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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7月1日起调整部分社保政策

摘要:7月1日起,上海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市政府近日下发了相关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上海市社会保障 制度 。 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可一次性发放 根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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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上海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市政府近日下发了相关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上海市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可一次性发放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此外,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保先行支付确保参保人获及时救治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人员同享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还对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大幅度提高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上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同时还调整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按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此外,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新政策中,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调整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

  其中与生育妇女生育待遇密切相关的是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妇女相对比较年轻,从业的生育妇女进单位的时间不会太长,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基数,将使大部分生育妇女受益,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据介绍,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此外,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为完善上海市社会保障制度,此次还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