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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试论依法治国背景下军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摘要:[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从社会发展的角度阐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更是从我国军事发展的角度分析推进我国军事立法的必要性,希望通过完善和稳步推进的军事立法活动,达到依法治军和从严治军的目的。中央领导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军事立法在军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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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踏黑道,知足 伴奏,武林风你是我的英雄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从社会发展的角度阐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更是从我国军事发展的角度分析推进我国军事立法的必要性,希望通过完善和稳步推进的军事立法活动,达到依法治军和从严治军的目的。中央领导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军事立法在军队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要切实做好军事立法活动,为军队改革和国防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文章从四个立法方向来阐述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当如何确定军事立法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军事立法;稳步推进;依法治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同样,在依法治军的过程中,军事立法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法治军和从严治军也是相辅相成的,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更加注重军队建设的现代化和职业化,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都必须以法律作为充足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在过去的一段时间,我国军事立法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必须不断创新立法形式,借鉴世界先进立法国家的立法机制,才能保证我们的军队紧跟时代步伐,使我们的军队不断增强信心。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详细分析我国军事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问题。

  一、平时的军事立法应着眼战时

  军事立法的目的就是服务于国家军队建设和军事活动,军事法律的内容只适用于军队范围内,而不是全社会,从我国当前的一些军事法律,比如《国防法》《兵役法》等都是重点关注对军队的日常管理等法律,对于战争时法律的运用和规定较少,也就是所谓的战时军法。从作用来看,战时军法是适用于特殊时间的法律,在战时普通法律将不被使用,因此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战时军法的问题。

  针对我国当前有关战时军事立法相对较少的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变,因为只有做好战时军事立法,才能适应未来战争的需要,即便是在当前没有战事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通过军事立法和学习军事法来明确周围环境,了解战事瞬息万变的状况,保障每个战士都时刻做好应对战争的准备,进而打赢战争。可以说军事立法行为其实是一个有效的秩序建立行为,能够增强战备物质的调配速度,避免军队陷入无序的状态。战时法律前瞻性地将调整军事国防利益关系抽象化,设计战场授权、命令和禁止范围,明确军人特殊时期权利义务关系,用规则维持秩序,依规则提高效率,并最终服务于战争的胜利。

  二、实现军事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的公开

  对军事活动的保密直接关系到战争的胜败,只有做好保密工作才能在战时立于不败之地。但综合来看,这种状况并不是绝对的,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军的环境下,军事立法活动并不是完全秘密进行的,一定程度上可以公开,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军队的活动环境具有其特殊性。军队的环境决定了在军事立法方面不能如同普通立法一样,但是军队所处的环境也并不是完全脱离开社会群体的,毕竟还涉及到军民相融合、军地密切合作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军事立法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一定程度的公开,特别是军民相融合的部分,这样才能首先符合民主原则,让广大人民群众熟知军事法律的相关内容,其次也可以充分听取和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保障军事立法的科学合理。

  第二,军事法律保密化和公开化互转同生。法律只能惩罚知道它的违法者,对于一些相对保密的法律,公民并不知道,更不存在对自己行为进行评判的问题。军事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包括对军事行为和活动进行调整,更是包括惩罚、奖励、教育等多项功能。具有保密性也是军事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但是这种保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国家军事的实际情况进行变动,从我国当前军队建设和国家综合实力的发展来看,我国的军事法律公开的范围是在不断的扩大。比如,国家武装力量的员额及编制体制历来是保密的重要军事事项,但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在这方面的透明度已经有了一定程度地提高。

  第三,军事法律的公开是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需要。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军队的建设和发展也在依靠信息化完成,基本上实现了海陆空三军的有效链接,这一发展就要求我国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军事法律的公开,因为传统海陆空军队基本上都有各自的一套法律法规,这对于战争的发展和取得战争的胜利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阻碍。条令条例各自保密是过去我国海陆空军作战决策指挥自成体系在军事法上的表现,然而信息化条件下的联合作战讲求各军兵种的协同作战能力和统筹指挥能力,这就对作战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各军兵种联动配合,意味着各军兵种、各军区的条令条例制定者需以此为基础,加强沟通磋商和统筹。

  三、逐步实现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的融合

  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和联系越来越密切,因为各类涉外行为而产生的军事冲突的可能性也不断提高。总体上看,国际武装冲突就是各国在自己国内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他国进行的军事行动,同时这种行为也包括国际之间相关的军事条约和多边协定。但是从当前世界发展的情况来看,国际对于武装冲突的法律条约在国内法中体现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同样,我国也在对当前新的军事立法形式积极的学习和接受国外军事相关法律和多边、双边协定的内容。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批准加入的方式,但会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确定一些内容进行保留。现行的日内瓦公约是国际武装冲突法的重要基石,我国早在1956年就批准了全部的四个公约,并于1983年加入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协定书。在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我国是最早且在一段时间内是唯一一个全部批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批准和加入国际武装冲突法公约的步伐逐渐加快,已加入的公约主要有:《特定常规武器公约》(1982)、《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等。虽然我国国内法确定了这些内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进行明确接受,而是对于一些不利于我国发展和不适应我国国情的内容进行了保留。

  第二,国内立法逐渐与国际相关规定进行契合。我国军事立法的发展是有阶段性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密切,按照传统的军事立法活动进行立法已经不符合当前信息化、科技化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军事立法积极学习国外的一些先进立法理念,根据中国军队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活动。比如在军事武器的出口等方面,我国积极改变以我为主的态度,逐步通过立法的形式与国外其他国家达成合作意向。

  第三,规范武装冲突的双边、多边条约缔结意识增强,但需明晰国内归口与管理。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在国际军事外交舞台上我国逐渐由参与者越来越多地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比如在一些国家之间的交往中,有关军备的出口进口、武装冲突等方面的问题我国越来越发挥积极作用,并且在军事立法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相关的内容,通过立法对一些活动的具体程序、方法、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这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军事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四、进一步提高军事立法技术的科学化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国继续重申了“科学立法”的相关内容,科学立法一直是我国立法过程中秉持的重要标准,军事立法也是如此,做好立法技术的科学化是军事立法质量的重要评价标签。

  第一,立法名称要科学化。当前我国立法确定的法律种类较多,其名称便显得十分不规范,比如现在使用的条例、条令、概则、规定、规则、办法、训练大纲、标准,历史上曾用的命令、训令、布告、方法、意见等称谓,共计超过了30种。如此繁多庞杂的称谓,不仅容易使立法者抉择不一,而且往往难以分辨它们的调整内容、效力等级,甚至难以辨认出某些文件是否属于军事法的范畴。因此必须要对这一情况进行解决。

  第二,立法语言的科学化。立法语言的科学化包括使用概念的统一化以及立法语言规范化这两个方面。从前者看,在接下来的立法改革中,不仅要在一部法律法规中规范概念的具体定义,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也应将同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化,给法律的进一步使用提供便利。在立法语言规范化方面,所谓“法言法语”,讲求的是立法语言的准确、简练、严谨等特征,这是立法语言的一般风格。

  五、结语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我国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越早确立军事立法的科学化、合理化,逐渐实现立法的完善、精确是实现强军目标的重要保障。在未来的很长时间内,我们要坚决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相关精神,在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指导下,沿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道路,实现强军梦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