产,这是债权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退一步讲,即便是能够支撑到最后,但是债权仍然不一定会实现,可能会在执行时遇到障碍。因此,在遇到坏账、死账、赖账的情况下,经过综合考虑后,债权人可能会选择一种比较直接的讨债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就是我们所要说的民间讨债。

  (二)民间讨债行为的性质分析

  民间讨债,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等正式法律制度或公权机关,而通过私人之间和其他非制度化民间力量实现债权的方式,自行讨要债务或是委托他人进行债务的追讨[1]。

  1、自行讨债。自行讨债,是指债权人亲自去讨回债务。自行讨债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通过电话或信件等方式催要债务,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成本低,和平解决纠纷,不会因此而触犯法律。缺点是对方如果不愿偿还债务,这种方式无法达到根本目的。第二,曝光讨债。债权人看重的是对方对名誉的及新闻媒体的影响,通过媒体的曝光,有些债务人担心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负面影响,往往会尽快偿还债务。不过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如果对方不重视这种影响的话,那么即便遭到曝光,仍很难实现债权。第三,死缠烂打法。债权人采用不还钱便不走人的策略,对债务人死缠烂打,经常用的方法如尾随在后,经常出现在债务人的办公室、家里等。久而久之,债务人不堪其扰偿还债务。第四,威胁法。抓住对方的把柄进行威胁,迫使对方偿还债务,或者讨债人采用自杀、自伤或者对债务人本人或家人进行威胁、恐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追讨债务。这种方法虽然有时能够实现债权,但是绝对不提倡这样的方式,如果操作不当,便会违法甚至构成犯罪,这在后文中我们会继续探讨。

  2、讨债公司的讨债行为。除了自行讨债以外,债权人还可以委托他人替自己讨要债务。这种市场需求,促使职业讨债人和讨债公司的诞生。然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详细论述的,这种讨债公司的讨债行为的性质是值得我们探讨的。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是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文:“讨债公司的活动不仅干扰了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危害社会治安,扰乱法律秩序,而且助长了有法不依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这就明确了讨债公司的违法性。如果行为人违法法律规定继续从事替人要债等违法业务,轻则受到行政处罚,更有可能因此触犯刑法。在实践中就有类似的案例,当事人最终被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而提起公诉[2]。在实践中,讨债公司往往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是具有调查、委托等业务的公司,而公司成立之后却以接受讨债委托为主要业务,完全超出了公司登记的业务范围,同时还会向当事人索要相关的讨债费用。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仅如此,事实上这种讨债公司往往还会与黑社会组织相关联,利用黑暗势力协助讨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会触犯涉黑罪名。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

  多数债权人会选择正常的合法途径来实现债权,然而,有些人却在自己债权无法实现时,采取非常极端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在实践中,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案例,由于情况复杂,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与当前社会提倡的司法公正相违背。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

  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对债务人采取拘留、禁闭、扣押等强制手段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合法理由,是不能私自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可见,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我国是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的一种特殊情形。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并对债务人采取拘留、禁闭、扣押等强制手段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律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只有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时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