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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摘要:【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诉讼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关键地位,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证据收集、法庭调查与辩论等各刑事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的查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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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诉讼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关键地位,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证据收集、法庭调查与辩论等各刑事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的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辩意见的发表辩论在法庭,定罪量刑的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毫无疑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防范冤错案件、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讼制度改革;审判;证据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的背景

  多年来,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尊重并保护人权的观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在近几年,很多被判死刑无期的案件陆续翻案,轰动全国,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在全社会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一时之间,冤假错案成为人们的饭后谈资,司法的公平正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究其原因,我认为,一是一些办案人员执法思想陈旧.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因此导致刑讯逼供等产生非法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司法机关办案不独立,经常受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的制约,从而出现诸如政法委的协调定案等现象,而现实往往表明,冤假错案往往是协调定案造成的恶果;司法机关也常受社会舆论和被害人家属上访等的压力,特别是当社会公众声援被害人的要求时,压力尤其巨大。二是控辩双方的实力不对等,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往往会流于形式,即便辩护律师提出了合理怀疑,也会在控方的强势而前败下阵来,甚至法官也会忽略此作出判决。

  在我看来,我国确实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在司法公正相对欠缺、冤假错案接连被披露,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环境下不免会显得有些暗淡。针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司法诉讼改革举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运而生了。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中,审判阶段居于中心地位,侦查、起诉和执行阶段都要围绕着审判来展开。

  以审判为中心,是指事实证据调查质证在法庭。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地定罪量刑必须要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便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而证据也要具备证明能力,使案件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方可被法庭采纳,这样所作的裁决才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最大限度地排除非法证据。

  以审判为中心,是指案件事实的查明认定在法庭。要防止法官在开庭之前受到检察机关移送至法院的案卷材料的影响,形成“预断”。确保案件事实是在审判过程中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证、队证形成的,法官要在法庭上亲白接触证据材料、直接感受证据材料,唯有此,法官才能更准确的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以审判为中心,是指诉辩意见的发表辩论在法庭。在诉讼中,控辩平等,不仅是地位平等、手段平等,而且是机会平等。参与者应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拥有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定罪量刑的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通过对证据的调查质证、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庭辩论的进行,法官的裁决应在法庭上完成,并予以公开,不允许有“预断”或庭审功能前置等情形的发生,且要尊重法院的终局裁判地位,尊重判决结果。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影响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会对诉讼的各个环节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会对社会生活等方而产生广泛的影响,就本文的论述重点来看,在此仅阐述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影响。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1.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众所周知,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源于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由此得来的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姑且不问,单就合法性一点就站不住脚。冤假错案的防范不仅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更有必要强化非法证据规则的适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而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就是为了让控方的证据经得起推敲,让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

  2.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包括两项具体的原则,即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白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形式向法庭提出,调查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唯有此,法官才能更准确的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地位,高度重视其辩解和意见

  在审判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出控辩双方对抗性和审判中立性,不能让庭审流于形式,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通过控辩双方充分的质证、辩论来对证据去伪存真,以公正地定罪量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律师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要通过听取辩解和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差错,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