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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殇》和《礼魂》是为谁而作

摘要:摘 要: 夏、商、周和楚国有军事法。既然有军事法,可以确定当时的楚国有战争失败罪,说明《国殇》不可能用来祭祀战争失利或者战死的将士。根据《九歌》的属性和具体内容来判断,此诗应该是纪念楚怀王的礼乐作品。 关键词: 《国殇》; 《礼魂》; 战争失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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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夏、商、周和楚国有军事法。既然有军事法,可以确定当时的楚国有战争失败罪,说明《国殇》不可能用来祭祀战争失利或者战死的将士。根据《九歌》的属性和具体内容来判断,此诗应该是纪念楚怀王的礼乐作品。

  关键词: 《国殇》; 《礼魂》; 战争失败罪; 礼乐;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military laws in Xia, Shang, Zhou and Chu states, it is certain that Chu(Hubei and northern Hunan)at that time had the crime of war failure, which shows that Guo Shang can not be used to commemorate the defeated or dead soldiers in the war. According to the attribute and the content of the Nine Songs, it should be a protocol and music work in memory of the King Huai of Chu.

  Keyword: Guo Shang; Li Hun; the Crime of War Failure; protocol and music;

  关于《国殇》和《礼魂》殇谁礼谁,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普遍认为这是描写楚国战争、歌颂英雄的爱国主义作品。但是,说它们记录了当时真实的战争,则只是后代人用爱国理念推测出来的。《国殇》说:

  操吴戈兮被犀甲,车错毂兮短兵接。凌余阵兮躐余行,左骖殪兮右刃。霾两轮兮絷四马,援玉枹兮击鸣鼓。天时坠兮威灵怒,严杀尽兮弃原野。出不入兮往不反,平原忽兮路超远。带长剑兮挟秦弓,首身离兮心不惩。诚既勇兮又以武,终刚强兮不可凌。身既死兮神以灵,子魂魄兮为鬼雄!

  如果将《国殇》理解为实战,存在着一些无法说通的地方。第一,《国殇》是《九歌》中的一首,而《九歌》是一个系统的祭祀神灵的礼乐体制,最后附上一篇反映楚国实战的作品,显然不合体制和主题。第二,在“左骖殪兮右刃伤”的紧张时刻,偏偏要“埋两轮兮絷四马”,“絷”就是系,也就是将马拴起来。这是什么打法?听起来就不靠谱。第三,如果诗歌赞美将士“诚既勇兮又以武,终刚强兮不可凌”,可是人已经死了,怎么可能不可凌呢?如此种种,无需多举。

  《九歌》是一组古老的礼乐。《左传·文公七年》所记载:“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谓之《九歌》。”1《尚书·大禹谟》指出:“九功惟叙,九叙惟歌。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都肯定《九歌》为表现功德的作品,与描写实战没有关系。

  现存《九歌》十一篇。《韩诗外传》指出,大禹为了满足天下对舜的崇拜,将《湘君》《湘夫人》编到《九歌》中,这是《九歌》十一篇的原因。可以认为,《国殇》不可能是描写楚国实战的诗歌,最直接的原因是在先秦时代,不把这些战死的将士视作英雄,相反还要治罪,所以不会有歌颂他们的作品出现。根据史料,夏代就已经制定了军事法,其中就有不能完成任务将受到严厉惩罚的战争失败罪。《左传·昭公六年》载: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夏商周时代分别有《禹刑》《汤刑》《九刑》这样的法律。《尚书·甘誓》《史记·夏本纪》等记载说:“皋陶于是敬禹之德,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舜德大明。……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女: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女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女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帑戮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竹书纪年》作: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由此可知,夏代制定法律的人是皋陶。夏启的《甘誓》类似于战争法,强调必须执行军事命令,还制定了奖赏措施,就是打赢了要在祖庙进行庆贺奖赏,打败了则要在社坛前杀头,家属沦为奴隶。
 

《国殇》和《礼魂》是为谁而作
 

  夏朝还有监狱。《竹书纪年》说:“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芬是启以后的第七个夏王,他建筑圜土来囚禁罪犯。圜土是圆形的土牢,把罪犯圈围在里面。《史记·殷本纪》说:

