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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报告]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的研究报告

摘要:一、课题提出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高职法律教育的学历层次主要是专科层次,既然是开办高等职业教育,就必须严格的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人才的目标,主要是以培养应用性技术人才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作为高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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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题提出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高职法律教育的学历层次主要是专科层次,既然是开办高等职业教育,就必须严格的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人才的目标,主要是以培养应用性技术人才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作为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分析当前的法律需求的市场,以及高职法律毕业生的去向,也就是说要解决好关于“进出口”问题。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内部岗位结构和人才结构的合理调整,培养一批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法律职业类人才和基层法律实务人才是调整法学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
 高职法律教育的内涵应该确定为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高职法律教育所培养的毕业生将走向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在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担任书记员等法律职务,在法律事务所协助有实力的大律师办理律师业务和承担较小规模的律师业务,在基层政权机关和中小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等等。因此,高职法学人才的重点应放在培养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而不必一定要培养做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这样的法律专门人才。
 本项目研究的中心问题是——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一个人所受教育的广度与深度直接影响着其人力资本专用性的程度。接受教育获得的知识面愈宽(在一定深度的基础上),人力资本专用性愈低;接受教育获得的知识面愈窄(即只有深度,没有广度),人力资本专用性愈高。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愈低,愈容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也容易重新选择新的工作岗位。根据这一理论,高职法学教育对学习者适应性程度的提高,也就为其将来就业降低了成本。因此,专业可以和职业相衔接,但不可与岗位相对应,专业教育应以某一类职业共同岗位的共同要求和需要为目标和依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既要能够适应法律类工作的一般要求,又要考虑非法律类岗位的工作需要。高职法学教育应以各种法律工作的共同要求和基本素质为目标,此外,还应为学生能够适应多元性发展留有余地。因此,本课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育部教高[2000]2号文指出,高职教育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国家需要众多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同时,更需要大量法学应用型的操作人才,这使得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实用型人才的艰巨职责。高职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职业为目标面向,以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的教育和法律人文精神的养成为重点的法律素质教育。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1、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实际需要脱节。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没有切实针对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实际需要,定位模糊,对法律应用性人才阐述不够清晰,没有充分突出高职的特色。
 2、课程内容设计因过分强调理论内容而缺乏特色。教育部教高[2000]2号文件指出,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30%。目前,高职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的比例大多数低于此比例。
 3、将高职法律教育理解成了“就业教育”,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就业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招生的指标,在这样的氛围的下,学校忽视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职业责任心,使很多的学生学生素质普遍不高、没有任何责任心,法学基础薄弱,根本无法胜任将来的工作,一度出现了学生无法适应社会,不会和人交往,没有爱心等不良的反映。
 4、简单的课程缩减,缺少一些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法学实践教学和边缘学科的内容少。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没有实施校本课程。
 (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高职教育是一种职业特征明显的“应用型”教育。高职法学教育应当是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下的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其培养目标应具有以下特征:
 1、人才培养的复合性
 能适应市场需求的高职法学人才,其能力应具有复合性,主要包括四个层次,首先是专业方面的一般能力,它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条文、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应用写作、社会调查能力等;其次是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是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敏锐的判断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最后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司法文书写作、电脑速记、现代办公技能、公关等技能,成为切实适应社会特定岗位群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2、人才培养的应用性
 高职法学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应是实践性的操作人才和应用性的辅助类法学人才,即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侧重点在于根据法学职业的社会需求培养适度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熟练应用法律知识、职业适应性较强的学生。“应用性”当然就成为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显著特征,高职教育培养计划中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必须以应用性为主线来构建人才培养体系。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不但一般法律工作者不足。作为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分析当前的法律需求的市场,以及高职法律毕业生的去向。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内部岗位结构和人才结构的合理调整,培养一批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法律职业类人才和基层法律实务人才是调整法学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具体定位应该是:
