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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违约金的规定相关问答

摘要:问题1、按新法,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双方没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方,就可以解除了。这样,劳动者是否不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问题2、如某员工从现单位辞职后,马上跳槽到竞争对手那,带走了原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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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按新法,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双方没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方,就可以解除了。这样,劳动者是否不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问题2、如某员工从现单位辞职后,马上跳槽到竞争对手那,带走了原单位的一些技术与市场信息,原企业是否能告这个员工或他的新单位?
问题3、对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除专项培训费与竞业、保密补偿金外),不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如何理解?
答问题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单位只能对培训而约定务期的,或竞业限制两种情况约定违约责任,除此以外约定违约责任的均无效。故按照该网友所表述,只要其无培训或虽有培训但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则其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
答问题2、3:首先是如果员工的辞职未依法(如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或无依法可即时辞职等情形)而发生问题所述情形的,则劳动者与后录用单位需要对原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无论劳动者是否在职,对劳动者用人单位所获悉的商业秘密都要承担保密义务,不得违法泄露、使用原用人单位之商业秘密。如问题所述,属于故意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如果构成盗窃等,且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可能构成泄露商业秘密罪。第三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则按问题所述,则构成违约。那其当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名词解释:什么是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