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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浅谈我对物权法的认识

摘要:2007年3月16日,中国法律史上的经典时刻,历经8次审议,耗时悠悠13年之久的物权法,几经波折,众望所归,终于颁布并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这部凝聚着全国人民心血和智慧的法律,凝聚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验和成果的法律,将昭示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1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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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中国法律史上的经典时刻,历经8次审议,耗时悠悠13年之久的物权法,几经波折,众望所归,终于颁布并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这部凝聚着全国人民心血和智慧的法律,凝聚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验和成果的法律,将昭示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1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1步”。同时,也向世界发出了:中国将进1步扩大改革开放的信号。这为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又迈出重要的1步,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物权法是构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坚实法制根基的重要法律。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下面谈1下我个人对物权法的1些不成熟的认识,如有不妥,恳请老师指正!

1。物权和物权法的概念
(1)物权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是针对其他的普通的自然人和法人,它首先是针对国家,包括排除国家的干涉,排除公权力的干涉,因此这点非常重要。
(2)物权法的概念和作用
1、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3个问题:1是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2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3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
2、物权法的作用
物权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出了不少规定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其1是定分止争,其2是物尽其用。物权法规定物尽其用,可以是自己用,可以自己不直接使用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同时,物权法鼓励每1个人都不断地创造财富,就可以使国家更富强。
2、《物权法》的体系和原则
(1)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草案分为5个部分,共有109章249条条文。 第1编,是物权的1般问题,包括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第2编,是所有权部分,包括1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共有权和所有权的取得。第3编,是用益物权,规定了用益物权的1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4编,规定的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5编,规定的是占有,这1编内容较少,只有5个条文。
(2)物权法的3项原则
首先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是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当事人合同都不能创设物权。比如说典权在我国目前的《物权法》是没有规定的,我们就不能约定典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此作出规定。而《合同法》则不同,合同的种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就受法律保护。
其次是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财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规定可见,所谓公示,就是应当将物权设定、转移等的事实通过1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3人知道,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房屋转让、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等,就要进行登记,不登记就不且法律效力,就不得对抗第3人。《物权法》第10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力。”
公信原则。就是说如果依据1定的公示方法公示以后(比如房屋产权登记),对于公示出来的权利状况产生了1种信赖,对这种信赖保护就是公信。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出来的意思。同时物权的状态、物权的变动事关重大。
再次是平等保护原则。
这原则是《物权法》精髓所在。《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条法律将私人物权与国家物权并例,明确表明国家物权与私人物权平等受法律保护。顺应市场经济地要求,我们现在的经济生活是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形式同时并存,因此要求我们在物权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上要采取平等对待的态度。指导思想:合法财产1体保护。它的侧重点在于,不考虑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什么,只考虑财产的取得,财产取得只要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同样对待、同样保护。我认为这个思想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
3、物权法的几个重要制度
1、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树木等土地附着物。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1登记制度。统1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应该在物权法上规定。(1)不动产的登记机关。我们国家现在的问题是登记机关不统1,多头登记,不统1。我提出的解决方法,就是设立统1的和行政管理权脱钩的登记机关。不但要统1,还1定要和行政管理权脱勾,他只能办登记,这样才能解决刚才提到的问题。(2)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第2102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103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2101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登记机关的责任仍然是实行过错责任,并不是说1旦发生了登记错误都要由登记机关负责,关于责任的承担方面规定了两点:1、如果是登记申请人自己弄虚作假的,要由申请人自己承担责任;2、由于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责任。
2、征收、征用制度
重庆钉子户事件、嘉禾事件 国家强制征收、拆迁限定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斥商业用地征收和拆迁的国家权力的介入。国家强制征用,限定于:“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的特殊情况。排斥商业用途的国家权力介入。《物权法》第410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更加注重保障农民权益,在以往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草苗的补偿费用基础上,增加了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特别是“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农民列入社保范围,防止出现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失地流民。第410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和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的,应当给予补偿。”理由就是《物权法》规定的征地制度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城市住宅及办公楼的主要权属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业主行使权利的团体组织形式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是业主团体委聘的管理机构,按照业主团体的意志进行管理活动。这种权利不同于1般的所有权,是在区分的基础上形成集合的权利,由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组合在1起形成了特殊的财产权或者特殊的所有权。
(2)、关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业主大会指的是业主所联合组成的管理业主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的机构,或者说是业主成立的1个自治组织。业主大会是管理业主事务最高的权利机关,也是管理他们事务的意思形成机关,所有的重大事务都应该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业主委员会只不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7106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3分之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3分之2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8103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
第7103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104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采用约定的方式,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和业主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售房合同中没有规定车库的归属,就推定由业主所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至于绿地、道路以及道路上的空地所形成的停车位都属于业主法定共有的财产。空地是共有的财产,将来是否可以作为停车场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而不是由开发商决定。
5、住宅用地使用期限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处理的问题。从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出发,对到期的住宅用地要自动延长。对非住宅用地,特别是工业、商业用地必须要提出延期的申请,这就意味着政府有权批准,也有权不批准。必须要由政府进行重新的审批。不过,所谓“自动续期”延续的只是建筑物使用权的权限,并不是土地所有权,所以1旦建筑物报废,土地将收归国家。
   以上是我个人对物权法的1些浅显认识。历史是前进的,社会是发展的,希望物权法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续写光辉的篇章。最后恳请老师对本文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和指正,以助学生进步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