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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谈证据规则问题

摘要:实践中碰到很多法官对证据规则总是没有准确地把握,还说最高法院在2001年12月21日制定的证据规定已过时了,在审判中自行乱搞1套,对该认定的证据不予认定,不该认定的却认定了,在内行人看来实在反感。 对证据规定不能真正掌握的关键体现在对举证时限和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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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碰到很多法官对证据规则总是没有准确地把握,还说最高法院在2001年12月21日制定的证据规定已过时了,在审判中自行乱搞1套,对该认定的证据不予认定,不该认定的却认定了,在内行人看来实在反感。
对证据规定不能真正掌握的关键体现在对举证时限和新证据本质内涵的理解上。

不少法官把举证时限当作1次性地来理解了,以为只要超过时限举出的所有证据就失效。其实,在举证通知书上注明的举证时限仅指在起诉或者收到应诉材料后的首次举证时限,过后还要视情况,可能认定更多的非首次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但是,这并不是说就无证据规则可讲了,证据规则的灵魂始终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究竟什么才是证据规则的灵魂呢?那就是当事人要依法积极妥善而非消极懈怠地举证,法官要在此情况下认证。1般来讲,某1案件的证据认定往往不是在第1回合的举证时效内就能完成的,需要第2、第3甚至更多的回合。每1回合内及前后回合之间是有规则约束的,那就是证据灵魂的具体表现:不能消极地滞后于相应回合时限而举证和认证。举个例子:某被告1下子找不到已有证据,但他没有向法院说明并申请延迟举证,审判结束后,他却找到那份证据了,他再向法院提出时,那份证据就属无效证据了,因为他没有申请延迟,违反了证据规则的灵魂,尽管该证据是客观真实的。

每1回合都是有时限要求的,只不过在许多时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像庭审时的反驳证据,往往在当时就随时提出来了,以致于使许多人产生无规则的感觉。其实,这时已把举证期限浓缩到某1时点了。

证据规则在前后回合之间衔接的应用上时,先要搞清楚那些情况下会发生回合的延续,也就牵涉到了证据的类别含义问题。引起证据回合的继续当然是反驳证据和新证据(普通证据不必提了),对反驳证据大家是无意识地自然理解,问题是新证据究竟包括那些。最高法院对新证据规定得含糊,让我们还是从简易明确的角度来理解掌握吧。我认为,最简单的标准是根据证据形成的时间来确定,在超过相应回合举证时限后产生的证据是主要的新证据;其次是申请延迟提供的已有证据。

只有掌握了证据规则的核心宗旨,并在实践中系统条理地加以运用,才不致于在适用时杂乱无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