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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纠纷难点研究以及破解思路论文

摘要:1、引言 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利用于各个领域的时期,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并深入地影响着人们的糊口方式,扭转着人们的思惟模式。人们或者多或者少都有着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网上虚拟货泉交流、在线处理交易事务等阅历,同时也阅历着网络维权的不容易与困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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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言

  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利用于各个领域的时期,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并深入地影响着人们的糊口方式,扭转着人们的思惟模式。人们或者多或者少都有着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网上虚拟货泉交流、在线处理交易事务等阅历,同时也阅历着网络维权的不容易与困惑,在呈现此类纠纷时常常要面临更加繁杂的问题。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中传统意义上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不同,电子商务的展开主要是借助于电子数据信息为载体,交易双方之间达成合意,其实不需要书面合同加以情势上的确认,即除了了电子数据资料以外,并没有其他“物”的载体对于双方权力义务内容予以保存,以备如往后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电子商务尽管借助了网络信息数据的技术桥梁,但其本色上依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没法解脱传统观点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认知理念。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领域内的立法数量有限,缺少适应现状的电子商务立法对于相干事项进行规范,与之对于应的其他部门法也其实不健全,因而呈现纠纷时,裁判机关仍要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根据进行审查,而上述法律法规可能是沿用数年,因为时期违景及技术前瞻性限制,并未斟酌到电子商务案件的立案、审理等程序的特殊性,无益于网络维权行动的进展。

  2、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难点问题

  (1)肯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存在障碍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需相符以下前提:1是原告是不是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瓜葛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是有明确的被告;3是有具体的诉讼要求以及事实、理由;4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数量庞大的电子商务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时,面临的重要问题即为: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主体,到法院立案确当事人如何证明以虚拟网名或者昵称的真实身份,证明在网络中进行的虚拟交易在客观世界真实产生?实务操作中,因为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以文字情势记载的交易主体,更没有交易双方的签字捺印及盖章,因而判断起诉者所主意的“原告”与“被告”是不是是适格主体成为较大难点,而分析这1难点,应从电子商务自身特质动身进行思考。

  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所根据的“数据电文”主要通过由电子手腕、光学手腕或者相似手腕生成、贮存或者传递的信息,这些手腕包含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流(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尽管EDI拥有高速便捷不容易受干扰的优势,但同时因仅能在不同电子计算机之间通过某种商定或者通用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不能肯定交易端口操作节制主体的特定性。当鼠标点击“确认”时,数据电文的“发端人”或者“收端人”多是交易方本人,也多是其拜托人、中间人、亲朋好友或者其他通过正当或者非正当渠道获知其计算秘要码或者交易通告口令的人,是不是相干数据1经发送或者贮存的,即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的1方需在未见面的情况下对于另外一方的身份情况进行确认,除了了依托技术的进步外,还需法律的参与。我国法律并无就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交易各方主体的认定开拓专门的通道,在普通的民商事纠纷中判断诉讼主体问题时,主要还是根据易于从表面上审查的书面合同、协定、有据可查的传真或者电报等,而在电子商务案件中,网络签名及没法核查真实性的名称,是这成为电子商务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首道障碍。

  (2)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率认定存在难点

  在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时,另外一个首要的难点问题是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效率的认定。世界各国对于由此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都进行了深刻钻研,上世纪910年代,为应答世界规模内电子商务急速增长的现状,迫于各国对于电子数据交流规则统1规则出台的急切需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斟酌制订在世界规模内通用的EDI,即统1规则的电子数据方面的法律。通过大量考察及审议工作,相干机构终究制订了电子商务领域第1部法律规范,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该《示范法》第五条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相干内容中,对于以电子数据情势缔约的合同效率性作如下规定:“不患上仅仅以某项信息采取数据电文情势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率、有效性或者可执行性。”这1规定确认了合法情势数据电文的证据效率,《示范法》随后的几条对于电子数据电文的证据效率进行了规定,即通电子数据可获取的信息可以作为认定合同的根据。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合同的成立需经要约、许诺等进程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尤其注明了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的合同,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要约达到时间。但在电子交易实际操作中,上述法规在具体利用中仍存在过于抽象及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实务中影响电子数据电文作为合同根据的因素仍存在。比如,合同签署人在定立合同时对于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这1条件如何解决、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所根据的路径正当性是不是成立、交易双方促成契约达成意向的所采用的法子是不是恰当等1系列问题都需要斟酌。因各方当事人对于计算机内部系统操作及信息传递路径的了解其实不专业,仅是通过借助电子网络交易平台供应商所提供的平台,必需借助于别人的技术支撑才能达成协定交易的合意,因而电子商务交易的构成还包含诸多网络页面上没法看到的“隐秘工程”。尽管电子数据电文构成的合同表面上仅有买卖双方,但实际促成合同订立的有3方乃至多方,咱们看到只是在显示界面体现的“演员”,而实际上促成电子交易完成的“导演”、“工作人员”等职能可能更加首要,各方的介入缺1不可,各环节调和1致方可以使电子商务模式交易顺利进行。“每一1笔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都必需以多重法律瓜葛的存在为条件,这是传统口头或者纸面前提下所没有的”。正由于如斯,因为在专业技术上的不可控性,交易主体不能保证达到对于方的数据电文不被增减或者删改,不能保证歹意软件及病毒的入侵致使交易信息的失实,在此情况下成立的交易是不是合法有效?非交易双方可控致

