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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解除合同及病假工资的计算

摘要:【裁决要旨】 医疗期内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医疗期随之终止,病假工资也停止计发。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1年7月进入佛山A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179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收取,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A公司从2011年5月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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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要旨】

  医疗期内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医疗期随之终止,病假工资也停止计发。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1年7月进入佛山A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179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收取,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A公司从2011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

  陈某于2014年7月30日经诊断为鼻咽癌,期间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

  根据考勤记录,2015年3月份陈某上班18.5天。

  另外,陈某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已生效),裁决书认定双方于2015年3月29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裁决结果】

  由A公司支付陈某医疗期工资7877.5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1、医疗期该是从2014年7月30日起计算12个月还是计至2015年3月29日;2、病假工资是按每月4179元还是1048元支付。

  一、本案当中,医疗期应从2014年7月30日起算,至2015年3月29日结束,还应扣除其中的18.5天,共计225.5天。

  1、医疗期的起算点为2014年7月30日。本案当中陈某在2014年7月30日确诊患癌,并开始休假,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因此应从2014年7月30日起计算医疗期。

  2、陈某有权享有12个月的医疗期。陈某从2001年7月入职,至2014年7月确诊患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A公司工作也13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陈某可以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同时根据该规定第四条,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2015年3月份上班的18.5天应从医疗期中扣除。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该18.5天当中,陈某有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不属于病休,应在医疗期中扣除。

  4、医疗期在2015年3月29日终止。医疗期系依附于劳动关系而存在的,双方劳动关系经生效裁决认定于2015年3月29日协商一致解除。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换而言之,在医疗期内,A公司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制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在本案中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并无过错,应认为是陈某主动放弃医疗期,所以医疗期应于2015年3月29日结束。

  二、病假工资应按同期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的80%计发,即1048元/月。

  在解除劳动关系一案当中,已确认陈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179元,因此,陈某在本案中主张其病假工资共4179元×12个月。

  但,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因此,A公司同意向陈某支付的病假工资每月1048元(1310元×80%)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陈某的病假工资为1048元÷30天×225.5天=7877.5元。

  (注:这里计算病假工资是按月30天计算,而不是按月21.75天计算,因为21.75计算的是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