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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思想史中的蒲鲁东与马克思

摘要:摘要:通过对“财产权”的思想史溯源,引出蒲?东的“财产权”思想;进而在对蒲鲁东与马克思的比较分析中,梳理马克思对“财产权”概念的批判性反思。研究表明,根植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逻辑,马克思完成了对“财产权”与“自由”问题的回应与解答。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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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对“财产权”的思想史溯源,引出蒲?东的“财产权”思想;进而在对蒲鲁东与马克思的比较分析中,梳理马克思对“财产权”概念的批判性反思。研究表明,根植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逻辑,马克思完成了对“财产权”与“自由”问题的回应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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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财产权;蒲鲁东;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逻辑;哲学思想
  中图分类号:F093/0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7)05-0012-04
  在对马克思哲学思想的总体考察中,“财产权”问题构成了近几年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无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脉络,还是政治经济学视域的哲学思考,都涉及到如何理解马克思意义上的“财产权”的问题。其中,在马克思思想演进的道路上,蒲鲁东与马克思就“什么是财产权”这一问题的争论,更是构成了马克思自身哲学思想的重要环节。由此可以说,对“财产权”一词在近代思想史中的概念辨析、对“财产权”思想的路径演化分析以及理解蒲鲁东与马克思对“财产权”的不同阐释都是十分重要、且需要澄清的理论问题。
  一、“财产权”的思想史溯源与路径辨析
  从古希腊时期至近代,为“财产权”做理论辩护一直是哲学、神学、法律与经济学等话语的一个特征。在柏拉图(Plato)的《理想国》《蒂迈欧篇》《法律篇》中,柏拉图将理想政体描述为“美好城邦”(Kallipolis),并规定了作为城邦护卫者的政治领袖、军人等是不与“财产”产生直接联系的;并且设想了一种整个城邦财产共享的政体模型。柏拉图关于“财产”的理念影响深远。在柏拉图之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新柏拉图主义者普罗克洛(Proclus)、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者阿威罗伊(Averroes)以及15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家等都对柏拉图的财产观念进行了诠释与改造。而这些思想反思在法典层面体现为公元6世纪罗马时期的《民法大全》(Corpus of Civil Law)中的《罗马法》传统;《罗马法》明文规定了罗马公民的众多权利中包含“拥有财产”的权利。与此同时,在关于“财产权”的反思脉络中,作为早期社会主义者的莫尔(Thomas More)也将这一思路确证并继承了下来,开启了所谓乌托邦主义的“财产权”。
  然而,真正使得“财产权”讨论成为时代主题的大概是围绕财产正当性展开的“自然法”传统。从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特别是洛克(John Locke)与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就“自然状态”与私有财产正当性进行的相关讨论,构成了近代思想史中“财产权”问题的核心。
  在《政府论》中,洛克首次将财产权置于核心地位,与原初状态的生命权、自由权相并列,并基于塑形的“劳动”提出了系统的财产权理论。在洛克看来,劳动是所有权得以确立的根据,这是因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与此同时,“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也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最终,“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由此可见,在洛克的论述逻辑中,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天然的是自身的所有者,因而也是作为人的活动能力――“劳动”的所有者,当人的劳动使得自然摆脱了原初的共有状态时,作为劳动结果的产品自然就成为了人的私有财产。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将洛克称为“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不无道理。