  使数据内容产生变化,无责1方是不是必需为达到对于方的数据电文内容负责?在目前有关电子商务合同效率认定这1领域还没有有效、广泛的认定法子。 (3)电子商务合同案件背约责任认定存在难点

  背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背反合同义务而应承当的民事责任,包括法定义务及商定义务。传统交易模式中,背约责任主体的肯定拥有相对于性,背约责任的认定拥有肯定性,即便因为第3方缘由造成实行不当仍应由其对于应的合同1方当事人承当责任,其归责原则为错误责任及责任法定原则,只有在呈现不可抗力、公道消耗及债权人错误时背约方才可免责,而背约责任的承当法子在合同中也有明确的商定。因而,在有纸质载体的普通交易违景下,背约责任的处理其实不是难点问题。

  但在电子商务交易违景下,买卖双方需经由网络信息技术交易平台方能将各自的意思表示通过数据交流方式确立,因而交易平台供应商实际上也介入到合同的订立进程中,并且起到相当首要的作用,不但是“介绍者”、“翻译者”、“信息传递员”,更是“促成者”。交易平台供应商与电子商务合同买卖双方之间也构成了《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合同瓜葛,其自身尽管不介入电子交易合同内容,仅是促成合同成立,收取必定的佣金。但若平台供应商没有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居间人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差错使数据电文的生成或者传递悖离了交易双方的真实用意,致使交易失实,1方是不是有权根据不实的合同向另外一方主意背约责任,仍是仍应按构成的契约向对于方承当背约责任,再斟酌向平台供应追究责任?

  3、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疑问问题的破解思路

  针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试从下列几个方面提出破解思路,以期对于解决电子交易案件的系列问题有所匡助:

  (1)电子商务立法宏观原则层面

  加大同等、自愿、契约自由等民法基本原则在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的贯彻力度,提高交易双方的诚实信誉度,将传统部门法的某些规则等同地移植到电子商务领域,以到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因为交易双方是在互不了解、互不见面的情况下依据对于方提供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是作为数据电文的创制人与接管人在数据电文的传递进程中,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操作,因而相对于于其他情势的交易言,拥有更大的风险性以及不可控性,交易的1方乃至不能肯定其收到的数据电文是不是是对于方的真实愿意。试想,在1个在很高程度上依托各方信任树立的电子交易市场中,如果在交易进程中充溢了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及别人合法权益等不法行动,会给市场竞争乃至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而,在应用更高效技术手腕与重视获取更高经济效益同时,电子商务纠纷交易大环境更应采用比传统交易方式更加严格的自律体制,在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时对于以自己有效名义发出的邮件及网页信息等方式作为的要约及许诺没法定缘由不患上持否认态度,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秩序,创造更加优良的电子商务经营氛围。

