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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变迁及展望

摘要:一、引言 范文写作网 党的十六大提出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2号令)。作为国资监管与国企发展抓手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制度,十年四易其稿,分别于2006年以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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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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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大提出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2号令)。作为国资监管与国企发展抓手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制度,十年四易其稿,分别于2006年以17号令修改,2009年以22号令修改,2012年以30号令修改,表明国资监管部门对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视。笔者以业绩考核办法变迁为研究蓝本,分析其发展变化,力求得出一些经验性规律并展望未来。为进一步理清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制度变迁的轮廓及规律,笔者将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办法历次修订情况整理如表1所示。
  二、国企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十年变迁分析
  (一)考核原则及指标导向转移至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做强做优国有企业 由表1看出考核原则由资本收益最大化过渡到股东价值最大化再到企业价值最大化,螺旋上升、不断演进,与企业理财目标的发展一脉相承。正是考核导向的不断演进,考核办法由关注企业利润到实施价值管理,实施并不断完善经济增加值指标考核。根据考核导向的变迁,中央企业十年业绩考核历程大致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2009年)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但没有充分考虑资本的时间价值、风险价值和资本成本因素。第二阶段(2010年至今)考核导向转至企业价值管理,引入经济增加值考核并不断完善,鼓励企业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将企业资产从低端及无效领域退出,转向高附加值领域。
  任期考核指标由追求企业数量规模做大做强向发展质量做强做优转变。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刚成立时,提出做大做强中央企业,不仅要实现国内领先,还要支持更多企业进军世界500强。所以前三个考核任期(2004~2012年)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外重点考核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促使央企通过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等不断做大企业规模,中央企业户数也由国资委成立时196户减少至目前的117户。2012年,54家国有企业进入全球财富500强,最高的排第五名。而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最大的500家国有企业全年销售收入总和还不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家。但随着央企规模持续扩大和金融危机影响,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效益成为当务之急,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任期考核的重点由收入增长率指标转到总资产周转率指标,以追求有效益、有效率的经济增长,而不是盲目追求企业规模扩张。
  (二)考核指标核定原则及计分规则更加精细化、多样化 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核定原则由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调整为不低于基准值(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核定,若考核指标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则高的幅度越大同等情况加分越容易;若考核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低的幅度越大同等情况加分越难。任期考核指标核定原则及计分规则与年度考核指标相同。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多样性设置,有效避免了采用目标管理时,由于考核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重复博弈。被考核企业可以充分研究考核指标计分规则,然后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主动勇挑重担,自我加压抬高申报目标值,避免采用目标管理核定考核指标时计分规则缺乏弹性,企业与国资委不断讨价还价,造成考核指标目标值核定困难,核定周期过长及核定缺乏透明度等问题。
  (三)过渡到全员业绩考核和试点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业绩考核 为配合22号令的实施,2009年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自2010年起实施全员业绩考核,把考核责任层层传递、激励约束逐级链接,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2010年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对全员考核机构、制度、结果应用、监督检查、范围、计分规则等提出要求,督促企业扎实做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2012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全员业绩考核的薄弱环节即企业副职考核作出规定,要求对企业副职分管范围的整体绩效、个人工作目标的考核完成情况和定性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规定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控制在0.6~0.9范围内。
  随着央企董事会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业绩考核制度不断健全,部分企业外部董事人数已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对于这类企业,要求自第三任期起可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实施考核,但事前需沟通、事后要备案,确保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调节和平衡。业绩考核主体由国资委过渡到董事会,是考核制度的一大进步,也展现了董事会建设的新成就。
  (四)实施任期特别贡献奖,审慎试点企业中长期激励 2号令提出设立特别贡献奖,但未破题。直至第二个任期,明确提出“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并制定了较详细的获奖条件和评定办法。2010年对第二任期(2007—2009年)表现优异的企业给予任期特别奖,授予35家企业“业绩优秀企业”称号,授予23家企业“科技创新特别奖”,授予12家企业“效益进步特别奖”,授予15家企业“管理进步特别奖”,授予6家企业“节能减排特别奖”。30号令将任期特别奖扩大至6项。中长期激励由于涉及股权问题较敏感,直至2006年才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要求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一致的原则,审慎起步、循序渐进实施股权激励。但对非上市企业除中关村高科技企业外,股权激励未有政策突破。