  与洛克不同的是,卢梭在“自然”与“理性”、“德性”与“知识”相对立的意义上,指认了私有财产的否定性意义,即私有财产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正如卢梭在《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一书中所述:“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硬说‘这块土地是我的’并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相信他所说的话,这个人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的缔造者”,继而产生了“财产观念”;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就不复存在了,人从此陷于奴役和贫困的境地。由此,在卢梭看来,走出文明社会的困境,唯有通过以“公意”(general will)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的制定和社会秩序的重建。与洛克基于“人对物的占有”的“外在”社会契约不同,卢梭诉诸于道德主体的“内在”自我立法,从而开启了财产权的道德意志论证。这大概正是自康德以来,德国观念论对“财产权”论证的起点。
  基于以上讨论,可以说洛克与卢梭真正规划了其后对“财产权”讨论的理论范式。而在马克思所生活的19世纪,上述理论范式具体体现为了三种截然不同而又内在相联的路径:德国观念论、英法政治经济学、英法共产主义。我们即将看到的是,“财产权”在三条路径中获得了不同的理论形态。
  首先,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观念论。康德通过对现象界与本体界的哲学划分,一方面继承了洛克对于“人的权利”的考量,另一方面又延续了卢梭对于“人的意志”的先在性。因此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区分了两种“占有”,即感性的实物占有和纯粹法律的“理知的占有”,后者正是康德所肯定的、体现了主体的意志和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占有。在康德之后,经过费希特对自然法权基础的进一步剖析,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进一步将财产权的分析拔高到“人的自由”的维度:“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的最初的定在”⑧。
  其次,从斯密到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沿着洛克的劳动财产权思路继续推进,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首次系统地讨论了劳动价值论,将劳动视为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斯密之后,李嘉图在克服了斯密劳动价值论的内在困难后,表述了商品的价值只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创造和决定的。这为“劳动是财产的个人占有”提供了一个正当性说明,但同时却无法解决“无产者”与“有产者”的现实对比。   最后,从巴贝夫到蒲鲁东的共产主义。事实上,蒲?东并不属于法国共产主义者,但是却系统继承了从巴贝夫以来的反思进而批判“财产的私人占有”的思路;由此,蒲鲁东提出了既不同于政治经济学、也不同于共产主义的第三种财产权选择。我们即将看到的是,蒲鲁东与稍晚时期的马克思之间关于“财产权”的思想争论正是在上述多重理论路径的影响下展开的。
  二、“财产权”思想史中的蒲鲁东
  蒲鲁东在1840年出版了《什么是所有权》。《什么是所有权》的书名已经直接表达了蒲鲁东的理论意图。在卢梭以及巴贝夫等法国共产主义者的影响下,蒲鲁东确立了对“财产权”的批判立场。那么对蒲鲁东来说,如何证明:所有权就是非正义的?蒲鲁东的基本逻辑是:由于“财产权”与它自身存在的前提是矛盾的,所以它是不可能实现的――从现有的对所有权概念的辩护来看,“不论它们是怎样的理论,总是必然会推论到平等上去的,也就是说,必然会推论到对财产权的否定上去的”⑩。这是因为,从“财产权”本身的词源学来看,如果财富是社会的财富,那么一切人就应当都是平等的;而如果是平等的,一切人也就都可随意支配社会财富――这恰恰与财产权的定义相悖。最终,“财产权”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蒲鲁东强调了自己的理论任务:“人们认为可以当做财产权基础的根据有两个:先占和劳动……无论人们引据的是两者中的哪一个,我将从它那里得出无可置辩的证据,证明财产权是合乎正义的和可能的时候,它一定是以平等为必要条件的”??????。
