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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陪产假一直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2016年全国各地关于婚假产假陪产假的最新规定如下:
省份 |
婚假 |
产假 |
陪产假(护理假) |
北京 |
10天 |
128天(可增加1至3个月) |
15天 |
上海 |
10天 |
128天 |
10天 |
广东 |
3天 |
128天 |
15天 |
浙江 |
3天 |
128天 |
15天 |
江苏 |
13天 |
128天 |
15天 |
天津 |
3天 |
128天 |
7天 |
湖北 |
3天 |
128天 |
15天 |
四川 |
3天 |
158天 |
20天 |
山东 |
3天 |
158天 |
7天 |
福建 |
15天 |
158天至180天 |
15天 |
山西 |
30天 |
158天 |
15天 |
宁夏 |
3天 |
158天 |
25天 |
广西 |
3天 |
148天 |
25天 |
江西 |
3天 |
158天 |
15天 |
重庆 |
15天 |
128天(可休至子女一周岁) |
15天 |
海南 |
13天 |
188天 |
15天 |
内蒙古 |
18天 |
158天 |
25天 |
安徽 |
3天 |
158天 |
10天(异地生活20天) |
云南 |
18天 |
158天 |
30天 |
湖南 |
3天 |
158天 |
20天 |
甘肃 |
30天 |
158天 |
20天(异地生活25天) |
吉林 |
15天 |
158天(可延长至1年) |
15天 |
河北 |
18天 |
158天 |
15天 |
辽宁 |
10天 |
158天 |
15天 |
贵州 |
13天 |
158天 |
15天 |
青海 |
15天 |
158天 |
15天 |
全国各地关于婚假/产假/陪产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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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区 |
具体规定 |
1 |
北京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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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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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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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 |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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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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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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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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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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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 |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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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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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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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苏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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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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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津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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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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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北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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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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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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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川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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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山东 |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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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福建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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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山西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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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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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宁夏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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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广西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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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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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江西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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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重庆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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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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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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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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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海南 |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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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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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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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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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内蒙古 |
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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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徽 |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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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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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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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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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云南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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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湖南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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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甘肃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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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吉林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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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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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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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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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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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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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河北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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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辽宁 |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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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贵州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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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青海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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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黑龙江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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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