  虽然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办法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如在业绩考核导向方面,亟待调整至利益相关者价值管理上,并试点考核企业社会效益和生态责任等指标;分类考核需进一步完善,个性化考核进展不快,不能有效结合行为科学实施自我激励;在打造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注重与历史纵向比,缺乏对标考核管理,特别是缺乏与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对标考核管理;需进一步解决好市场竞争类国企、公益类国企与完全市场化企业的薪酬及公务员工资的关系,解决好激励不足与激励过度等问题。   三、国企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展望
  (一)推动业绩考核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向内部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转变 有观点认为,央企业绩考核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2006年)以目标管理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率为导向;第二阶段(2007~2009年)以战略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和实施战略规划为导向;第三阶段(2010年以后)以价值管理为重点,以资本价值最大化为导向。笔者认为该划分方法没有结合理财目标区分业绩考核发展阶段。按照企业理财的观点,公司经营目标依次经历了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四个阶段。目标管理和战略管理均是业绩考核和实现企业理财目标的手段,而非目的。鉴于此笔者将央企十年业绩考核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2004~2009年均围绕企业利润最大化展开考核;从2010年引入经济增加值考核并占较大权重后,考核导向变成企业价值最大化,促使企业实施价值管理,提升价值创造能力。随着更多国企实施整体上市和通过控股公司层面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法实施股权多元化,企业利益相关者治理网络的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公民环保意识的觉醒,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导向将过渡至未来的第三阶段——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通过业绩考核不但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还要维护员工、供应商、债权人、顾客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考核指标要增加涉及利益相关者价值管理导向的指标。但同时也要注意避免泛利益相关者的倾向,应分别不同企业目标定位及资本治理类型确定其合适的利益相关者范畴,使内部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成为现实可行的业绩考核导向。
  (二)加快深化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尽快出台授权董事会考核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正着力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秦永法 (2012)认为,从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第一个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性文件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开展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的探索已有8年的时间。截至2012年,已有50户、近半数中央企业开展了这项工作,一些中央企业和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国资委,也按照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的制度安排,在其所出资企业开展了建设董事会、完善公司治理的试点探索。正是由于央企董事会建设的持续推进,22号令规定从第三任期开始试点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笔者认为随着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重组不断深化,更多央企资产将实施整体上市或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地方国有企业将根据地区比较优势和特色进行更深层次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国有控股公司层面将实现股权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目前由国资委主导的以加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为核心,配合重大投资项目审核备案、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为措施的国有资产基础监管法规体系已形成,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资委包办经理层考核有越俎代庖之嫌,亟需采用市场化企业的考核规则来替代目前的考核方式。即按照企业推进董事会试点的路径,从体制创新、完善公司治理入手,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推进出资人职能和企业管理职能分离;随后,国资委将现行的考核、薪酬等职权逐步移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对企业进行个性化的管控,实现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转变。下一步,在加快培育董事会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尽快深化授权董事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总结提炼授权董事会考核的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出台规范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指导意见,将代董事会行使的对高管层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职权交还企业。在此基础上,制定对董事会的考核规定,特别是对专职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等分类考核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董事会能够有效地按照股东意图履职,促使董事会治理和经理层管理两个层面发挥更大的协同作用。
