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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_会计审计论文

摘要:摘 要: 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而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制度经济学的土地产权理论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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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而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制度经济学的土地产权理论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病日益暴露。要明确界定土地产权主体;要健全土地产权权能;要大力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才能带动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从而带动整个土地制度的变革。

关键词:中国;土地制度;产权改革
  农村土地问题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而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随着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不仅带动了整个土地制度改革,也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和发展。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界的角度分析,土地制度漫长的演变过程,推动了土地产权制度如火如荼的开展。其中,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日益发展,形成了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1、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是和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形式。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把土地产权当作商品来理解,他提出了土地所有、占有和利用三个概念。他认为,土地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土地所有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
  1.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权能的核心。其中,资本主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日益增大的剩余利润的转化形式。
  1.2土地占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实际掌握、控制土地的权利。从理论层面上理解,占有土地的经济主体就享有土地占有权。
  1.3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一定土地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是土地产权中最重要的权能之一。
  1.4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产权主体依据自己享有的相应权能而获得的一定收益的权利。土地所有者凭借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而拥有索取租金的权利。
  所有的土地产权权能既可以全部集中起来,由一个产权主体行使,又可以从中分离出一项或几项权能,独立运作。如:土地占有权和所有权可以彼此分离。另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的部分权能可以被当作商品来进行交易,土地产权交易商品化是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的基础。土地产权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由供求关系决定其价格,并按市场规则进行流转。可以说,马克思的土地产权制度构成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流转的基本理论支撑。
  2、西方制度经济学的土地产权理论
  从理论上说,西方制度经济学认为,只有按照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的效率原则去界定产权,产权明晰度才能达到最优的途径。普遍性是强调产权界定必须是涵盖全社会资源及这些资源的相关用途,应该包罗万象;排它性强调在产权界定后,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应当是相互排斥的,同属于一个经济单位;可转让性强调资源可以自由地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明晰产权关系就是通过确立排他性的产权,使行为人有着明确的利益边界和交易界区,并引入市场化的竞争规则,使产权主体在市场上展开公平的竞争,独立承担决策的后果。一旦建立了这样的明晰的产权制度,就会实现一系列经济增长的效率价值。
  与此同时,合理界定产权可以对产权主体产生更有效的激励,可以约束土地使用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且,土地产权制度的提高可以更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土地使用价值。总之,土地产权的明晰和合理流转是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根本途径。
  总之,这些产权理论为我们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在我国的土地产权改革中,我们宏观上应以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为指导,在坚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实现土地使用权的适当流转。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土地产权问题上,吸收新制度学派的研究方法,对土地产权交易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衡量,并在法律上加强对土地产权的界定。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曾一度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村经济焕发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土地制度日渐暴露出了它的局限性,并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建设的瓶颈。
  1、 产权主体界定不明
  在我国涉及土地的法律中,《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然而,对集体这一词的界定,却并未给予统一精准的解释。在实际的操作运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众说纷纭的现象。如《宪法》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农业法》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是集体,实际上却没有具体的法定产权主体。就中国的现有农村国情而言,农业(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复存在,而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也都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代表者,因此,“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便成为了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无法成为真正的产权所有者。退一步说,即便农民集体在行使土地产权时,也受到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层层限制。国家作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对土地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放眼国内,随意征用或过度使用土地的现象不在少数。由于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严重分离,农民仅凭使用权很难有话语权,低价定购以隐性形式征收了巨额地租,农地征用过程中也因缺乏具体产权保护而导致土地出让金流失惊人,农民的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2、 产权权能缺位不全
  按照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土地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土地所有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但是在中国的现有国情中,农村土地产权的权能残缺不全,使用权与收益权权能的行使与理论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以使用权作为论述的重点,我们不难发现,完整的使用权应该包括承包经营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等各项权能。但在我国的实际运用中,使用权只是简单的承包经营权,而且国家以垄断地位明确表示除了国家主体外禁止土地之间的买卖和转让,从而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无法发挥土地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不仅如此,就仅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看,虽然中央提出土地承包15-30年不变,但在农村普遍是3-5年调整一次,少数村甚至年年有调整,存在着很大的不稳定性。土地使用短期行为突出,直接降低了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预期;并且,有些地方政府和集体对农户自主经营的权利存在着强制性干涉,使得农户的使用权主体地位得不到有效保护。
  3、 规模效应无法发挥
  众所周知,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在考虑土地政策问题时,必须同时兼顾保障供给和增加收入两个目标。因此,在我国农村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下,便形成了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土地产权制度。如此一来,保证了社会公平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局面,但是由于土地分割零散、农户经营规模过小等弊端,影响了土地规模效应的发挥。再者,由于现行的土地制度限制了土地流转和农民的转移,一方面使得部分农户由于经营的土地数量不足,生产能力受到严重限制;另一方面,土地作为一种福利,致使一些事实上已经脱离了农村的农户也不愿意无偿地放弃土地,从而导致耕地短缺与资源浪费并存的现象,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济的发挥。
  三: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我国新农村建设步伐
  新农村建设不仅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解决我国当前三农问题的一个出路。根据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对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1、 明晰土地产权主体
  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规则,确立了当事人的行为选择,对不同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其能否很好地发挥约束作用,关键是要做到产权明晰。因此,无论从政策、法律还是现实看,要在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实现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实行国土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和经济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的双重产权结构。坚持国土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利于形成一个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参照系,促使土地的国家产权逐步明晰起来,从而实现整个国土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经济所有权是在默认土地国有或者全民所有基础上的二级所有权。坚持经济所有权归农户所有,使农户成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发挥土地产权制度的内部激励功能。如此一来,既确保了国家拥有从宏观上调控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又赋予农民稳定而有效的土地产权,激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内在动力。总之,我们应该抓紧研究和制订新的《土地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产权主体进行明确界定,这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
  2、健全土地产权权能
  2.1完善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的使用权是土地产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完善土地使用权,关键是坚持土地承包15-30年不变的方针,强化现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促进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资本积累,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让农民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经营,农民可以自己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使其拥有优化土地配置、提高土地产出价值的权利。
  2.2确保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收益权。政府征用农村土地的价格是由政府用行政强制手段迫使农民接受的一次性“补偿”,而这种“补偿”又往往会远远低于土地的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其间的溢价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获取,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收益权。应该改革农地征用补偿机制,通过谈判协商使得双方最终确定土地的交易价格,从而使土地交易达到均衡价格。
  2.3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
  农民是否拥有对土地的处置权,是土地产权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在实际运用中阻力最大的一方面。要允许农民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拥有出租、转让、抵押土地等处置权,要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经营用途的自由选择,要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积极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
  3、大力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要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严格地按照土地市场的专业规范,在允许农民自由选择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自由租赁、自由抵押土地使用权,推动土地市场的开放和土地交易的自由,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而提升农民在土地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另外,要防止土地的过度兼并和垄断,避免导致一部分农民流离失所,造成更大的社会灾难,因此,要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防止土地资源流向利润高的产业部门,如商业用地等,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原则,使得市场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最终能够造福于农业,使中国农业再次获得新生。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职青云.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J].理论界,2007,(7).
[3]邵彦敏.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逻辑内涵及当代价值[J].2006,(3).
[4]吴克宁,马素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探讨[J].2005,(8).
[5]徐燕.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J].2008,(1).
[6]深化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探析[J].经济论坛,2007,(5).
[7]许恒周,肖屹.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J].理论探讨,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