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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劳动合同法政策解

摘要:劳动法 是社会能够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劳动法的改革也随着社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整理的劳动 合同法 政策解读,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解读一下新劳动合同法政策吧!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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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是社会能够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劳动法的改革也随着社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整理的劳动合同法政策解读,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解读一下新劳动合同法政策吧!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该法在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宗旨下,调整了劳动关系的内容,对社会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为了让广大市民群众和用人单位能够正确的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现在以问答的形势为广大市民解读该法。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1、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通过制度设计和经济责任的承担,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又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符合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

  2、劳动合同应当在何时、以什么形式订立?

  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除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哪些事项?

  答: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拿上了“铁饭碗”吗?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针对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情况,防止劳动合同终身制带来的消极影响,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作了明确界定,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是可以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三、关于试用期

  1、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工资下限是多少?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可以随意解除吗?

  答: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情况,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如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具有以下三种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2、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方面有合法约定的,仍应履行约定。

  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用人单位如何裁员?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六、关于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哪些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续延劳动合同方面有特殊保护?

  答: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以裁员的方式解除其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第(二)项情形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有上述其他项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七、关于经济补偿金

  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今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之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劳务派遣

  1、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在这种用工形势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责任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也就是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何特别规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已经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何责任?

  答: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哪些岗位上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答: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如何确定?

  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九、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事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关于劳动者维权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