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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产假新规定178天

摘要:广东省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期两天半。备受瞩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出炉,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的同时,生育奖励假也有望从30天增加至80天,广东产假新规定增至178天。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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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期两天半。备受瞩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出炉,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的同时,生育奖励假也有望从30天增加至80天,广东产假新规定增至178天。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黄龙云主持会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至29日在广州召开,会期两天半。27日下午,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省人大法委关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决定》、《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的审查报告;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决定》、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情况的报告、关于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情况的报告、关于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解决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部分村(居)民生活用水难、实现村(居)供水一体化及“村村通”自来水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中教育保障常住人口全覆盖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天鸿、陈小川、陈继兴、刘悦伦、罗娟,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

  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徐少华,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霍敏等列席了本次常委会会议。

  新明确五种情形可再生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27日下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根据修正案草案,广东女职工产假有望增加50天,将从现有最少128天增至最少178天。该修正案草案将于9月29日进行表决。

  据了解,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根据最新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结合广东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后,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除了通过延长奖励假鼓励生育外,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黄丽娜)

  划定优质荔枝品种保护区

  27日,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领导,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等共同起草的《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送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广东是荔枝种植第一大省,但全省荔枝产业的整体产业化水平仍然偏低,荔枝种植的规范化不够,果品品质参差不齐,保鲜贮运加工水平不高,品牌保护意识不强,荔枝产量和价格起伏容易损害果农的收益和种植积极性,这些问题都制约了荔枝产业的发展。对此,条例草案从产业规划和政策扶持、种植及生产加工规范、品牌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指出,省和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荔枝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引导,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制定促进荔枝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特别是应当逐步建立荔枝种植政策性保险制度,引导和扶持荔枝种植者参加保险。

  条例草案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特、珍、稀荔枝种质资源的保护,划定优良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条例草案鼓励荔枝产区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基地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鼓励争创各级各类名牌产品。

  条例草案规定,要建立种植投入品的使用和记录制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套袋、地膜等投入品,种植人员应当将相关记录保存两年,作为有关认证考核的依据。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荔枝产品追溯与查询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