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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缴纳社保保险的法律风险

摘要:案情回放: 李某系A公司(保安公司)员工,2013年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外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的安保工作,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合同签订后,A公司安排李某等人至B公司工作,李某在从事安保工作期间,B公司偶尔安排李某从事货物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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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李某系A公司(保安公司)员工,2013年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外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的安保工作,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合同签订后,A公司安排李某等人至B公司工作,李某在从事安保工作期间,B公司偶尔安排李某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并支付适当报酬。2013年6月17日,李某在B公司搬运货物时突发疾病,后送医院治疗,但因病情严重,李某至今生活不能自理,截止于2014年4月,已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经查,A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故,李某要求A公司承担因其未缴纳社保导致李某花费的全部医疗费损失,但A公司辩称,未缴纳社保的原因是依据李某在入职时书面要求(明确不愿意缴纳社保),而非公司原因,故责任应由李某承担。

  问题:1、李某因自身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医疗损失能否全部向A公司主张?

  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可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虽然是李某提出不缴社保,但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故李某无法从医疗保险基金处获得的医疗损失可以向A公司主张。

  虽然,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但具体数额应根据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确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2、B公司偶尔安排李某从事搬运活动的行为,形成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法律并未强制要求雇主为雇员缴纳社保保险,故李某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医疗损失无权要求B公司赔偿。但是,李某在搬运过程中突发疾病,是否与工作有关,或工作因素作用大小,需要由专业鉴定部门鉴定后确定,如果鉴定与工作有关,那么,B公司应当按责任比例承担雇主责任,否则,B公司仅需要在其受益范围内给付李某适当的补偿。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依法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保险,以避免由此产生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