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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初探论文

摘要:摘要: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已在我国发展了十个年头,虽然硕果累累,但是仍然面临着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中国模式”的探索。本文着重对比中外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的法律文化制度、法学教育制度、法律职业制度三个层次的体制差异,指出了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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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已在我国发展了十个年头,虽然硕果累累,但是仍然面临着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中国模式”的探索。本文着重对比中外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的法律文化制度、法学教育制度、法律职业制度三个层次的体制差异,指出了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探索“高校+公益机构”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 本土化 教学改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加速期,与此同时,法学教育体制为了适应这种快速发展,也经历了从讲授式教学到案例式教学再到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巨大转变,极大的缓解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实践技能较弱的顽疾,但是如何实现诊所式法学教育的中国化,本土化,是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所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及我国发展情况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进入诉讼高发期,一方面美国司法机关自身资源的有限和制度本身缺陷导致了很多人得不到法律救济,另一方面美国法学院的大学生却无法找到有效的专业实践平台。基于此,美国法律界和法学教育界开始尝试引进医学专业的诊所式教育模式,探索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

  如何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直都是我国法学教育界关心的重点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成功得为我国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2000年,我国七所重点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经过十年发展,截至2011年2月,已经有141所高校成为了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的会员,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落地生根,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也同时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相应问题。

  二、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制度瓶颈

  由于中美两国法律环境的差异,故使得法律诊所模式的移植在遭遇了很多困难,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法律文化传统不同而导致的文化瓶颈

  法律文化从宏观上而言,指一定国家地区或者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包括了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概念是一致的。豍和美国“相讼”的法律文化比较,我国一直主张“相和”的文化传统。诊所式法律教育出现一定程度上是美国“诉讼浪潮”的需求,其并不担心案源问题,而我国实践中法律诊所开展面临困境之一就是案源稀缺。

  法律文化从微观上而言,是指法律意识领域中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内容变迁而变迁的部分,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豎而这一点则主要体现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法学教育的不同要求方面。

  首先,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所以在法学教育方面特别强调学生对于具体案例的处理和理解,教学以案例为中心进行;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所以法学教育强调对理论知识体系的把握,教学以法律条文为中心进行。

  其次,在法律使用方面,英美法系习惯采用演绎的形式进行,而大陆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进行。

  再次,在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而大陆法系诉讼中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因此,就法律学教育而言,诊所式教育模式更加适应美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如果移植引进到我国,必然要进行相应的本土化改造。

  (二)因法学教育制度的不同而导致的制度瓶颈

  美国的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其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师资配备都具有典型的职业教育特点,和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较大不同:

  第一,教育理念方面差异较大。美国信奉精英化教育理念,法学教育为研究生教育,不包括本科教育,具体包括三个学位即法律硕士,法律博士,法学博士。而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遵循大众化教育理念,提供了涵盖本科,双学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的教育,其中本科教育为主体。

  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更多的是放在研究生层次实行,学生的综合素质较高,有了一定的知识基础,能够适应案例式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而我国大多数高校则主要放在本科阶段,学生的个人能力和知识积淀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能否满足诊所式教育的需要值得商榷。

  第二,课程设置方面差异较大。目前美国法学教育在此方面出现了课程专业专业化,基础课程理论化和实践课程体系化的三个趋向。

  首先,法律专业类课程大量的增加,以哈佛大学的法学院的2010-2011学年课程目录为例,几乎所有的课程都和法律有关,分类更加精细豏,体现了法律职业教育特点。

  其次,美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学习,认为没有扎实理论思考能力的法官和律师,不可能是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再次,美国法学教育体现出专业实践课程层次化、体系化特点,其法学实践课程包括了三类:第一类为非实习性法律实践课程,涉及学生日后从事法律实践有关的基本职业技巧;第二类为法律诊所课,强调学生通过实际案例的接触来提升专业素养;这两类帮助学生培养法律技能;第三类为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强调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在师资类型配备差异较大。美国高校一般要求法学教师必须具备实务经验,经常会聘律师或法官担任教师一职,“双师型”教师比重大;我国高校法学师资则更侧重学历要求,对于经验不看重,很多专业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的博士生,教师也更加侧重理论研究。

  第四,在理论教学方法上差异较大。美国高校的法学专业理论教学上采用的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兰德尔1870年创设的苏格拉底式的案例式教学法,该教学法以案例为中心,通过“洞穴探索者”等典型案例的师生之间互动的交叉盘问探讨法学理论流派的特点,这种教学模式符合判例式法系的传统,其实质在于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实现thinking as alawyer。

