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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摘要:摘 要: 二十一世纪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了广大人民群众重要的购买商品方式之一。然而,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中,盗版数字信息产品这种特殊的商品却已呈现泛滥之势。如何有效打击这种侵权行为,已逐渐成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和发展电子商务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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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二十一世纪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了广大人民群众重要的购买商品方式之一。然而,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中,盗版数字信息产品这种特殊的商品却已呈现泛滥之势。如何有效打击这种侵权行为,已逐渐成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和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特点和数字侵权行为打击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保护企业和他人知识产权的建议,力求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网络交易;知识产权;数字信息

  一、引言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基于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购物这一电子商务形式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接受,并给人们购物带来购物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这种给人们带来便利的购物方式,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但是,由于部分商家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冒用他人商标或销售盗版音像数字作品、假冒作品等,给消费者也知识产权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由此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

  二、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认为:只要是权利没有形成,那就没有任何的权利保护,确切权利的保护是有一定范围的。[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先进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同时呈现东部相对发达,西部发展相对落后的态势。群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但是,这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而难以认定,因此,尽管这种侵权行为在电商交易平台中大量存在,但是由于难以认定其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我国目前也不能很好的打击这种侵权行为。为了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如何打击这种侵权行为也日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三、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多样化

  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不但容括了大部分在现实中的进行的商品交易,如普通商品的买卖等,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交易方式,如提供链接下载侵权作品、或直接销售侵权电子音像、计算机软件等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地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专利权。由于网络具有暂时的复制、缓存、数字化的行为,这种对网络数据复制、转载而传输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传统的侵犯复制权的行为还有待法律确认。

  (二)网络侵权的隐蔽性

  由于这种网络销售是由一连串代码组成的,人们可以通过搜索其关键词来找到其网上店铺,但是,如果商家将一些搜索数较高的关键词嵌入其中,隐形地使用那些知名的商标,就有可能构成对这种商标的隐形侵权而不易被发现。

  (三)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

  数字产品具有不可破坏性的特点。数字产品是电子数据,所以,其无形的特质决定了其难以受到物理性的破坏,一经制造即可永久保存,他一般保存在一定的载体中,只要其载体不出现问题,其质量就不会下降。因此,一个购买者只需要购买一次即可长时间大量转售他人使用。

  四、我国网络交易平台中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义务不明确

  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立法还不完善,网络交易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要义务与责任也是不明确的。这种责任与义务的不明确性势必制约我国网络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推出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其中规定了交易平台商有交易安全监管的义务,即负有运营管理信息管理和用户注册管理等义务,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直到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行政法规,才第一次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交易平台商的安全交易监管义务。[1]

  (二)网络交易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不明确

  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义务是不明确的,所以网络交易商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不明确性。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由于人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作用及监控能力的认识不足,因而出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主张,而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并且明文规定了一些责任限制条款。[2]

  (三)网络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日趋淡薄使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新命题

  传统观念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地域性、独占性、时间性的权利,但是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大量国际间保护知识产权条约的签订,逐渐减弱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特点,而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实用更是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更大的影响。与此同时,由于越境数据流(TDF)的增加、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竞争和知识产权冲突的激烈化以及各种网络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在网络空间中跨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与实施保护都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对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艰巨问题。[3]

  五、对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但是却没有一部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典。因此,实践中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很好的规制,违法、犯罪行为成本极低。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重要性提升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地位却没有同时提升到相应的高度,由于缺乏法律的指引作用,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因此,作者建议将知识产权法典化,将知识产权法提升到基本法的高度。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二)完善电子商务运营商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监管机制

  首先,电子商务运营商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对一些侵权行为进行惩罚,以威慑这些不法商家,发现售卖侵权数字产品的行为要严加惩处。其次,电子商务运营商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管理,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数字产品的商家行为作出规范化、明文化的应对措施。最后,电子商务运营商还可以根据自己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的有效方案,制定出符合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从而有效遏制这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通过法治建设提高全社会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盗版侵权问题多发往往是因为盗版产品的成本低,价格便宜,公民花较少的钱即可得到和正版一样的商品。但是由于数字侵权产品的特殊性,商家只要运用技术手段即可利用极低的成本进行网络复制传输,比传统的侵权行为更加快速、便捷,再加上公民贪便宜且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不强,使得销售侵权数字产品的行为更加泛滥。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制宣传,让公众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人们正确的行为,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六、结语

  网络交易平台虽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方便,但是把侵权数字信息产品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大量复制、传输销售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原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发展电子商务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为了文化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只有有效地打击这种侵权行为,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我国经济、文化不断发展和繁荣,实现我国的中国梦,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杨冰冰.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法哲园地,2012.

  [2]刘斌,陈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J].社会科学研究,2014.1.

  [3]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