  (三)推动企业按照目标定位及资本治理类型实施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促使考核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业绩考核是个世界性难题,难在用一种方法考核所有企业,兼顾了普遍性就忽视了特殊性,照顾了特殊性就失去了通用性。对所有企业采用一个办法考核看似公平其实缺乏科学,要承认企业性质不同、规模不等、生命周期存在差异,应该“一企一策”区别对待。现行考核办法采取环比方式确定目标值,虽然降低了考核工作难度,但导致基础低的容易得高分、拿高薪。对于高速成长的企业有利,但对于成熟型企业缺乏公平,难以反映企业负责人的主观努力程度,也影响了考核结果和年薪激励的公正性。用统一的考核方式对待所有企业,不仅结果不公平,而且起点不公平、过程也不客观。所以应加大对企业分类考核、“一企一策”考核的研究,区分提供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企业的不同,根据企业属性和目标定位差异,能分小类则不按大类考核,可进一步具体化为:市场竞争类、准市场竞争类国企和公益类、准公益类国企,每类企业性质和目标不同,考核导向也不同。市场竞争类国企遵循市场法则优胜劣汰,使用私法进行规范管理,既要追求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也要兼顾社会效益,成为企业公民典范。准市场竞争类国企既从事政府公益性项目也参与市场竞争,具有政府和市场两种资源,发挥两种优势,主要从市场获取经济利益,但也承担很多政府任务,取得经济效益以弥补政府项目的亏损,如地方政府投资类企业。公益类企业以考核社会效益指标为基本导向,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及行业指导的政策性工具,重在发挥其公益性导向,如环卫、军工、粮食储备、棉花储备等国企,该类企业属公企业(public enterprise),但目前仍受私法范畴的公司法约束,建议设立特殊法人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准公益类国企兼具公益性和盈利性双重属性,其资产具有网络性和天然垄断性,企业目标定位侧重公益性,主要为社会提供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如供水、供气、供热、供汽柴油、供电、交通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重在控制成本费用、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社会效益指标重在考核安全运行、服务质量、生态环保、对经济长远发展的延伸效率等指标。同时,根据企业资本治理类型不同,市场竞争类国企可区分财务治理型、人力资本治理型进行考核,以实现内部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特别针对人力资本初次谈判及再谈判能力强弱设置有关指标,平衡好财务资本及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要求。公益类国企区分为社会资本治理型、社会资本与财务资本双边治理型等企业类型开展研究,并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对于准竞争类、准公益类国企,则由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双边及多边治理来决定考核重点及考核指标。同时,由于通过纵向比较来确定考核指标目标值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在全国同行业的状况及水平,而对标考核与管理可以有效解决自己跟自己比的问题,且对标考核已成为国际上跨国公司广泛使用的方法,因此,更深、更广层面引入对标考核管理将成为下一步加强业绩考核的重点。对于授权董事会考核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试点企业,国资委应该在董事会考核前预沟通时,指导企业根据中长期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并结合财务诊断情况,对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的考核办法,真正做到考核量体裁衣,使业绩考核成为激励企业家发挥自我潜能的最好手段。   (四)区分市场竞争类和公益类国企,优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建立贴近市场化和参照准公务人员并行的分层次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 目前市场竞争类国企和公益类国企均采用相同的薪酬体系,在市场竞争类企业内部,对于财务资本治理型企业、人力资本治理型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相同;在公益类企业内部,对于提供纯公共产品的社会资本治理型企业和提供准公共产品的财务资本与社会资本双边治理型企业的薪酬结构也大同小异。这导致市场竞争类的财务资本治理型企业负责人薪酬不能得到有效提高,不能有效与市场接轨;人力资本治理型企业不能将技术骨干和高管人员纳入内部利益相关者范畴,薪酬激励不能有效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人力资本不能有效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在国企内部出现了组织部门管理的高管人员与市场招聘的高管人员薪酬倒挂,中层也出现了企业内部提升人员与外聘人员同岗不同酬的问题,影响了企业积极性的发挥。另外,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薪酬较高,特别是垄断企业薪酬仍一味与市场化企业薪酬攀比,造成了薪酬的虚高,由于现行由组织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相对固化,且企业负责人职务一般只升不降,这种管理体制造成党政领导干部都愿意去国企担任高管,而职工工资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更加剧了公益类国企薪酬上涨的冲动,造成新的不公平。笔者认为,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首先应该区分市场竞争类(包括准市场竞争类)与公益类企业(包括准公益类)展开研究,而每类又要区分利益相关者治理类型的不同进行深入探讨。竞争类企业的薪酬导向是依据市场薪酬,而公益类企业负责人由于是行政任命,更多是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或产品市场未实现充分竞争,市场垄断性较强,其企业负责人薪酬应参照准公务人员,不能也不应该与市场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看齐。所以应进一步调整竞争类企业的年薪结构,降低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绩效不同按照宽幅薪酬结构适当提高绩效年薪限额,同等绩效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薪酬不能差距过大,否则容易形成国企内部薪酬倒挂,导致高管人员薪酬缺乏市场竞争力,当然前提是竞争类国企高管实现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同时,随着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特别对人力资本治理型企业,由于人力资本谈判能力较强且资产专用性较高,必须解决好职业经理人股权虚位问题,进一步做好以股票期权为核心的中长期激励工作,使人力资本能够合理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对公益类企业要适当调整薪酬结构并降低绩效年薪数额,但年度薪酬总额应控制在同级别公务人员的5~8倍以内,具体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完成任务好坏情况而定。同时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除薪酬奖励外,还应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负责人工作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满足其较高层次的激励需求,达到企业负责人自我实现和赢得社会尊重的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1]秦永法:《央企董事会试点的进展和需解决的问题》,《董事会》2012年第10期。
  [2]《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号令、17号令、22号令、30号令。
  [3]央视国际网站,http://www.cctv.com/news/financial /inland/ 20031127/101057.shtml,2003年11月27日。
  [4]国务院国资委网站,http://www.sasac.gov.cn/n1180 /n15066072/ n15250960/15252050.html,2013年4月22日。
  (编辑 熊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