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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试论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论文摘要: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慈善事业也蒸蒸日上,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当然对于慈善中出现的问题也是讨论甚多,在企业捐赠法中明确提出对于企业捐赠给予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诸多的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对于慈善事业的重视,税法对于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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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慈善事业也蒸蒸日上,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当然对于慈善中出现的问题也是讨论甚多,在企业捐赠法中明确提出对于企业捐赠给予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诸多的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对于慈善事业的重视,税法对于慈善捐赠方面也给予了规定,通过分析我国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制度的缺陷,影响实现税收目的,应当适时地完善税法,探寻完善我国企业慈善捐赠优惠政策的新思路。

  论文关键词:公益捐赠 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事业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中国慈善事业已经迈入稳步发展的阶段,但中国现代慈善事业依然年轻,面临着传统慈善模式向现代慈善的重大转型,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加快完善慈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从税收法律制度来看,我国没有统一的关于慈善捐赠(即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收法规之中。进一步,在税收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总是出现有法律,却很难运用。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了“慈善是社会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可见慈善的影响力是无法比拟的,慈善发展的重要性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同样有很重要的作用。运用税收优惠来鼓励慈善捐赠,是充分的运用了税收的杠杆效用,同时符合现代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体现了税法的法定及公平的原则,这样的目的无疑是鼓励企业与个人的捐赠行为,实现慈善事业的发展,进而保障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由于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16日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63号主席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针对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最主要的规定是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九条,第九条明确的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所交税给予免除,这个优惠额度比草案的10%还提高了2个百分点,看得出人大代表在审议中还是十分重视企业公益捐赠的优惠的。所谓的企业公益性捐赠,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明确的给予了限定,只有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特定的公益事业的用途的捐赠,才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所给予优惠的那部分捐赠。扣除比例是12%,且规定年对利润总额是企业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的。

  (二)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中公平原则的体现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提出国家作为征税的主体也需要一样的科学性,征税的税额一定要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匹配,这样也体现了税收的平衡贫富差距的重要作用。公平原则的目的是税收通过第二次的分配,是社会成员的收入更加的均衡,从而不会引起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其本质是通过形式的不公平促进真正公平的实现。

  (三)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中效率原则的体现

  有美国经济学家提出:效率作为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重要标准。税收作为对社会财富第二次的分配,目的是明确的,就是使平衡社会财富。而对于公益性捐赠,用免税的方式鼓励企业进行捐赠,就企业做出捐赠行为是具有很大的鼓动性的,相对于之前的不予减免税收的政策是具有效率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在是政策性的鼓励和引导,是给予企业实质性的优惠,让企业正真感受到甜头。

  三、分析公益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体现的问题

  新税法的意义在于,在公益慈善方面,政府加大了鼓励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力度,不但说明之前企业在公益慈善领域的作为还是被认可,而且政府鼓励支持更多的企业做慈善。作为企业,关注更多的还是国家对企业做出善举之后有效的鼓励措施。新税法在一定程度改善了慈善的税法法律环境,但是从总体上来讲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有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还需完善

  企业捐赠也是随着整个经济大环境的发展,渐渐的让我们大家熟知并予以关注的,所以在我国虽然近几年企业捐赠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相对于经济形势的发展及发达国家来讲还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经济的每天的变化,法制与生俱来的具有滞后性。就与发达国家来讲,制度设计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的,或者可以说制度上,有些事空白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对于税法原有条文的提醒和媒体的宣传不足

  现在出现的一个现象,许多企业和个人并不知捐款可以和纳税挂钩,大部分只是出于朴素的做好事的动机,没有慈善意识,意识上存在偏差,从而在民众心中慈善机构具有神秘性,从而起不到税收政策对于慈善事业的一个激励作用。通过捐款少缴一些税是公民可以自主决定,普及这一条款更有实际的意义,当然无论是在媒体宣传,还是具体用《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来具体免税时,会触动到相关部门的利益,国务院同样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社会团体,捐给别的慈善组织是不予优惠。

  (三)企业慈善捐赠享有优惠的公益性组织过窄

  我国税法按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按比例扣除,一类是全额扣除。这两类对于适用范围都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只有通过间接捐赠的捐赠方式,而且捐给所规定的机构,才能获得税收优惠,否则不可以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晚上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就规定了有限的基金会可以享有税法中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看似体现出来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但在实践中无疑是对慈善面的限制。

  (四)在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税种做出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税法中规定企业捐赠主要是所得税的免除,对于企业来讲还有其他要缴纳的税种,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我国税法对于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该视同销售行为,照章征收增值税。对于营业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四、完善我国慈善税收法律提出的合理建议

  (一)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对于慈善法律法规大量的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的,税收这一块更是没有整体性的规定。江苏出台了我国首部慈善法规,《条例》共8章60条,在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定义、慈善组织的管理、慈善募捐的规范、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和奖励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慈善募捐程序,落实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使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家热衷慈善事业,与慈善相关的活动也越来越多,慈善基金不断壮大,达到了不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