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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论文

舞蹈表演中音乐的重要性(2)

摘要:从舞蹈本体的视角来看,这种和谐贯穿于舞蹈编创和舞蹈表演的始终。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编舞家之一,乔治巴兰钦先生倡导的音乐视觉化很能够说明二者的和谐一致在编舞领域的重要性;至于在舞蹈表演的领域,各个国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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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舞蹈本体的视角来看,这种“和谐”贯穿于舞蹈编创和舞蹈表演的始终。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编舞家之一,乔治·巴兰钦先生倡导的“音乐视觉化”很能够说明二者的“和谐一致”在编舞领域的重要性;至于在舞蹈表演的领域,各个国家不同舞种的表演艺术家们都从肢体实践的舞台表演经验出发,生动诠释了舞蹈与音乐之 “和谐一致”的重要性与具体方法。

  当然,正如音符不能够代替肢体一样,音乐同样不能够代替舞蹈。音乐不是舞蹈的全部,也并非舞蹈的核心,但不可否认的是,音乐对于舞蹈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它对舞蹈肢体的精彩表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幕后”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音乐提供了情景、氛围,配合并帮助舞蹈在肢体表现中表达情绪,营造、烘托、强化舞蹈的情调和意境。这从观众的角度解释了音乐的作用,即视觉艺术与听觉感受的双重体验;其次,从舞蹈表演者的角度来说,音乐对于情绪感染的特殊能力在帮助、配合舞蹈感染观众的同时,也提供了律动的依据,直接刺激着舞蹈演员的想象空间与情感激发,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舞蹈的身体表现力; 再次,对于舞蹈编导而言,一部出色的音乐作品不仅能够激发创作的动机和灵感,而且还能够提供组织严谨的舞蹈或戏剧结构,深化舞蹈作品的主题和意象;另外, 音乐的风格特色也往往限定了舞蹈表现的风格和特点,这是其四。

  二 舞蹈表演中的“音乐”概念

  在上一节中,本文大致梳理了舞蹈与音乐之间的历史渊源和基本关系。无论在舞蹈的编创、舞蹈的表演,还是在舞蹈的观赏层面,音乐都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在本篇论文中,将把重点聚焦在舞蹈的表演领域,从“音乐”的角度来解读舞蹈表演的一般规律,尝试分析音乐在舞蹈表演中处于何种位置,并是如何对舞蹈表演产生影响的。

  (一)舞蹈表演与音乐的关系

  谈到舞蹈表演,必须有一个前提———舞蹈演员的存在。编导无论有多么美妙的构思,离开了舞蹈演员这个物质基础,是没有任何可能实现的。因为,“舞蹈最为独特之处在于,它直接以人体自身作为艺术传达与表现的媒介。

  这一人体媒介是活的、有感情的生命有机体(而不是像语言文字、音符、颜色、线条这些无生命的人造的、已经经过抽象的符号)”[6]。美术家的工具是画笔, 音乐家的工具是各类乐器,而舞蹈家的工具则是自己的身体。舞蹈表演的艺术其实就是人类身体的艺术。影响舞蹈表演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舞蹈本体的范畴,即舞蹈演员的肢体———涵盖了舞蹈演员的自然条件(诸如形象、身材、比例、气质等)、必要的舞蹈技术(扎实的基本功、单人、双人的技术技巧等)和艺术表现力(对角色的理解、情感的展现等等),这些都涉及到舞蹈演员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方面;另一类属于非舞蹈本体的范畴,但作为外界的刺激同样会影响到舞蹈本体,即舞蹈演员的肢体表现,其中包含了音乐、文学背景、服饰道具、舞台美术(灯光、布景等)、剧场环境等诸多因素。在这其中,对舞蹈演员产生最大影响的莫过于音乐因素了。

  “音乐是一种特殊功能的独立信号,是人类特有的信号活动机能,它具有引起情感变化、启发思维想像,影响审美活动等功能。音乐所提供的虽然是非语义性模糊信息, 但它同样可以引起人的心理活动,对人的情感、思维和审美感造成直接效应”。如同上述所言,音乐通过引起舞蹈演员的心理变化,进而影响舞蹈演员的肢体表现。舞蹈表演与音乐的关系其核心就是舞蹈演员与音乐的关系。从舞蹈演员的角度来说,音乐提供了一种律动的依据,或者说是舞蹈动律的节奏来源,这种动律不仅仅是指舞段的整体动律,更为重要的是,舞蹈动律中大量的细节处理都直接与音乐的节奏息息相关。与此同时,音乐能够直接刺激、扩展舞蹈演员的想象空间,启发并丰富舞蹈演员的情感体验,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舞蹈演员的肢体表现力这一点得到了众多舞蹈表演艺术家的认同。青年舞蹈家刘震在谈到舞剧《藏羚羊》的表演体会时说,除了多次细致观察模仿藏羚羊的体态、习性等方面来帮助自己塑造藏羚羊的形象之外,音乐对于他细致入微的展现藏羚羊的情感世界起到了非常大的帮助。

  当然,舞蹈演员同样需要有深厚的音乐修养和敏锐的乐感。那什么是乐感呢?普遍意义上说,乐感就是人类对音乐的感知能力。在舞蹈领域的乐感概念中,舞蹈演员通过接受音乐信号后产生强烈的情感反应和心理变化,进而外化到舞动中的肢体表现上,并最终成为舞感的一部分,为舞蹈表现服务。这里有两层意思,也可以说是两个步骤: (1)“接受音乐信号后产生强烈的情感反应和心理变化”,这一步骤说明音乐作用于舞蹈演员的心理因素,无论是想像的激发,还是情感的调动,亦或是氛围的营造,都是舞蹈演员在听到音乐之后所产生的心理活动; (2)当演员进入第二步骤,即把这种心理活动“外化到舞动中的肢体表现上”时,所谓“舞蹈化”的乐感概念才得以完整呈现。

  无论舞蹈演员的内心情感有多么丰富,必须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肢体外化才可以称之为舞蹈表演,而且在肢体外化的过程中,音乐因素始终渗透在舞蹈表演的全部,时刻在刺激着舞蹈演员,不断影响着舞蹈演员的“情感反映和心理变化”,进而影响到舞蹈表演的整个过程。这也正是舞蹈表演区别于其他艺术门类的核心所在。拥有了灵敏的乐感,会使舞蹈演员在接触到美的音乐作品时,在心灵上产生共鸣,进而反映到舞蹈中的肢体上,让舞者与观舞者同时享受美的存在;反之,耳闻仙乐却无动于衷,那就是缺乏灵敏和丰富的乐感了。

  需要指出的是,在舞蹈的排练过程中,舞蹈演员可能会首先听到音乐,在正式的舞蹈之前就已经通过音乐调动了自己的想像世界,大体确定了舞蹈的情感基调或者风格特点。然后,在接下来的排练中继续反复揣摩具体舞步与音乐的细节处理,直到二者产生“和谐一致的融洽关系”;但是,也有可能在排练初期是没有音乐的,编导和演员共同创作几段动作的组合,看似没有什么表现内涵,实则动作本身已经具有了某种“意味”,好的演员甚至已经可以从动作中捕捉到编导的意图,赋予动作以生命力。当音乐进入舞蹈排练时,动作的表现“意味”变得更为清晰,而舞蹈演员此时就可以通过理解音乐或调整、或加强自己的情感体验和动作质感,最大程度上体现作品的表现内涵。而在大多数的舞蹈表演过程中,“心理变化”和“肢体外化”这两个步骤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舞动着的身体已经是舞者内心情感的自然流露,达到舞蹈与音乐、视觉与听觉、心灵与肢体水乳交融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