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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发展历程浅探_会计审计论文

摘要:摘 要: 自然权利的发展是从一个权利概念和权利主体不断扩展的过程。本文通过对自然权利发展历程的考察,认识到自然权利的发展是一个缓慢但必然要经历的过程。 关键词: 自然权利;发展历程 一、天赋权利中的自然权利渊源 天赋权利思想中,其权利范围不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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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然权利的发展是从一个权利概念和权利主体不断扩展的过程。本文通过对自然权利发展历程的考察,认识到自然权利的发展是一个缓慢但必然要经历的过程。

关键词:自然权利;发展历程
  一、天赋权利中的自然权利渊源
  天赋权利思想中,其权利范围不止于人。“自然法所高扬的天赋理念是能够延伸到自然的权利上的,并且这种延伸是历史所经历的或必然要经历的实在过程。”
  古希腊罗马哲学家有关自然的概念,是相对于人为法则而言的,尽管他们并没有直接讲“自然界的权利”,但是他们认识到人的存在先于政府,这种先于政府存在的自然状态,是根据一定的定向于生存的生物原则组织起来的。在古希腊罗马哲学家看来,人类在荒野中并不是唯一的存在,人类有生存的权利,动物也是一种复杂的生命形式,与环境共生,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R·纳什认为,古希腊罗马的哲学家,提倡在法律上保护动物,这意味着动物有后来哲学家所说的内在的价值或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自然作为一个整体的思想,从而设定了人类应该尊重动物的道德命令。①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权利
  基督教出现以后,大自然在西方伦理学中备受歧视。越来越多的人相信大自然没有任何权利,非人类存在物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于人类,并不存在宽广的伦理共同体。人与自然之间的恰当关系是便利和使用,也就是说大自然的唯一价值是工具性和功利性,是根据人的需要来确定的。我们可以在《创世纪》中找到根据,即上帝给予了人类统治和无节制地掠夺大自然的权利,即人类在所有生物钟拥有特权,人类与自然隔离并超越这个世界。人类高于自然,且由上帝授意支配和控制自然。这意味着天赋权利不是起源于普遍适用于人与动物的基本的公正原则,它代表的是一套反映人类利益的人为规则。
  人类中心主义分为强势和弱势两种。
  强势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其他自然存在物只有在其能满足人的兴趣或利益的意义上才具有工具价值。并且,非人类存在物不是我们的伦理体系的原始成员,道德只与理性存在物有关;道德自律能力是获得道德权利的基础,非人类存在物不具有道德自律能力,因而认为它们拥有道德权利是不恰当的。
  弱势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它们能满足人的利益,它们还能丰富人的精神世界,有的人类中心主义甚至承认,“人不是所有价值的源泉”“自然物也拥有内在价值”。②并且,他们在承认人的优越性的同时,也承认其他有机物也是生命联合体的成员,主张套用“贵族与其臣民的关系模式”来理解和处理人与其他生物之间的关系,要求贵族(人类)承担起保护起臣民(非人类存在物)的高贵责任;或主张把“己欲立而立人”这一道德金律推广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人希望自然怎样对待他,人应该怎样对待自然。
  由上述可以看出二者虽然有一定区别,但都以人类为中心,以人类的利益为目的。
  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权利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对应的还存在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动物权利论--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由人扩展到动物
  动物权利论率先将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到人以外的存在物。将非人类利益与价值定位于感觉能力,据此只有中枢神经系统发达的动物才应受到人类的道德关怀。这种理论源自19世纪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的一个观点:动物感受痛苦的能力使它们有权不受人类的任意侵害。此种观点被辛格和雷根继承。辛格的动物解放论秉承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辛格认为,快乐即善,痛苦即恶;凡带来快乐的就是道德的,凡带来痛苦的就是不道德的。而雷根代表的动物权利论师承于康德的道义论传统。在他们看来,人们用来证明人拥有权利的理由与用来证明动物拥有权利的理由是相同的: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的根据是由于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内在价值,具有这种价值的存在物必须被当作目的本身,而不是工具。人拥有天赋价值源于人是有生命、有感觉、有意识的生命主体,而动物(至少某些哺乳动物)也具有成为生命主体的特征,因而动物也拥有值得我们予以尊重的天赋价值。它们的这种特征及由此而来的权利决定了人类必须以一种尊重它们天赋价值的方式来对待。
  (二)生物中心论--道德共同体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存在物
  生物中心论认为,不仅动物有权利,而且所有生物一般说来都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因此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生物中心论的代表人物泰勒在《尊重大自然》一书中写道:“采取尊重自然的态度,就是把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看作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即“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作为整体的生物共同体”,尊重“生物共同体”就是承认构成共同体的每个动植物的“内在的价值”。泰勒认为 ,生命体之所以具有内在的价值,是因为生命体是“具有其自身的善的存在物”。他区别了靠评价而被承认的主观价值与作为客观价值而存在的“善”,由此主张只有生命体才是具有自身“善”的存在。生物中心论虽然关心个体,但却否认人对物种本身和生态系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与现代生态学对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以及由生物和非生物组成的生态系统的重视和强调是不协调的。。
  (三)生态中心论--人类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
  以莱奥波尔德为代表的“大地伦理学”以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作为其崇高任务。其致力于改变人类的地位,从人类是大地—社会的征服者,转变为他是其中的普通成员与公民。这意味着人类不仅要尊重共同体的其它同伴,而且要尊重共同体本身。以挪威哲学家奈斯为代表的“深层生态学”提出了深层生态学理论的两个“最高规范”:“自我实现”和“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其中“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的基本要义是:“在生物圈中的所有事物都有一种生存与发展的平等权利,有一种在更大的自我实现的范围内,达到它们自己的个体伸张和自我实现的形式的平等权利”。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生态伦理学”,提出了一种自然价值论的生态伦理学体系,其也强调“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由此,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到了整个生态系统。
参考文献:
[1]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第176页.
[2]章海荣,《生态伦理与生态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3 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