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学毕业论文 >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
历史学毕业论文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

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 作者:未知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我国公司法对此的简单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极其不便。本文针对我国《公司法》第72、73条的规定,试图分析股东优先购买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适

鲜鲍鱼的做法,长沙致癌辣椒,123两性网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

作者:未知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我国公司法对此的简单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极其不便。本文针对我国《公司法》第72、73条的规定,试图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梳理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优先购买权;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01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特征的考虑,如果只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则没必要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为人和性特征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必须存在相互的信任关系,默契程度,一旦这种相互的信任关系消失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将随之改变。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问题
  (一)“同等条件”的问题。“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如果按文义解释,同等条件指的是除身份之外其他的一切条件均相同。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解释:其一,绝对等同说,即认为优先购买人与其他受让人认购的条件完全相同。其二,相对等同说,即认为优先购买人与其他受让人认购的条件大致相同即可。根据法律解释的规则,文义解释是首要的解释方法,当文义解释出现困难时则可适用其他解释,目的解释便是其中之一。规定同等条件的目的是什么呢,显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转让股东的利益不受侵犯,利益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则是转让价格,此时,转让的价格则成为了绝对的要素。因此,笔者认为,同等条件的先决客观条件是转让价格相同。
  (二)“其他股东”问题。此处的“其他股东”是否包含同意转让的股东呢?我们可以假设同意转让的股东也享有优选购买权,那么就会出现同意转让的股东不愿意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同意转让的股东要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显然,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因此,笔者认为此处的“其他股东”应当指其他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而非除转让股权的股东之外的全部股东。
  (三)优先购买的价格确定问题。《日人商法典》第204条第四款规定,股份转让价格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式:1、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2、协商不成时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裁定购买价格;3、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请求裁定时,则可以以提存款为购买价格。当然,要确定购买价格首先要确定股权价格的内容有那些。最基本的内容就是股权的市场价值,即类似的股权在市场上的售价。其次,就是股权的未来可预期的价值,类似于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的法理依据。1、期待权理论。“一个特定的公司总是有自己的一系列特征,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公司购买了股份,他就有权期望自己作为这个公司的投资者的身份得以延续,无论谁都不能强迫他变成另一个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因此,股东一旦加入某公司,即可合理地期待该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运转下去,公司的股权结构、章程条款等均不得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否则,即会导致其期待权的落空”。[2]根据期待权理论,未转让股权的股东当然有权期待公司保持原来的状态以实现自己期望的利益。为了保护股东的这种期待权,赋予其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比较合理的选择;2、有限责任公司理论。[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和性的特征,但以人和性为主,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人员组成上常常混同,有的股东身兼数职,更不用说家族企业。当公司的某一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当然不愿看到公司中有“外人”进来,即使法律没有限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同样会想尽各种办法限制股权的外流。于是乎,基于此种考虑,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便是其中之一。
  (二)适用的条件和程序。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有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之分,股权的内部转让并没有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和性的特征,因此内部转让股权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只有当股权的转让可能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特征时才有必要行使优先购买权;2、书面通知非转让股东。股东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非转让股东是为了让他们提前获悉股权转让事宜也是为了保护非转让股东的知情权,以便使其做好准备决定是否同意股权转让;3、非转让股东过半数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股权转让事宜,经非转让股东过半数同意;4、同等条件下不同意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应用,如果一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具体操作,则规定其制度的初衷将很难实现。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单薄使其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当然,问题的出现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繁荣,这也从侧面说明法律的制定落后于社会的进步,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会更加地完善和谐。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2).
  [2]Robert Charles.Corparate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6.
  [3]江平.最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