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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产假最新规定

摘要: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下面是 劳动法 产假最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法产假最新规定 现行的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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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下面是劳动法产假最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法产假最新规定

  现行的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假两部分组成。基础性产假为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奖励性产假包括晚育和独生子女增加的产假。

  对于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少地区将晚育范围确定为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相应晚育奖励的产假将无法享受。一般二孩产假就只有国务院相关规定中明确的98天。

  劳动法产假最新规定

  二孩产假能休多久?

  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更不是独生子女,因此,一般二孩产假就只有基础性的98天。

  到底会不会延长产假,或者让“二孩”妈妈也享受晚育假,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不过,国家卫计委在本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会积极推动调整完善生育产假和配偶陪产假制度,同时要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2017年劳动法产假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国家对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 育 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一)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二)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人民网北京2012年4月19日电 (记者仝宗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女方产假规定

  顺产产假

  98天(含产前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

  晚育假期

  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晚婚晚育标准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4]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保险

  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各省劳动法产假最新规定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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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备注: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婚假3天(基于常态和习惯,本表统一表述为3天)

 

产假98天(产前假15天;难产增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增15天。流产假:15天/42天)

1

 

 

 

 

 

北京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3.24施行)

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婚假10天

(3天+7天)

 

产假128天

(98天+30天)经单位同意,可再增1—3个月

 

陪产假15天

2

 

 

 

上海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婚假10天

(3天+7天)

产假128天

(98天+30天)

陪产假10天

3

 

 

天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4日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28天

(98天+30天)

护理假7天

4

 

 

 

 

 

 

重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婚假15天

 

产假128天

(98天+30天)经单位同意,可连续休假至子女1周岁

护理假15天

5

 

 

 

 

 

江苏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3.30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婚假13天

(3天+10天)

 

产假128天

(98天+30天)

护理假15天

(备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假期,江苏专门的规定)

6

 

 

 

 

浙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4日通过)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28天

(98天+30天)

护理假15天

7

 

山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7天

8

 

 

山西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0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婚假30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15天

9

 

 

湖南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20天

10

 

 

湖北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28天

(98天+30天)

护理假15天

11

 

 

 

河南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婚假21天

(3天+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7天

 

产假98天+3个月

 

护理假1个月

12

 

 

河北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 产假待遇。

婚假18天

(3天+15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经单位同意,可再增1—3个月

护理假15天

13

 

四川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20天

14

 

 

江西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1.20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15天

15

 

 

 

福建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1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婚假15天

 

产假158天—180天

 

照顾假15天

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16

 

 

 

 

安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1.15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10天

(夫妻异地生活20天)

17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1日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25天

18

 

 

甘肃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婚假30天

 

产假180天

 

护理假30天

19

 

 

云南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婚假18天

(3天+15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30天

20

 

 

 

 

 

 

海南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3.31修正)

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婚假13天

(3天+10天)

 

产假98天+3个月

经单位同意,哺乳假可至婴儿1周岁

 

护理假15天

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21

 

 

 

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婚假15天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加10天

 

产假180天

 

护理假15天

22

 

 

 

 

 

 

 

吉林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婚假15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经单位同意,可延长至1年

 

护理假15天

23

 

 

辽宁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3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婚假10天

(3天+7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15天

24

 

 

 

贵州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婚假13天

(3天+10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15天

25

 

 

 

 

 

 

 

 

陕西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6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婚假13天

(3天+10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10天

 

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20天)

 

哺乳假:特殊情况3—6个月哺乳假

26

 

 

 

 

 

 

 

 

广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9月29日施行)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特别提醒深圳的朋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2月24日)第三十五条曾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但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意味着深圳删除晚育假,全面执行广东省的规定。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78天

(98天+80天)

产前假15天;难产增30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增15天。

终止妊娠产假:15天-30天/42天/75天

 

陪产假15天

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27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1.15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48天

(98天+50天)

 

护理假25天

28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婚假18天

(3天+15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25天

29

 

 

青海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5日修正)第十六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婚假15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看护假15天

30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沿用晚婚晚育

正常婚假3天,产假98天

 

晚婚婚假23天

(3天+20天)

 

晚育产假128天

(98天+30天)

护理假15天

31

 

 

西藏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6号)

第三十二条: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1992年的规定

仍在施行

 

 

另注意,网上疯传的《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中规定产假为365天,被称为最牛产假,并未最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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