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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指导:请加QQ 229366758最后,否定说认为,尽管根据德国的“渗透理论”,法人所遭受的精神上的不利益会达至自然人,造成其内部员工的精神损害,但该损害只应由自然人于将来独立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以救济。这种观点看似走出了理论的瓶颈,实则走入了实践的悬崖。法人内部员工精神损害之不利益往往出现于侵权行为结束后的一段时间,且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法人的人身权利,而非直接涉及自然人,因此,员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最大的障碍便在于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而这本身近似于“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尚悬而未决。此外,众多的员工若均提起侵权之诉,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短缺。
综合观之,以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来救济法人甚至于员工的精神损害之不利益,是现阶段最为便捷且高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孙雪松.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研究[D].吉林大学,2007.
[2] 程啸.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1.
[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转引自叶顺丽.浅析精神损害概念之实质[J].学理论,2011(17).
[5] 周利民.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J].政法论坛,2002(03): 56.
[6]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7]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8] 孙雪松.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研究[D].吉林大学,2007.
[9] 林太生.法人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J].法学,1992(2).
[10] 周利民.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J].政法论坛,2002(03).
[11] 吴建依.论精神损害赔偿[J].当代法学,2000(2):35.
[12] 韩梅.对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探讨[J].锦州师院学报(哲社版),1991(4).
[13] 苏日娜.浅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J].前沿,2006(03).
[14] 黄欢.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