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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的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在全国的推行,税改后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违背了国家推行“营改增”政策的初衷,也引发一系列的讨论。本文针对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特点,结合“营改增”相关政策,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进行分析,并针对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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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在全国的推行,税改后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违背了国家推行“营改增”政策的初衷,也引发一系列的讨论。本文针对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特点,结合“营改增”相关政策,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进行分析,并针对税负增减变动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影响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因素

  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后,没有完全实现税负降低的目标,部分企业的税负反而上升,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营改增”后税率较高。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前按照3%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设计较高。

  (二)受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限制,造成暂时性税负增加。如有些偏远地区的小型加油站点和修理修配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路桥费未纳入试点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也是导致税负增加的原因。

  (三)占成本较大比例的人工成本支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几乎为零。交通运输业劳动密集型特点较为突出,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较大,而按现行税法规定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货物装卸多数由散工或临时工完成,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交通运输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四)短期内购置固定资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大型交通运输设备,如车辆、船舶、飞机等初期投入大,沉淀成本高,更新周期长,短期内购置新设备有限,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使得试点初期部分企业税负增加。

  (五)由于交通运输业专业化分工程度低导致的“应抵未抵或不能抵”。交通运输业专业化分工程度低,还不适应增值税税制结构的要求,再加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进项成本“应抵未抵”的情况。有些企业采取挂靠经营的模式,一个交通运输企业下面有很多车,但是这些车都是个人的,买车、车辆维修都是要个人来负责的。对企业来说,它就不体现有购进,这样抵扣就少,税负就上升了。

  二“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的分析

  根据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1%税率计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三、结论及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得,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变动受到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影响,比重越大,税负越低。基于以上结论,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使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如人工成本、仓库租赁成本、路桥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允许一定的比率扣除。对于加油费、设备修理费、货物装卸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如果企业取得普通发票也可以给予政策优惠。

  (二)国家和地方出台过渡性的政策扶持,降低扶持门槛。广东省在2012年出台的相应扶持政策,扶持对象规定为:“营改增”后企业应交增值税比按原来营业税政策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此规定设置了税负增加额的门槛,中小型的交通运输业可能无法享受政策扶持,对此类企业不公平;其次,该政策只考虑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变化,没有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综合影响,对企业实际整体税负的变化考虑不足,建议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交通运输业税改前后整体税额的变化情况。

  (三)交通运输企业本身要重视“营改增”政策,借此机会积极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特别对是财务人员进行“营改增”政策的运用培训,向普通员工普及税务知识,让全体成员认识到税改为企业带来的好处,积极配合政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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