  我国高校在理论教学中采用孔子式讲授教学法,以教师为核心,学生为受众,侧重理论系统性灌输,较符合成文法系的传统,有助于帮助学生系统的掌握法学理论基础知识。

  第五,在实践教学方法上差异较大。美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所占比重较大,更趋体系化。在教学方法上,美国除了传统的实习之外,还大力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从一定意义上说,美国法学专业的案例式的理论教学就是为了诊所式的实践教学做的前期准备,构成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整体体系,通过实践教学,帮助学生掌握法律技能,实现acting as alawyer。

  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法主要采用了传统实习模式,部分学校还依托专业学生社团(例如法学会)利用第二课堂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但是此种方式是学生在具体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辅助性工作。

  (三)因法律职业制度的不同而导致的制度瓶颈

  美国律师是美国法律社会的基石,法学院被称为“律师学院”,从英美国法学院的历史沿革来看,最早的法律人才培养地方为14世纪的律师学院Inn。,所以,毕业生一般要首先成为律师,才能开启从事法官等其他法律职业的开端。基于此,美国的法律职业制度延伸到高校之中,在美国,学校和学生都要受到美国律师协会承认,否则无法进入法律职业群体,因此,诊所教育的开展得到了法律职业制度保障:

  首先,案源保障。美国的司法援助体系完善,学生代理案件的案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通过对于学生办理案件身份的保障,提高了学生办案的积极性,同时打消了司法援助案件当事人的疑惑,促进了法治建设的教育体系在美国良性循环与发展。

  其次,身份保障。一方面,学生明白自己的就业方向是律师,加强了对于律师身份认同感,一方面,美国法律群体对于在校法学专业学生也具有很强的身份认同感,因此,在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中,诊所学生代理身份得到了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的认可与支持,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制定了《学生职业规则》,保证具备条件的学生出庭、与未监禁的当事人会面等。豐一般情况下,学生的活动必须在执照律师的监督下进行,律师对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承担最终责任,但是,为了鼓励学生尽快进入角色。所有律师文件包括递交法院的报告等,均将有督导员和学生签名。从一开始就将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将由学生负责,但是学生会经常与其督导商议。只有在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学生方可接手该案。豑

  而在我国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初衷是为了培养社会事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这种多元化法律人才定义首先是指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次才是律师。同时在对律师的身份认定上,我国也经历了从公务员——准公务员——社会服务人员的变化,从1996《律师法》颁布起算,我国的律师群体才形成了15年,律师群体身份认同感较差;从实践上看,大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的理想就业方向都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愿意进入律师界的学生较少;此外,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仍然处于探索完善期,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学生的吸引力,以及实施后学生所面临的案源和身份问题,都亟待解决。

  正是由于制度上存在着上述诸多不同,所以在实践方面,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的开展必然会遭遇到各种阻力。目前诊所式教育所遭遇的资金短缺,师资匮乏,案例稀缺,身份尴尬等实际困难都是制度瓶颈在实践中的体现。

  三、我国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模式的探寻——以重庆三峡学院为例

  针对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所面临的制度瓶颈和实践难题,重庆三峡学院政法学院联合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走出了一条“高校+公益机构”的特色道路,取得了一定效果。

  重庆三峡学院政法学院结合三峡库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积极联系当地的公益机构,于2008年5月启动了劳动法诊所教育项目,学院首先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理论教学前置,使学生初步掌握劳动法基本理论;其次在诊所教育开展之前,加强了《法律职业道德》,《司法文书写作》等实践课程的写作,使学生掌握相关法律实践技能;再次学院聘任了农民工维权中心公益律师为诊所课程任课教师,通过加强对聘任教师管理,确保课程教育效果;最后,学院将诊所课程具体细分为“学生独立开展接待咨询”,“案件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案件分析讨论会”,“案件出庭代理和辩护”,“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写作”等环节全方面锻炼学生的能力,使学生实现从thinking as alawyer到acting as alawyer,活动至今已经培养学生163人次,多次得到了社会媒体以及中国法学会的报道。

  目前,法律诊所教育理念已经得到了教育界的一致肯定,现阶段处于将该教育理念转化为符合我国法律文化环境,法制教育传统和法律职业发展轨迹的本土化模式探索阶段,我们相信,法律诊所必将会为我国法学教育注入一股新鲜的血液。

  参考文献

  [1]毛清芳.基础与条件,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探析.人大研究.2008(6).

  [2]王菊英.“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思考.河北法学.2005(3).

  [3]徐家力.中美法学教育比较之分析.http://beeer.bokee.com/3838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