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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摘要】 在国际法上,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实践上有其重要意义,在理论上有其理论都依据。各国由于各自情况的不同适用的方式也各有不同。中国在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进行的是非实质审查,根据互惠原则判断是否予以执行。该制度对外国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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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国际法上,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实践上有其重要意义,在理论上有其理论都依据。各国由于各自情况的不同适用的方式也各有不同。中国在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进行的是非实质审查,根据互惠原则判断是否予以执行。该制度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造成了障碍,是不符合主流趋势的.

  【关键词】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

  一、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对这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这方而的立法规定是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人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以及第二百七十九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另外我国还和许多国家订立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就包括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不予执行的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十五条到二十条就对承认的范围、程序、效力等做了规定。

  在实践中,我国对外国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并不多,在这里列举两个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典型案例来分析我国目前在这方而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日本公民五位晃在中国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的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五味晃的申请后认为,中国与日本之间没有缔结或参加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公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申请人五味晃的请求。

  案例二,意大利B&T Ceramic Group s.r.1.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该案例是中国首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是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发生的。意大利B&T Ceramic Group s.r.1.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的62637号破产判决。佛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判决已经生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况,且无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对其法律效力依法予以承认。

  二、根据以上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如下问题

  1.受理申请的法院不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里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规定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否一致,不得而知。2互惠原则要求过于严格。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互惠原则进行解释,理论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认识。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条约互惠,这在案例一中已经得到体现。3我国对于公共秩序的规定范围较大。我国将公共秩序这一范围扩大到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将外国法院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违反公共秩序都不予承认,这显然扩大了公共秩序的适用。4.对我国法院作出的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裁定未规定若不服,申请人可上诉。上述两个案例均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台湾地区虽然是我国领土,但是和我国大陆却处于两个不同的法域,对于外国判决,台湾地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承认要件,但是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法院裁定承认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台湾地区对于外国确定判决采取自动承认的制度,而当外国法院判决的内容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够完成时,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法”在第四条之一的规定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在互惠原则的适用上,大多数国家采取了互惠制,只是互惠的认定标准不一样,我们国家就较为严格,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其实只存在条约互惠,对此相对过于严格,应采取相当宽松的要求。

  英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一些拒绝理由:1欺诈。是指该判决是由于外国法院本身存在欺诈行为,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法官受贿情况,或者原告有欺诈行为,如提供伪证,由此所做的判决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2.违反自然正义。法院不执行违反自然正义做出的外国判决,如果被告在诉讼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违背公共政策。违背公共政策的判决在英国不能得以执行,这在普通法、1920年法、1993年法和布鲁塞尔公约中均有同样的规定,但是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判决不能依次而拒绝执行。由此可见英国并没有把法律精神归到公共秩序范围内。

  四、对我国在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相关立法之完善

  1.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可以适用最高人民《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规定》与《关于加强涉外上市案件诉讼管辖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的管辖制度。在地域管辖上,可以参照台湾的有关规定,即规定被执行人的所在地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若被执行人没有所在地则,则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在互惠原则上,应该采取推定互惠原则并行的方法,这样就能使按照原来的审查方法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判决得到承认与执行,这对我国跟外国进行司法协助是有很大促进意义的。

  3.在公共秩序上也应放宽,采取跟国际上通行的对公共秩序的理解,这即与国际上保持一致也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司法协助的深入,在整个国际环境方而对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做出贡献。

  五、结语

  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许多学者都认为其对当今全球化社会是不可不深入的。有的学者就指出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绝对不会是一个国家主权国如何展现的问题而己,而是显示出一个国家融入国际社会的努力程度,从而确保当事人基本人权切入,建立起华人社会中符合人类共同期待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也是可以努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