  帝桀之时,自孔甲以来而诸侯多畔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汤修德,诸侯皆归汤,汤遂率兵以伐夏桀。桀走鸣条,遂放而死。桀谓人曰:“吾悔不遂杀汤于夏台,使至此。”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汤封夏之後后,至周封于杞也。

  夏台是夏朝制作的监狱,和圜土的囚禁对象有一定的区别,但都是监狱。伊尹相汤伐桀,升自陑,遂与桀战于鸣条之野,作《汤誓》:

  王曰:“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今汝其曰:‘夏罪其如台?’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夏德若兹,今朕必往。”“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以上材料分别见《尚书》和《史记·殷本纪》,表示商汤攻打夏是替天行道,同时要求将士必须全力以赴夺取胜利。如果获胜将重赏,若打败了则被孥戮。“罔有攸赦”,也就是说打败了要问罪,全部杀光,家属沦为奴隶。这一奖赏制度和夏朝的战争失败罪几乎一样,已经成为定制。

  周代传承了夏商的战争失败法,但相对夏代和商代而言似乎更为具体。《礼记·檀弓上》卷八说:“谋人之军师,败则死之。谋人之邦邑,危则亡之。”又《尚书》记载鲁侯伯禽征讨淮夷和徐戎,作《费誓》:

  公曰:“嗟!人无哗,听命。徂兹淮夷、徐戎并兴。善敹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今惟淫舍牿牛马,杜乃擭,敜乃穽,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甲戌,我惟征徐戎。峙乃糗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干。甲戌,我惟筑,无敢不供;汝则有无馀刑,非杀。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

  由此可知,周代已经将战争失败等军事法作为常刑,奖惩胜负以外,还对运送粮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例子在西周和东周都有。《竹书纪年》记载说:“厉王无道,戎狄寇略,乃入犬丘,杀秦仲之族,王命伐戎不克。”史书对战争的记载往往止于只说到胜负,很少涉及到战后事宜,但也不是没有蛛丝马迹可寻。今检《后汉书·西羌传》说:“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军败,伯士死焉。”2伯士死和军败是因果关系,无疑伯士死于战争失败罪的裁决。即使是在周幽王乱政、礼乐崩坏的时代,战争失败罪仍然是有效法律。又考《左传·桓公十三年》说:

  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罗,斗伯比送之。还,谓其御曰:“莫敖必败。举趾高,心不固矣。”遂见楚子曰:“必济师。”楚子辞焉。入告夫人邓曼。邓曼曰:“大夫其非众之谓,其谓君抚小民以信,训诸司以德,而威莫敖以刑也……莫敖使徇于师曰:“谏者有刑。”及鄢,乱次以济。遂无次,且不设备。及罗,罗与卢戎两军之,大败之。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于冶父以听刑。楚子曰:“孤之罪也。”皆免之。

  根据以上资料,可以推断当时的战争有专门的刑法。鄢陵之战,莫敖惨败自杀,而战后对战败者的追责不仅仅限于主帅,“群帅囚于冶父以听刑”就是说在冶父进行集体审判。楚国应该是接受了周代的刑法制度,制定了自己的军事法。又《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夏,四月己巳,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楚杀其大夫得臣。”《左传正义》说:“子玉违其君命以取败,称名以杀,罪之。”君命就是指出兵的命令,打败就是违背君命,也就是《甘誓》中说的不用命,罪之就是法办。又《左传·昭公二十三年》曰:

  薳越曰:“再败君师,死且有罪。此年秋败於鸡父,设往复败为再败。亡君夫人,不可以莫之死也。”乃缢於薳澨。

  薳澨,楚地。再败君师,死且有罪就是死后问责,即使战死了,也是要问罪的,可见战争失败罪是非常严厉的法律。西戎霸主秦国也实施了同样的制度。《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说:

  晋原轸曰:“秦违蹇叔,而以贪勤民,天奉我也。奉不可失,敌不可纵。纵敌患生,违天不祥。必伐秦师。”栾枝曰:“未报秦施而伐其师,其为死君乎?”先轸曰:“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秦则无礼,何施之为?吾闻之:‘一日纵敌,数世之患也。’谋及子孙,可谓死君乎?”遂发命,遽兴姜戎。子墨衰绖,梁弘御戎,莱驹为右。夏四月辛巳,败秦师于殽,获百里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以归,遂墨以葬文公。晋于是始墨。

