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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论文

摘要: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各种活动的开展也更加需要法律的保护, 法律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律, 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的重要依据。文章主要针对民法和合同法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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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杰,人之初论坛,蔡敏研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各种活动的开展也更加需要法律的保护, 法律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律, 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的重要依据。文章主要针对民法和合同法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简要的分析, 认为民法与合同法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 二者相辅相成, 最终目的都是维护人民的权益, 为社会发展服务。

  关键词:民法; 合同法; 法律关系;

  合同法属于近些年逐渐形成的一部法律, 是民法当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而在对两种法律进行应用和研究的过程中, 只有切实找到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才能实现对人们权利和利益更好的维护。二者间的内在联系, 有待更为深入的探索。

  一、民法与合同法的性质

  (一) 民法的概念与起源

  民法属于对平等民事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等) 之间, 在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法律体系当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民法不仅包含形式上的民法 (也就是民法典) , 同时也包括一些单行法规当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1) 每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的民法, 不过各国的民法之间却都有其独特之处。这是由于民法主要跟社会环境相关, 使民法设定上呈现出了差异。民法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 有相关研究表明, 最早的成文民法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罗马法。而我国在封建社会时期, 其实也有民法的相关内容出现, 不过当时的民法并不是全部以法律形式所呈现, 而更多是以道德约束的形式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而民法产生的原因在于封建社会复杂的生产关系, 人和人之间的交流逐渐变得频繁, 而在交往的过程当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逐渐产生了当时的民法。但是, 封建社会时期的人们并没有形成法律观念, 民法主要体现在道德约束上。而现代民法的制定, 主要是为社会运行形成一种道德秩序, 确保各种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可以说, 民法的出现属于人类走进法治社会最为主要的一个标志。现代社会, 人们的法律观念逐渐增强, 民法属于对很多其它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社会对于民法所形成的关注程度在逐步提升。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 在对法律进行制定的过程中, 需要始终秉承以人民利益作为基础的基本原则。

  (二) 合同法的主要特征

  合同法从学术层次来讲, 是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一部法律, 合同属于合同法的重要基础, 其主要强调对于合同内容违约行为以及有效性的处理。在对合同进行签订的过程中, 只有符合合同法中的规定才能生效。合同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 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合同法的内容跟我国当下的经济环境变化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在目前全球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合同为经济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实现了对合同各方利益的保护。而合同法不仅跟国家市场经济环境相关, 也跟每一个人有关, 它在生活当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法律之一。合同法的主要特征 (2) 包括:第一, 合同属于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 需要有两个或以上数量的当事人之间互为意思表示。第二, 双方当事人相应的意思表示需要达成协议, 也就是意思表示需要保持一致。第三, 合同主要以发生、变更以及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基本目的。第四, 合同属于当事人以法律规范要求作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协议, 所以属于合法行为, 受到法律保护。第五, 合同一旦成立, 则富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间也就形成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亦或是让原有民事法律关系出现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出现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没有依据合同履行自身义务, 则应该依据合同内容对相应法律责任加以承担。

  二、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一)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是其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合同法当中有许多内容都是根据民法条款进行具体分类的, 比如经济合同以及买卖合同等, 属于将民法当中所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基础而划分类别。按照合同关系主体的区别, 以及民法中具体主体进行划分, 主要可以划归为三个类别 (3) :法人和法人间的合同;公民和公民间的合同;法人和公民间的合同。基于此, 可以发现合同法中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内容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民法属于合同法中法律关系的一种整体呈现。哲学理论当中指出, 整体为部分的综合, 而部分则是整体中的一部分, 整体无法离开部分, 部分同样无法离开整体, 二者之间属于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该哲学理论也是对民法和合同法之间法律关系的准确描述, 二者之间紧密相连, 缺一不可。

  (二) 民法属于合同法编制的基础

  民法和合同法之间的另外一种关系就是民法是合同法内容制定的基础。在合同法当中, 有很多内容是对民法法律主体的一种具体表现, 以民事合同关系进行确定的主体主要有旅客运输以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法当中有很多内容与民法相互交叉, 这主要是因为民法在涵盖范围方面包括合同法里的一些内容。而就另一个角度来讲, 民法属于对合同法进行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二者之间在实际内容设置上有重复也就不足为奇。除此之外, 民法当中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主体具有固定性, 而合同法跟民法当中重复的部分内容同样有此特征。以经济合同来说, 其中的货物运输主体仅限于在法人之间, 而民法当中对于经济合同的规定也具有相同的规定。这也就更好地解释了民法和合同法之间在法律关系上的关联性, 说明了民法属于合同法内容编制的基础。

  (三) 民法与合同法在内容上具有互补性

  合同法当中有一部分内容在特定情况之下, 民法能够对其内容形成补充和说明的作用。比如, 《民法通则》 (4) 相关公共秩序、诚实信用以及道德等内容, 其设定的对象主要是市场经济当中对合法竞争形成破坏的一些不正当行为, 并对其加以调整。市场范围内所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行为等, 在民法当中对民事行为的限定内容, 就涉及到对其的调整。而相对来说, 合同法当中的内容同样适合用于对以上行为的规范, 并且在这个方面的法律内容要显得更为具体, 能够适用民法当中公共秩序以及诚实信用等相关原则, 在市场运行方面的内容形成了良好补充, 同时也实现了对合同法的合理调整。因此, 可以判定民法与合同法之间具有一种互补的关系。

  《民法通则》对于民法法律行为相应的成立要件等各种问题, 并没有划分出一个明确的界限, 学界在此方面存在许多观点。对其法律行为具体成立与否的有效要件通常可以概括成法律行为相应的生效规则以及成立规则, 有着法律普遍的约束力, 不过并非对法律行为具体成立时间以及标志做出明确的规定, 仅在《民法通则》当中对一般生效要件实际成立的条件做出了简单的规定。基于此, 合同法在内容设定上围绕着行为成立相应的有效要件, 对合同当中的各种相关问题做出了全面完善, 基于民法内容形成了良好的补充。

  三、结语

  总而言之,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而民法是合同法编制的基础, 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和一致性, 内在联系较为紧密, 缺一不可。只有对它们的关系形成更为全面的理解, 才能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关系, 为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持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许冰.基于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探讨[J].法制博览, 2018, (09) :66-68。

  2 樊志军.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D].大连海事大学, 2016。

  3 石佳友.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看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 2017, (07) :2-13。

  4 叶剑波.从《民法总则》看《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7, (05) :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