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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三种过失

摘要:民法上的3种过失 过失是以注意义务的存在为转载请注明出处前提的,不管是疏忽大意,还是轻信能够避免,都是对注意义务(预见义务)的违反。民法上确定了3种不同的注意标准(预见标准),相应的对应3种不同的过失。 1、普通人的注意。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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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3种过失

过失是以注意义务的存在为转载请注明出处前提的,不管是疏忽大意,还是轻信能够避免,都是对注意义务(预见义务)的违反。民法上确定了3种不同的注意标准(预见标准),相应的对应3种不同的过失。

1、普通人的注意。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这种注意义务是按1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的,是客观标准。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构成重大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事物为同1注意。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为标准,是主观标准。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为无过失。行为人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即构成具体轻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以交易上的1般观念认定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1定事件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客观的加以认定,是客观标准。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依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当做到为标准,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过失为抽象清过失。

过错,不仅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着责任的有无,还决定这侵权责任承担,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是通过比较过错来决定责任大小的。只有在无法比较过错的情况下,才通过比较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责任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