  首先,“占有”妨碍财产权。蒲鲁东引述了西塞罗的“戏院”比喻:戏院中的座位是公有的,每个人占有的座位被认为是他自己的,被他所占有的座位不等于“归他所有”的座位,“这个对比消灭了所有权;并且它还意味着平等”。在蒲鲁东看来,格劳秀斯与卢梭是从历史与自然状态的角度说明“所有权”的起源:曾经存在人类社会的一定阶段,那时所有东西都是共有的,这是原始的、天然的平等关系;与之相反,特拉西与霍布斯则认为那是“不相往来的状态”,人与人在自然层面表现为最大的不平等,而社会生活的结果则是平等,在此基础上,契约的缔结、正义的发明就是用“社会的”平等纠正“自然的”不平等。所以,无论“自然状态”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平等的占有”都被视为目的。蒲鲁东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作为事实的占有”并不构成或者创造“作为权利的财产权”;与之相反,先占对于所有人而言都是平等的,这也决定了“财产权”是不可能形成的。因此蒲鲁东才说:“既然产生权利的原因并不存在,社会怎么会去承认一种于它本身有害的权利呢?社会在许可占有时,怎么会赋予财产权呢?法律怎么会核准这种权利的滥用呢?”??????。
  其次,“劳动”摧毁财产权。蒲鲁东批判了将财产权视为劳动产物的“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者”,因为“以劳动作为所有权基础的学说和把占有作为它的基础的学说一样,无形中都包含着财富上的平等”??????。其一,劳动本身没有使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通过劳动,劳动者只是获得了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而不具备对劳动资料和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其二,劳动最终导致所有权的平等。蒲鲁东指出:“凡是劳动的人都可以成为所有人:这个事实是从政治经济学和法学公认的原理中必然推论出来的。当我说所有人时,我不是像我们那些假仁假义的经济学家那样,只是指他对他所得的津贴、薪金、报酬有所有权;我指的是他对他所创造的价值有所有权,而现在却只有雇主可以从这个价值中得到利益。”??????。这是蒲鲁东从萨伊等政治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推导出来的结论,然而两者却是相矛盾的。因为劳动者创造了价值,但得到的只是工资――工资只是劳动者维持每天生活的必需品;而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则成为了资本家的财产。雇主正是通过这种方式盗窃了劳动者的产品。劳动者的“赤贫”的现象正是由此产生的。
  最后,共产制、私有制与“第三种社会形式”即自由。在追溯财产权的起源的过程中,蒲鲁东强调,仅仅在观念上突出平等原则也是不充分的,还需要找到新的社会形式来替代以往的财产权。在这个意义上,蒲鲁东将反对私有财产的共产主义称为“消极的共产制”,而将政治经济学或者财产权视为对“第一种社会形式”的反题,从而提出了自己的“第三种社会形式”。蒲鲁东借用了“黑格尔的公式”来说明社会形式的历史:“共产制――社会性的最初表现――是社会发展的第一项,即正题;与共产制相反的私有制是第二项,即反题;当我们发现第三项,即合题时,我们就可以得到所要求的解答。要知道,这个合题必然是从用反题来纠正正题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所以必须通过最后一次对于它们两者的特点的研究来消灭那些与社会性相抵触的特征。两个剩余部分的集合将给予我们人类联合的真正形式”??????。在蒲鲁东看来,这种社会形式,就是建立在平等、法律、独立性与相称性基础上的真正的“自由”。
  三、“财产权”批判中的马克思哲学
  正如上文说述,蒲鲁东批判了辩护“财产权”合法性的各种理论基础:占有、劳动与共产主义,而在政治经济学视域下提出了自己的“财产权”思想。马克思正是在蒲鲁东思想的启发下,开始了自己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性反思,并在自己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过程中不断超越了蒲鲁东理论中的若干局限性。可以说,在对蒲鲁东“财产权”批判中,马克思主要完成了以下三方面的理论进展。
  第一,问题的转换:“财产是盗窃”与“财产是人的劳动的异化”。在蒲鲁东的分析中,作为财产基础的“先占”与“劳动”都是无效的,“财产”本质上是一个矛盾的社会概念,因而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所谓“合法占有”可以说就是一种盗窃。蒲鲁东的思想在当时法国社会主义中独树一帜,并为批判现代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政治经济学基础。在蒲鲁东思想的影响下,当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已经意识到“私有财产”是国家性质的基础,并且对政治和法律的分析需要深入市民社会内部时,蒲鲁东自然地成为马克思在理论上的重要资源。进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直接从政治经济学理论及其“经济事实”出发,透视了私有财产,得出“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对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的结论。以劳动及其异化来界定私有财产,马克思既秉承了斯密以来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立场,也在批判性的维度上借鉴了蒲鲁东批判劳动财产权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