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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旅游利益保障制度的伦理学反思论文

摘要:合理的利益制度对于利益主体的界定、利益界限的划分、利益冲突的协调起着正向积极的作用,反之,会引起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矛盾。为此,文章从利益制度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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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的利益制度对于利益主体的界定、利益界限的划分、利益冲突的协调起着正向积极的作用,反之,会引起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矛盾。为此,文章从利益制度的基础—伦理学入手,通过比较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客观功利主义伦理学、主观功利主义伦理学三大伦理学学派对利益的分析,从一个侧而反思国内民族旅游发展中利益保障制度问题。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一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霍布斯说对于每一个人,其口的都是为着他自己的利益的。爱尔维修也说河水不能倒流,人不能逆着利益的浪头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利益是推动人类变革的第一动力。然而,什么是利益?

  马克思主义伦理观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主观功利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之一爱尔维修认为利益就是“增进快乐、减少痛苦的一切事物”并随着个体的感觉变化而变化,边沁由此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穆勒随后对这个原则进行了修正。客观功利主义伦理学创始人爱因·兰德则从客观存在这一角度出发,从权利引伸出利益,认为利益就是权利的实存形式。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利益的定义体现了阶级斗一争的需要,不过关于利益是社会关系的论断揭示了利益是从人的社会性而产生的。人类要生存与发展就必须相互依赖,通过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主观功利主义伦理学对利益的定义是以人的趋乐避苦自然本性为出发点展开,强调自利的重要性,这是利益的无限欲望性。

  (1)利益是责任与利益的统一。

  功利主义伦理学认为利益的获取必须有付出,这就是痛苦,这是人作为自然的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利益的获取也必须顾及其他人的利益,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这是人作为社会的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即,利益的获得不是无条件的,不是无代价的,是利与责的统一,这才是利益的本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没有从快乐与痛苦这一主观感觉出发探讨利益与责任的关系,而是从交换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出发,论证了人要实现自己利益首先必须满足他人的需要,即要承担责任,而且是社会需要与认可的责任,马克思在阐述利益问题时明确指出只有通过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谁来占有和享有是社会主体。虽然马克思并没有明确阐逮社会主体”的范围,而且将利益交给抽象的、虚幻的社会,孝社会作为利益主体,但是从他对“社会劳动产品”等问题的阐述上不难看出,社会主体应该指参与社会劳动和社会交换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既然是参与劳动和交换,那就意味着,要想占有和享有,就必须先尽自己所能参与劳动和交换,这种参与,可以将之理解为履行责任。所以,利益不是单纯的占有和享有,而是履行责任之后的占有和享有,是需要和责任的统一,这才是隐藏在利益宇而意思背后的利益的本质。尽管道义论伦理学没有对利益下定义,但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论述已经揭示了利益是利与责的统一。

  ( 2)利益是有限度的自由。

  利益有界限是因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的发展促成分工,分工的不断深化造成个人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他人才得以完成。个体之间紧密地被利益联系在一起。个体之间的利益实现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即,利益不是无限的,是有界限的。个人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必须考虑是否公正、公平,是否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如果越过这个界限,利益冲突产生。为了自我能够实现当前与长远利益,利益主体各方必须控制自己的逐利欲望在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将受到法律或道德的制裁。利益的限度不仅体现于个体利益之间,也体现于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功利主义伦理学提出了利益的限度就是自由的限度,这个思想是这样的解读的:人的利益是个人劳动的一种报酬,一分付出就有一分利益;利益的多少关系着支配的自由限度,因此,劳动=利益报四十{)=自由。

  (3)利益要求分配合理。

  某些利益主体为了共同的利益进行同样的逐利行为而结成了利益群体,个体利益就连接成了整体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总和,是同质的个体利益的整合,体现与代表着个体利益。当有合理的制度时,个体利益变化与公共利益变化之间是成正相关的。因此,个体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采取合理的行为。但是,公共利益向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才能促使个体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动力,毕竟,利益主体参与交换与分配是为了获得比以前更多的利益,如果达不到这个口的就失去继续维护的动力。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此论述极少,功利主义伦理学尤其是客观功利主义伦理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证。

  (4)利益的实现需要一定手段。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利益的定义揭示了利益的获得是有条件的,只有通过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这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一个论点即利益的获得要以财产权为唯一手段是相通的。不过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更深刻的一点是揭示了利益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综合体,因为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实现了就可以获得利益,否则就不可能得到利益()而对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是以占有和享有生产资料为前提并顺利经过交换环节而实现的,一旦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商品的制造者分离、生产与交换分离,利益的实现非常困难。所以,生产资料是劳动者获得利益的根本手段。

  启示

  当前我国的民族旅游业发展得非常迅速,以云南、西藏、青海、内蒙古、四川、广西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主要的旅游口的地。民族旅游业极大地改善了当地基础设施,提高了口的地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拓宽了就业渠道。发展旅游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负而影响,除了生态环境恶化,传统文化严重涵化等问题之外,关于利益主体的构成和地位、利责内涵的界定、利益的分配、利益冲突的协调等问题也相继产生,并影响了旅游口的地的形象,给游客带来不良影响。如2014年6月28日,峨眉山风景区内原住民与景区管委会之间就利益分配问题爆发了冲突,导致景区无法正常接待游客;2013年5月三江程阳风雨桥景区社区居民与三江县政府和三江程阳桥景区管委会之间爆发的冲突。近几年,民族旅游地区的利益冲突有扩大化倾向,主要是因为随着对外交流的扩大和信息的传播,利益主体主要是社区居民对于利益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对于公平分配利益的要求逐步提高。这从另一个侧而反映了民族旅游地区的利益保障制度是不完善的,甚至是缺失的。究其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对利益的内涵、利益主体的界定和地位、利益冲突的严重后果缺乏深刻的认识。制度制定者利用权利和信息不对称隐瞒部分信息,不赋予部分利益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降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剥夺其他利益主体应享有的利益。

  民族旅游业的顺畅、有序、健康、和谐发展有赖于构建合理的利益保障制度,最根本的,要从伦理学层次反思利益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