  文嬴请三帅,曰:“彼实构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厌,君何辱讨焉!使归就戮于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公许之。

  先轸朝。问秦囚。公曰:“夫人请之,吾舍之矣。”先轸怒曰:“武夫力而拘诸原,妇人暂而免诸国。隳军实而长寇仇,亡无日矣。”不顾而唾。

  公使阳处父追之,及诸河,则在舟中矣。释左骖,以公命赠孟明。孟明稽首曰:“君之惠,不以累臣衅鼓,使归就戮于秦,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惠而免之,三年将拜君赐!”

  文嬴知道,孟明视等是秦国的重要将领,如果失去他们,对秦国十分不利。因此,借口战争失败罪,告诉晋国人他们三人回去将会受到严惩。这说明:一是战争失败罪在晋国和秦国都存在,因此借口容易成立;二是战争失败罪审判时会有国家利益层面的考虑。几位将军很重要,秦国是务实的国家,不会杀害他们。《吕氏春秋·高义》记载了一则楚国将军躲避战争的故事:

  荆人与吴人将战,荆师寡,吴师众。荆将军子囊曰:“我与吴人战,必败。败王师,辱王名,亏壤土,忠臣不忍为也。”不复于王而遁。至于郊,使人复于王曰:“臣请死。”王曰:“将军之遁也,以其为利也。今诚利,将军何死?”子囊曰:“遁者无罪,则后世之为王臣者,将皆依不利之名而效臣遁。若是,则荆国终为天下挠。”遂伏剑而死。王曰:“请成将军之义。”乃为之桐棺三寸,加斧锧其上。人主之患,存而不知所以存,亡而不知所以亡。此存亡之所以数至也。

  由上可知,楚国有相对完备的军事法,战争失败罪的设立和形成历史悠久,楚国接受了相关的律条,并有自己的考量。桐棺三寸,加斧锧其上是尧舜时代的象性制度,历史更为悠久,是一种象征性的惩罚制度。战国时期楚国的战争失败罪规定战死同样是犯罪,如果逃跑则可以免于刑罚。那么,《九歌》中的《国殇》显然不可能是纪念阵亡将士之作了。究其原理,楚人认为,打败有罪,死于战事,为恶鬼。

  那么,《国殇》纪念阵亡将士的依据和来源是什么呢?这源于汉代王逸的章句,认为殇指死于国事者,但并未解释具体死于何种国事,后人根据诗歌的描写,并结合历史上楚国在屈原时代发生的战争,推测为纪念卫国战死的人。古代的文献推理往往越推理越清楚,也就越远了。《昭明文选》卷二十八鲍照《出自蓟北门行》“身死为国殇”,李善注:“国殇,为国战亡也。《楚辞》祠国殇曰”3李善战亡之说也是出自唐代道德观念的判断,不足为训,但称《国殇》为“祠国殇”是说明唐代流传的《楚辞》版本依然是《祠国殇》。祠并非一般战死士兵所能拥有的待遇,士以下无庙,这是礼乐的规定。韶乐亦主要是庙堂礼乐,当然不会用在纪念阵亡士兵的场合。按《小尔雅》卷五说:“无主之鬼谓之殇。《说文》云:‘殇,不成人也。年十六至十九死为长殇,十五至十二死为中殇,十一至八岁死为下殇。’《仪礼·丧服传》同《释名》,则统言之云未二十而死曰殇。殇,伤也,哀伤也……《礼记》云:‘宗子为殇,而死庶子不为后也。’”4殇无疑有哀伤的意思。因此,楚国人仿照夏代人增加二女为祭祀对象的做法,加入客死他乡的楚怀王似无不妥。那么,按照习惯,祠这种祭祀方式是在春天,春祭曰祠。根据诗歌的内容,笔者认为这种祠怀王的方式是招魂复魄行为,是先秦常见的祭祀方式。

  《礼记》有士丧礼,记载士丧问题,《礼记》卷十一有丧服,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绖不樛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适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适之子长殇、中殇,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5