 1、建立成才立交桥,为不同层次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空间。
 高职法学教育既要立足于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又要给计划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生提供发展的空间和平台。齐齐哈尔职业学院自2001年始,就实行了“一次授课,两次考试”的人才培养方式,即通过一次授课,使学生既参加校内的高职文凭考试,又能参加法律专业本科的自学考试。通过建立学生成才的立交桥,学院进行的这方面的尝试,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又增加了学生的就业面,还为学生发展提供了不同层次的发展空间。
 2、规范职业定向性,为不同岗位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平台。
 虽然,每年都有大量的学习者选择法学专业却又无法跨入法律职业行列,但是,它并不意味着高职法律教育可以因此改变其职业教育的特性,相反,它正说明了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的吸引力。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以及学习者自身情况的差异,使学习者最终的发展方向并不完全一样。有的可能从事了法律职业,有的或许从事了非法律职业;在现代社会,即使已经从事了法律职业工作,也未必终身不变。所以,高职法学教育应能够适应学习者的这些选择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保持和保证高职法学教育的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增强发展方向上的适应性。
 (四)探索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
 1、以学生多元选择为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在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时,应以职业能力为中心设置理论课程体系,以专业职业岗位所需的诉讼能力和非诉讼能力两大能力进行课程整合,重构课程体系。
 (1)成立专业机构,开辟专家讲坛,指导和论证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学专业由黑龙江省和齐齐哈尔市人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等法律机构、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的专家、律师、领导组成的法律专业指导委员会共同探索高职法学教育教学规律,为学院法学专业的发展方向、人才培养规格及实训基地的建设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开辟“专家讲坛”,把校外的专家和律师请进来,为学生进行专题讲座。各位专家结合自己的工作,讲述自己职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加深了学生对专业的认识,使学生正确的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使学习有的放矢的进行。
 通过专家的指导和论证,根据专家的建议,学院将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适时修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指导委员会、行业专家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形成了长效合作机制。
 (2)实施“专本连读”,构建人才立交桥,适应学生多元选择。
 构建课程体系多元化,有意向提高学历、升学深造的学生可选修自考本科辅导课程和专升本辅导课程。在课堂教学中增加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课程,为学生就业能跨进公检法门槛创造条件。
 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学专业自2001年开始就采取“专本联读”的方式,使高职课程与司法资格考试相衔接,侧重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本科课程与自学考试本科相衔接,侧重理论,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基本功。两条轨道并行,理论与实践并重,把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实践教学始终贯穿教学的全部过程。建立体现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自我调节能力、独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即以能力为主,围绕着法律职业岗位,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对职业岗位变动的良好适应性。在保持和保证高职法学教育的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增强发展方向上的适应性。通过人才立交桥,为学生多元性发展留有余地。
 2、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构建实践型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途径,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全面进行诉讼活动,以程序操作带动实体法律的学习,使学生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案件实体性质的分析认定,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不同诉讼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方面的不同规定,练习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和语言表达能力,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1)强化实践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其重点就在于将社会活动中的法学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加强课内实践性环节和课外实践性教学环节。建立法律综合实验室、模拟法庭和法律服务接待室等三个校内实训基地,实训由具有“双师”资格的教师和由业内人士兼职的指导教师在实训基地进行。开展培养多种能力的实践活动,如演讲、法庭辩论、模拟审判、以案说法、义务咨询、个案代理、学术讲演、法制宣传等,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其就业奠定坚实基础。
 (2)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市场经济接轨,强调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开设与WTO相关的课程内容,并将《证据法学》列为专业必修课。同时考虑到高职法学人才的基本技能主要表现为职业思辩能力和职业写作能力,在设置课程时,增加实践类课程门数,开设应用写作、书法训练、辩才学、司法文书、法庭辩才技能等旨在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课程。
 (3)实施第三学期,建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育环境。齐齐哈尔职业学院自2001年以来,在全国高职院校中率先实施第三学期。建立了相对固定的实训基地,创造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育环境。这些基地可以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等。让由专业教师带领学生深入社会,到相关的法律职业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三个月实践训练,收集、分析、研究案例,熟悉和掌握司法程序,从而提高其实务能力。让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得到第一手的真实案例,带着案例再回到理论教学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通过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的解决,培养了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了学生的专业职业技能。
