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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研究_法律实务论文

摘要:摘 要:201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可以创造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双赢的局面,一方面,减轻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被告人享有以主动认
关键词: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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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可以创造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双赢的局面,一方面,减轻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被告人享有以主动认罪换取减轻处罚的权利。本文在阐述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内容内涵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的现实意义,探究了辩护律师在该制度中起到的作用,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认罪;量刑;被告人;检察机关;协商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经济的爆炸式增长,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消耗,检察机关需要面对极大的办案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轻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深入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支持公诉模式”,以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一、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内涵 
  “认罪、量刑协商”是指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对罪名及量刑情节达成一致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认可,其量刑可以适当地得到减轻。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类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都是被告人与检查机关关于量刑情节的“讨价还价”的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大大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负担,得到广泛使用。可以预见到的是,“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也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快速推广,具有比较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意义 
  首先,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可以极大地提升司法效率。一方面,由于被告人主动认罪,检察机关不需要证明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的质证环节自然取消,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而法官也不需要审理、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事实,同时也减轻了审判机关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在共同犯罪中,针对某一被告人或部分被告人适用认罪、量刑协商制度,让这些被告人成为证人,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指控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从而分化、瓦解共同犯罪。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推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现阶段司法资源紧张的困境,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 
  其次,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被告人认罪的前提是自愿,因此,在与检察机关协商的过程中,被告人享有充分的选择权,既可以在辩护律师的参与下,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协议,承认其犯罪行为并争取从轻处罚,也可以拒绝与检察机关协商,坚持做无罪答辩。检察机关不能为了尽快结案,强迫被告人认罪。认罪、量刑协商制度赋予了被告人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有利于服判息诉。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商,被告人通常可以理智地预见到自己将面对的诉讼风险,打消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权衡利弊后,被告人更倾向于选择自愿认罪,争取从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出于主动认罪的心理,往往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不会存在太大的异议,不会针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有利于服判息诉,从而进一步节省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可以使检察机关的任务量减轻、工作效率提高,同时让被告人得到了较轻的处罚,从而创造了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双赢的局面,带来一系列积极的影响。 
  三、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中辩护律师的作用 
  现阶段,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尚不成熟,仍有很多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加之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风险。很多公民担心,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检察机关出于尽快结案的目的,可能会采取一些违法手段,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迫被告人认罪,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而引发新的司法腐败。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强化辩护律师在认罪、量刑制度中所产生的作用,防止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辩护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可以为被告人出具法律意见,使被告人正确预见到可能的判决结果,从而让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能够充分享有选择权,选择是接受认罪、量刑协议还是配合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另外,辩护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代替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尽快达成认罪、量刑协议。可以说,在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中,辩护律师可以起到平衡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地位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增强被告人的抗辩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强迫认罪行为的发生。 
  然而,一些学者指出,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协商,被告人主动认罪,争取减轻处罚。这实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以减轻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来换取刑罚的减轻。在整个协商过程中,辩护律师很可能出于自身利益,引导被告人选择无罪辩护,赚取可观的律师代理费。而且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就定罪量刑内容不断“讨价还价”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司法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另外,在协商的过程中,还有可能发生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情形,这些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对此,笔者建议,应当完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协商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中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从而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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