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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维度下的消费潜规则的制定标准_物流管理论文

摘要: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出现的原因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涉及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社会学、哲学及神学等众多学科知识,其产生与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工业革命在美国迅速蔓延并发展以及19世纪中期工业化进程中的铁路建设,在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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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出现的原因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涉及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社会学、哲学及神学等众多学科知识,其产生与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工业革命在美国迅速蔓延并发展以及19世纪中期工业化进程中的铁路建设,在促进经济发展之外,为现代大公司的出现提供了基本的原动力。同时,美国企业的第一次合并浪潮对大公司的出现起了促进作用。大公司的出现,必然导致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权力增加,正如戴维斯所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来自于它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责任就是权力的对等物。”那么,在公司巨型化引发严重的社会問题和经济民主运动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企业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此外,现代公司所有权的分散随着大公司的出现以及资本主义市场的发展而发生,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有了独立的生命而客观存在,管理者在经营中应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培养公司良知,不仅对股东,还要对其他潜在的要求者承担社会责任,从而产生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蕴含
  企业负有社会责任是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公司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其行为不能逾越“社会性负责任的行为”的标准。由于在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及主体上有着不同理解,国内外对其定义也众说纷纭,但基本上围绕经济、法律、道德三个层面来解释,换言之,企业在追求利润目标的同时,必须依照法令行事,并且尽可能地承担企业之伦理责任等超越经济与法律义务之外的其他责任。世界银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关键利益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相关利益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我国学者卢代富则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乃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企业社会责任以社会为基点考虑企业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社会性,同时,无论何时,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必须始终确保股东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又具有经济性。如果说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企业应负有的义务,那么其是经济性义务(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法律性义务(遵守法令)和道德性义务(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为社会进步做贡献)的统一。企业社会责任以广泛意义上的企业为主体,包括各种形式的企业,也包括从事经营行为的其他经营者,其承担旨在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遏制企业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法纪和损害其余相关者的利益。
  企业为承担社会责任而做出了一系列行为,从提高员工待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到公司慈善捐赠和爱护环境等,涉及社会、人权、道德、环境等诸多领域。我国学者卢代富认为,公司除对股东承担责任外,还需承担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本文从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入手,探讨如何解决企业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的>中突,以期消费潜规则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正确履行而得到恰当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下的消费潜规则规制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药品安全等领域屡屡出现重大事故,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消费潜规则肆虐横行。这些問题都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尤其是未尽到对消费者的责任。在此背景下,政府主导下的立法规制成为解决之道。期望企业自愿充分地履行社会责任无异于水中捞月,只有在政府主导下制定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相关法律规范,才能依法强制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使许多关于消费潜规则的现实問题得到解决。
  (一)企业社会责任之条文化、法律化
  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路径之一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但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同时还需要外部环境的配合。从法学视角看,应当着重于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轨道,使其条文化、具体化,才能将企业社会责任落到实处,而消费潜规则也将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正确履行而得到恰当规制。首先应当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其包含内容,尤其是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商品和服务安全等。借此明定商业公司不仅可以追求“经济上回报最大化”,也可进行其他行为促进社会利益的增长。此条文也是其他更具体、更特定的法律规定的基础原理。对于商业公司而言,则不仅提供公司行为准则,也间接提供其经营人员行为之一般准则。美国法律研究院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文有如下建议内容:“应与自然人在同一程度内,受法律约束而为行为;应考虑一般认为系适当之伦理因素,以从事负责任之营业行为;应为公共福祉、人道主义、教育与慈善之目的,捐献合理数目的公司资源。”因此应充分反映公司不只是经济性的机构,在增益公司财富的大原则下,同时兼顾社会使命,谋求社会的圆满与和谐。
  (二)规制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之法律
  经营者为达公司之利益最大化目标,在有关部门纵容和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欠缺等大环境下,逐步在消费领域形成一系列潜规则。为使有关部门在规制潜规则时有迹可循,并减轻执法难度,有必要将消费潜规则涉及的一些公司不正当行为明确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使相关单位依法办事,再无包庇纵容之可能。而大量事实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涉及法学,也与社会学、伦理学等相关,其体系建设是系统而全面的,因此不能仅仅改革公司法,还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法》、《环境法》、《税法》、《资源法》等齐头并进。另外,对于公司牺牲一时利益而成就长远利益的,也应给予鼓励和支持,而不是一味反对;当然,主动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巨大贡献的,更应给予法律的肯定与政策的优惠,例如对相关公司税收方面的优惠和为公司提供发展资源等。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消法对于消费者权益进行倾斜式的保护,并明确了消费者权利的类型,是保护消费者的坚强阵地,为回应消费潜规则的众多现实問题,对消法进行修订有着重要意义。消法虽明确提出消费者的众多权利,但基本只是权利的名称化,并未将其一一细化,也未在大权利下列举众多可能侵犯大权利的潜规则行为,且其保护力度和质量也并不理想,许多现实热点問题的解决并不能通过消法得到恰当结论。在相关措施和制度的完善上,更是有着许多漏洞,例如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相关单位的质检不严格等。消法修订应着重从以上方面入手来合理规制消费潜规则行为,配合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和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化,必将使消费潜规则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問题得到有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