  (2)电子信息技术支撑层面

  晋升计算机信息技术层面的支撑力度,树立与之相配套的行之有效的电子技术领域法律法规对于交易行动加以规范,同时注意保存电子技术领域及立法领域发展的弹性空间。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真实性、特定性、独一性这1问题,包含我国在内,世界各国纷纭采用了各方技术方式对于交易主体的身份加以认定,比如动态通行口令、加密钥、指纹语音辨认系统等,对于触及网络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存取节制、防火墙及防病毒维护有效地避免主体身份失窃的情况。我国于二00五年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中肯定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几情景式,包含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节制、签署后对于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于数据电文内容以及情势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及当事人选择使用相符其商定的可靠前提的电子签名,同时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者盖章拥有平等的法律效率。在世界规模内,早在上世纪910年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第二九届会议上,早已经将有关电子签署以及证明机构相干事项纳入审议议程,并支配工作小组就电子商务交易所需电子签署统1身份规则征求各成员国态度,据此制作出《关于电子签署的统1规则草案》,提出了仅使用情势上相对于安全的方式法子患上出的电子签名能够比普通的电子签名提供更为可依赖的信任度是不是可行等问题,同时为了促进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便利性,现阶段关于树立世界规模内统1的电子商务交易认证中心的假想最遭到关注。通过这1机构的设置,可从源头上解决上述种种问题,包含交易主体准入轨制的树立、交易主体签章的谁、交易秩序的规范、交易安全的保障等方面均有了统1的节制模式,交易当事人方通过该机构获取的信息及从事的具体行动均视为客观有效、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交易双方按认证机构制订的统1操作流程进行商务业务处理,1旦呈现交易对于方主体资质信息不实或者业务内容相干的电子数据终端传递有误等情况,守约1方当事人只须证明自己行动的正当程序性便可免责,同时由认证中心对于其提供的信息资源及技术操作的正当性进行核对,这样可以极大地解决交易双方的后顾之忧。同时,咱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因电子商务交易所依赖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处于高速发展状况,在设置有关统1认证体系的构想时,应斟酌相干规定的技术拓展空间及更新速度,为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的发展留下足够的弹性空间,同时也维持了相干技术发展的延续性与不乱性。

  (3)电子商务法律立法技术层面

  打破对于电子商务问题的处理在不同地域规定不同的限制,在全国规模树立统1标准的电子交易程序法,同时鉴戒世界规模内先进电子商务交易法,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相干法律的科学性、前瞻性。从本色上看,电子商务的顺利展开依赖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因而与其他类型的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更拥有技术性、程序性特征。因我国不同省市之间技术发展不平衡,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投入的程度也不同,造成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所处的技术环境存在巨大差别,与此同时新的交易情势不断增添,如近期互联网金融的突然升温,都给电子交易增添了新的筹马,只有制订在全国规模合用的树立统1、高效、的电子交易法律,才能使命交易双方真正处于同等的技术支撑平台当中,保障交易流动公平公正的基础。综观在世界规模内的电子立法,其他国家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钻研早已经进行多时,如美国、德国、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等,都已经对于电子交易立法投入诸多精力。其中美国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制订了《统1电子交易法》,对于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信息服务、数据同享等多项交易进行了立法调剂,有力地规范了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秩序。而我国电子商务因为兴起的时间较晚,相干立法钻研因为起步晚,注重程度不高,目前我国触及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对于于电子交易进程中的签名准入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其他诸如交易流程、交易规则等问题则缺乏具体的立法。鉴于这1现状,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就更需具备包容性以及吸纳性,在技术层面充沛斟酌法律移的因素,可以鉴戒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及立法方式为我所用,结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特色制订专门的法律规定,从而完美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轨制。 (4)电子商务数据电文证据认可度层面

  提高数据电文证据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的证明效率认可度,赋与其与书证、物证等在普通民商事纠纷中平等的功能效能。《民诉法》有关证据内容部份规定,电子数据与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均为我国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但在司法实务中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留言等情势的证据,除了当事人没有异议以外,能被法庭采信的电子数据电文情势的证据相比书面证据、物证等证据是少之又少。现阶段有关电子数据电文情势证据效率认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五条已经规定不患上仅仅以某项信息采取数据电文情势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率、有效性或者可执行性,第六⑻条详细地描写了数据电文作为有效证据所应具备的法律前提,第九条则更进1步地论述了数据电文的可接受以及证据力。《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中也对于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加以规定,以法律情势对于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据效率予以肯定。我国在加强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施展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

  已经经有了很大进步,但咱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目前电子数据电文与其他情势的载体相比,其在社会中的认可度依然不高,有关电子商务纠纷中证据认定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仅靠法律规定尚不能完整解决,仍需在实务操作中提高对于以数据电文作为载体的交易情势的认可。

  4、结语

  电子商务作为最近几年来兴起的新型的交易模式,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平台,将出产厂家、物流公司、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以及监管部门带入了全新的网络经济时期。正由于如斯,有关电子商务专业立法应是能解决触及计算电子技术、市场营销、监督管理、现代物流等问题的综合性立法,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电子商务案件处理中的困难将会跟着经济环境的有序发展及立法轨制的健全而大大减少,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迎来更为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