 (4)与行业企业相结合,共建实训基地。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是提高高职教育质量、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瓶颈”的关键措施。建立司法实践和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机制,深入开展与监狱、劳教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证、律师等政法机关和法律服务单位在教学和教科研工作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和融合,力争在专业改造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实践实训基地建设及学生技能培养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学院专业教师参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办案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合作和共建,实现了学校、学生和社会的多赢。
 3、以“双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实务型师资队伍建设。
 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面向法学实务第一线的应用性人才,这一任务决定了教师必须是“双师型”的。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教师既能传授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法学实践,获得教师资格证后又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证书,能够反映教师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在学校内,要严格要求、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采取脱产培训或在职进修的方法,让现有的教师进一步充实和更新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鼓励他们成为“双师型”人才,既是讲师、教师,又是律师、法律职业者,既要有学历文凭,还要有能力水平。在学校以外,要主动、经常地把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或担任“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师”,或搞专题讲座,以此充实高职法学教育的内容。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总之,通过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的研究,对本专业整个教学过程进行了跟踪调查和研究,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加强了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了专业建设和发展。
 三、课题研究采取的方法与具体措施
 (一)调查问卷和深入实地调查。
 通过两次调查问卷和多次深入学生中间座谈,了解到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的困惑和问题,第一,学习不够努力,法学基础知识差。有些学生打算将来从事律师行业,可自身法学知识薄弱,在身边的同学纷纷准备司法资格考试,确定择业去向、职业规划的时候,自己就迷茫了,犹豫了,灰心了,不知该怎么办?第二,法学基础知识学习较好,不注重实践能力。有些学生打算参加司法考试或者考公务员,经过自身努力,终于如愿,但在自己执业或者工作时,才发现自己的实践能力较差,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第三,在非法律职业方面就业的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不突出,不能适应多元化的选择。总之,在法律职业方面就业学生的业务能力不突出,在非法律职业方面就业学生的法律能力非特长,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长期制约了学院法学专业专业的发展。
 (二)召开课题组座谈会。
 通过四次课题组全体成员座谈会,各抒己见,达成共识,形成一套有自己的特色的感知法律人才培养方法。经过座谈会,我们对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1、关于人才培养问题
 第一,培养目标:侧重应用性的人才培养;
 第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实践性;
 第三,培养途径:校企合作、产学一体、双师教师队伍的保障;
 第四,人才输出:突出“技能为本”和“做人”的教育以及准确人才定位。
 2、关于学生职业生涯问题
 根据社会需求设置课程,根据用人要求培养人才,加强校与校之间,校与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密切联系,把专家请进课堂,召开专家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会,对学生的困惑问题进行答疑,明确提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帮助学生确立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方向,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3、关于学生品格培养和人格塑造问题
 在第三学期,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切实感受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律041班的学生王纯钢,在龙沙法院进行第三学期实训期间,遇到黑龙江省检查组的领导来法院检查工作,检查组的领导冒充当事人,让王纯钢给介绍律师,该同学拒绝了这一违法要求。同时,对检查组领导提出的问题回答得有理有据,受到检查组领导和实训单位的好评。学院非常重视对学生品格的培养和人格的塑造,“以德立身、以才立业”是我们教育学生的指针。
 四、课题进程或阶段说明
 1、2007年1月—6月份,对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了一次调查问卷,开过两次课题组研讨会。根据调查问卷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研讨,确定了课题的前半部分的内容,是高职法律事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课程设置。
 2、2007年7月—11月份,对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了一次调查问卷,开过两次课题组研讨会,并去外地进行了社会需求调研,根据调查问卷和外出调研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研讨,确定了课题的后半部分的内容,是高职法律事务人才培养的培养途径和人才输出(就业)。
 五、研究的结果、结论及其取得的社会效益
 本文主要针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一,高职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职业为目标面向,以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的教育和法律人文精神的养成为重点的法律素质教育。第二,结合培养目标从高职法学人才培养面临的困惑和培养目标的两个方面,指出高职法律教育的内涵应该确定为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提出了高职法学教育的具体定位应该是建立成才立交桥,为不同层次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空间;规范职业定向性,为不同岗位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平台。最后从“以学生多元选择为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构建实践型教学体系”,“以双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实务型师资队伍建设”等三个方面论证了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
 目前,本文的研究成果,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第一,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学专业自2001年开始的通过“一次授课,两次考试”的专本联读和构建人才立交桥的人才培养途径,已经被黑龙江省教育部门认可并在全省各高职院校推行。第二,让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通过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的解决,培养其职业能力,提高其专业职业技能的第三学期教学方式在许多高职院校得到了认可。第三,通过专家指导委员会共同探索高职法学教育教学规律,为法学专业的发展方向、人才培养规格及实训基地的建设等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做法得到了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