  按经丧也就是殇,指的是十九岁以下死亡者,十六以上即为长殇,显然和军人的年龄不相匹配。换言之,殇指的是未成年人死亡,带有不幸的意思。因此祭祀不幸死亡的人也会用殇来表示。《穆天子传》卷六说:

  天子乃殡盛姬于谷丘之庙。壬寅,天子命哭,启为主[为之丧主……天子宾之命终丧礼,于是殇祀而哭,内史执策……敷筵席设几,盛馈具,肺盐羹,胾脯、枣、醢、鱼腊、糗、韭,百物,乃陈腥俎十二,乾豆九十,鼎敦壶尊四十,器,曾祝祭食……祭,祝报祭觞大师,乃哭即位,毕哭,内史策而哭……乐人陈琴瑟、竽、龠。

  这是周穆王殇祀年轻的盛姬所举行的仪式。在这个仪式中,所陈设的实物和楚辞《招魂》中的结构形式非常类似。因此,《招魂》所招的无疑是楚怀王的魂。这里用的乐器和《东皇太一》中“扬枹兮拊鼓,疏缓节兮安歌,陈竽瑟兮浩倡”也完全符合。尽管这不是绝对的证据,但至少可以看到祭祀的礼乐规格之高,也符合传统的殇祀方式。《礼魂》也是大礼,和《招魂》当为一事的不同表现。

  《周礼·春官宗伯下》云:“龙门之琴瑟,九德之歌,九韶之舞,于宗庙之中奏之,若乐九变。则人鬼可得而礼矣。……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钟鼓”,“教乐仪,行以肆夏,趋以采荠,车亦如之,环拜以钟鼓为节”。6所谓九德之歌,就是《九歌》,是用来礼人鬼的大礼。那么可想而知,《九歌》在当时祭祀的对象是可以作为国殇的人,当然是不幸去世的楚怀王了。就屈原的性格来说,他是一个高傲的人,关心的是国家大事,民间祭祀他应该没有什么兴趣,更不会为之出手。《周礼》宗庙礼乐核之《楚辞》屈原《离骚》云:“奏九歌而舞韶兮,聊假日以愉乐。”又《楚辞·九叹·忧苦》云:“恶虞氏之《箫韶》兮,好遗风之《激楚》。”由此推之,与东皇和主神相配的祭祀对象,只有被骗死于秦难不幸的楚怀王了。王逸在《楚辞章句》认为“国殇谓死于国事者”,也是对楚怀王而言。又检《文献通考卷六十八·郊社考一》说:

  太史公作《封禅书》,所序者秦汉间不经之祠,而必以舜类上帝,三代郊祀之礼先之。至班孟坚则直名其书曰《郊祀志》,盖汉世以三代之所郊祀者祀泰一、五帝,於是以天为有六,以祀六帝为郊。自迁、固以来,议论相袭而然矣。康成注二《礼》,凡祀天处必指以为所祀者某帝,其所谓天者非一帝,故其所谓配天者亦非一祖,于是释禘、郊、祖、宗以为或祀一帝,或祀五帝,各配以一祖。其病盖在於取谶纬之书解经,以秦汉之事为三代之事。然六天之祀,汉人崇之,六天之说,迁、固志之,则其谬亦非始於康成也。愚尝着《汉不郊祀论》,见所叙西汉事之後。7

  《国殇》祠(招魂复魄)楚怀王在诗歌中有明确的印证。关于四马,四马就是驷马。《晏子春秋·内篇杂上》:“其夫为相御,拥大盖,策驷马,意气扬扬,甚自得也。”按照西周的礼制,诸侯小国的地位和大国的卿大夫等同,那么祠楚怀王用驷马符合当时的规定。关于用矢招魂复魄。《礼记正义》引《左传》“邾人以须句故出师。公卑邾,不设备而御之。臧文仲曰:‘国无小,不可易也。无备,虽众不可恃也。先王之明德,无不惧也,况我小国乎?君其无谓邾小,蜂虿有毒,而况国乎?’不听,公及邾师战于升陉”是也。注“时师虽胜,死伤亦甚”者,则传云“我师败绩,邾人获公胄,县诸鱼门”是也。郑云此者,解“复之以矢”之意,以其死伤者多,无衣可以招魂,故用矢招之也。必用矢者,时邾人志在胜敌,矢是心之所好,故用所好招魂,冀其复反。然招魂唯据死者,而郑兼云“伤”者,以其虽胜,故连言“死伤”以狭句耳。若因兵而死,身首断绝不生者,应无复法。若身首不殊,因伤致死,复有可生之理者,则用矢招魂。关于招魂复魄不具姓名,只言国殇。关于旌旗、车错毂、左骖等。《礼记正义》卷四十《杂记上》说:

