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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卡风险监管的法律完善论文

摘要:【文章摘要】信用卡由于其使用的方便性已成为当今社会最普遍的支付工具。而美国是最早发行信用卡的国家,在信用卡的风险监管方面可以说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然而当次贷危机袭来时,美国的信用卡市场并没有因此幸免。我国信用卡业务在起步阶段时,信用卡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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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摘要】信用卡由于其使用的方便性已成为当今社会最普遍的支付工具。而美国是最早发行信用卡的国家,在信用卡的风险监管方面可以说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然而当次贷危机袭来时,美国的信用卡市场并没有因此幸免。我国信用卡业务在起步阶段时,信用卡的客户基本上都属于银行的高端客户。由于高端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在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信用卡市场还处于低风险期。但是随着信用卡业务不断发展,高端客户市场逐渐饱和,发卡机构也将触角伸向更加广泛的普通人群。这必然导致客户质量的参差不齐,信用风险、欺诈风险等都随之迅速上升。而2003年韩国爆发的信用卡危机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发卡机构盲目发卡造成的。某种程度上我国现在跟当年的韩国有着类似的情况,无疑这些都成了我国完善信用卡风险监管的动力。

  【关键词】信用风险;国外的经验;监管完善

  根据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和信用卡业务的本身特征来看,信用风险是信用卡业务的主要风险,发卡机构的风险控制业务均是针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加以开展和控制。笔者在后面也主要是针对我国信用卡业务的信用风险监管谈一点法律方面的建议。

  一、我国的信用卡信用风险的监管的现状

  尽管我国在信用卡的信用风险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由于对信用风险 的监管一直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

  (1)效力层级低。我国针对信用卡的风险监管除了《刑法》中针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定外都是一些银监会的通知和提示,效力层级比较低。况且多是要求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的监管应是主要针对个人的,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其作用甚微。

  (2)监管措施不够系统。我国针对信用卡信用风险的监管措施不够系统,都是针对当时出现的一些风险迅速的出台的指示与提示,往往是事后监管,显得很被动。

  并且我国信用卡风险监管中最重要的征信体系的建设还处于缺失状态,这无疑遏制了监管的有效性。

  (3)监管部门的不足。我国信用卡信用风险的监管部门只有银监会,而银监会是监督整个银行业的。信用卡业务作为银行众多业务其中之一,而信用风险又是信用卡业务风险之一,显然银监会的监管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

  二、国外的信用卡信用风险监管经验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市场的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其具有完整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美国建立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并间接地规范了信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美国健全的法律体系和金融机构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构建了一个健康的信用社会,形成了成熟的信用文化。因此,在立法方面,美国的成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在2008年爆发了次贷危机,尽管主要的原因是美国监管部门对金融业系统风险缺乏有效监管,信用风险监管只是其监管的一隅。但是由于金融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监管部门的责任是重大的,需要协调作战,系统监管。因此无论是个人信用监管之重要还是系统监管之必要,都是正在起步阶段的我国的信用卡业很需要重视和借鉴的。

  韩国2003年信用卡危机爆发后,韩国政府对信用卡的监管体制进行了重构。韩国实行由韩国银行和金融监督院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监管的体制。韩国银行负责信用卡支付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而金融监督院则主要依据《特定信用金融业务监督条例》的规定监督信用卡的日常业务。韩国银行针对韩国的支付系统也采取了一系列合并降低风险的措施,改进了电子支付系统和强化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韩国尽管在信用卡危机后开始了监管体制的重构,但是在有些方面还是没有一步到位。

  比如在征信机制方面还不够完善。我国信用卡业务正处于发展阶段,国家许多政策侧重于刺激内需上,征信体系的缺失,某种程度上跟当年的韩国很类似,因此,无论从产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我国都很有必要借鉴韩国信用卡产业发展及其监管的经验和教训。

  三、我国信用卡信用风险监管之法律完善措施

  我国作为依法治国的国家,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命脉,法律作为最有强制力和公信力的手段,监管应是基于法律法规的监管。通过法律来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行为边界。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来保证国家和个人信息的安全。结合我国信用卡业的实际情况、我国基本国情以及国外的一些经验教训,笔者认为信用风险监管法律完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纵向上提高监管法律的效力层级。

  金融行业关系着国家的金融安全,应该将监管的依据定位法律而不仅仅是行政法规。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很多都是指示,执行力比较弱。应该通过法律,明确银行的信用卡业的监管主体。

  2、横向上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内容。

  信用风险主要监管的应该是个人信用。针对个人的资信状况,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通过《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有效的填补我国立法在征信方面的空白。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审查时难免会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在进行征信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3、建立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

  作为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业,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监管部门应该同其他的监管部门协调监管。首先应该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可以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出台相关的条款,专门规定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当然这也是例示性的规定,为防止只停留在立法层面的话,还应该出台相关的具体实施监管机制的法律或者条例,真正的建立具有可实施性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