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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摘要:在目前工伤保险处理过程中,经常出现职工工伤后,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能全部报销的情况。对于未能报销的治疗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劳动者自担,实践中争议颇大,各地尺度不统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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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目前工伤保险处理过程中,经常出现职工工伤后,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能全部报销的情况。对于未能报销的治疗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劳动者自担,实践中争议颇大,各地尺度不统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该条规定,不予核准报销的工伤治疗费用是指,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项目录”)的一切医疗开支。一般而言,“三项目录”能满足工伤职工的治疗需要。但实践中,由很多医疗机构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或者患者自身追求更好的治疗效果(甚至包括“顺便”治疗工伤以外的伤病),往往在诊疗过程中增加医疗流程,选择使用更加昂贵的替代药物或医疗器材,于是造成超出“三项目录”不能被核准报销的治疗费用。

  解决这个问题,不但需要考虑未能报销的原因,也要考虑未能报销部分费用的负担主体。本人认为,处理该问题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工伤保险赔偿的无过错原则。三项目录以内的治疗费用应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或者虽然未纳入三项目录,但有证据证明必须采用某种药品、器械的,所产生的费用同样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第二,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原则。超出三项目录范围,且无证据证明有超出必要的,超出部分的费用应属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侵权结果,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来判断劳资双方的负担情况。

  具体讲,本人认为比较理想的处理方式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1.劳动者治疗工伤以外疾病所产生的一切治疗费用,应当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2.治疗工伤过程中,没有必要采取超出三项目录范围的药品、医疗器械,但劳动者为追求更好治疗效果而采用目录外药品、器械的,所产生的未报销费用,要分析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原因,区分劳资双方的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来分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责任。

  3.治疗工伤过程中,没有必要采取超出三项目录范围的药品、医疗器械,但因医疗单位原因而采取目录外药品、器械的,所产生的未报销费用,应当在首先适用上述规则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责任后,再具体区分医疗单位是否具有过度医疗(特指以三项目录作为是否过度医疗的标准)的过错,从而在医疗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医疗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再确定费用承担比例。但是,应当以医疗单位明知该患者系治疗工伤为前提。

  4.治疗工伤过程中,有必要采取超出三项目录的药品、医疗器械。此时,三项目录已经不能满足治疗工伤的需要,必须采取超出目录的药品、器械,由此发生的不能报销的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