  诸侯及大夫士在路而死,招魂复魄,并明饰馆贵贱之等。此一经下至“庙门外”,论诸侯之制,今各依文解之。“诸侯行而死於馆”者,谓五等诸侯朝觐天子,及自相朝会之属而死者,谓诸侯於时,或在主国,死於馆者,谓主国有司所授馆舍也。“则其复如於其国”者,其复,谓招魂复魄也。虽在他国所授之舍,若复魄之礼,则与在己本国同,故云“如於其国”也。“如於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者,如,若也。道,路也。谓若诸侯在道路死,则复魄与本国异也。“乘车”,其所自乘之车也。其复魄,则俱升其所乘车左边毂上而复魄也。此车以南面为正,则左在东也。升车左毂,象在家升屋东荣也。其五等之复,人数各如其命数。今毂上狭,则不知以几人。崔氏云:“一人而已。”“以其绥复”者,绥,旌旗绥也。若在国中招魂,则衣各用其上服。今在路死,则招用旌旗之绥,是在路则异於在国,故云“於道用之”,亦冀魂魄望见识之而还也。若王丧於国,而复於四郊,亦建绥而复。《周礼·夏采》云“以乘车建绥,复于四郊”是也。注“馆主”至“生也”。正义曰:“馆,主国所致舍”者,按《曾子问》云“公馆与公之所为曰公馆”,是主国馆宾之舍也。云“与使有之”者,谓主国与宾此舍,使宾专自有之,故得升屋招魂,复用褒衣也。褒衣者,天子褒赐之衣,即下文“复用褒衣”是也。云“如於道,道上庐宿也”者,按《遗人》云“凡野都之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故云“道上庐宿也”。云“升车左毂,象升屋东荣”者,车辕向南,左毂在东,故象东荣。不於庐宿之舍复者,庐宿供待众宾,非死者所专有,故复於乘车左毂。云“绥当为緌,读如蕤宾之蕤”者,但经中绥字丝旁着妥,其音虽,训为安。此复之所用者,是緌也。緌,丝旁着委,故云“緌当为绥”。读此緌字为蕤宾之蕤者,音与蕤宾字声同也。以经作绥,故云“字之误也”。“绥,谓旌旗之旄也”者,按《夏采》云:“乘车建绥,复于四郊。”乘车,王路,当建大常。今乃建绥,无大常也。《明堂位》云:“有虞氏之緌,夏后氏之旗。”後王文饰,故知有虞氏之緌但有旄也。云“去其旒而用之,异於生也”者,诸侯建交龙之旗,今以其绥复,是去其旒,异於生也。

  先秦时代,人们认为,精气为魂,身形为魄。人若命至终毕,必是精气离形,而臣子罔极之至,犹望应生,故使人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还复身中,故曰复。如君王死得不光彩,不适合名言,则言国殇。《国殇》之后是《礼魂》:“成礼兮会鼓,传芭兮代舞,姱女倡兮容与。春兰兮秋菊,长无绝兮终古。”已明确说明这是礼魂作品。按照《诗经》和《楚辞》的习惯,一般先写主题表现,然后是作者的评价,所以《国殇》是祠怀王的场面,即招魂复魄,《礼魂》是屈原的议论,和《招魂》一起构成纪念楚怀王的组诗。

  注释

  1李学勤主编:《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2页。
  2《古竹书记年》,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3[梁]萧纲《文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03页。
  4[清]胡承珙《小尔雅义证》,2011年版,第215页。
  5《仪礼》(卷十一),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63页。
  6[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90-793页。
  7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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