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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依赖及策略

摘要:摘要: 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政府、社会、市场都是参与者。食品安全治理具有主体多元性、内容广泛性与成员的强认同感等特征,其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食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必须在意识形态上培育社会共识和合法性认同,在管理上实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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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政府、社会、市场都是参与者。食品安全治理具有主体多元性、内容广泛性与成员的强认同感等特征,其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食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必须在意识形态上培育社会共识和合法性认同,在管理上实现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对流循环,准确定位,在行为上提升公民能力,形成社会共治。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治 治理

  食品安全是国家稳定的基础。现代社会发展迅速,食品安全问题大量增加,各类风险普遍呈现,政府缺陷、市场失灵越发凸显,对社会秩序与社会控制提出了挑战。20世纪后期,以“结社革命”[1]为代表的多元社会力量迅速崛起并积极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导致公权力在现实层面处于分享的状态。与此相伴的是治理理论的滥觞,为破解政府缺陷、市场失灵和解释社会组织崛起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并进一步助推着治理浪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转型进入深水区,食品安全问题激增而且内容更加复杂,对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又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乃至重大的政府问题,但我们管理思维的内在局限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加剧迫切要求社会控制模式的调整升级,从食品安全的管理迈向食品安全的治理,积极回应社会诉求的战略转型。

  一、食品安全治理理论

  1、治理的中心思想

  治理(governance)一词在拉丁文和古希腊语中原指控制、操纵,长期以来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泛指与各类公共性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2]。公司、大学等现代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产生于蓬勃发展,极大丰富了治理的对象,扩充了治理的范围,同时随着社会力量的成长和国家与社会的日益分化,治理一词逐渐侧重于描述非国家事务的各类别、各层级组织内部的管理与运行,从而与专门指国家管理的“统治”相互区别。

  二次大战后,治理理论萌芽,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迅速成为社会科学是高频范式,治理理论以对政府失灵和“国家中心”的批评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强调在当代社会,“国家―市场”与“国家―社会”的阶层关系在“全球化”与“民主化”演变中转变为多层次与多中心的互动网络关系。大体上治理理论中心思想的发展脉络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治理主要针对政府低效与失灵而提出,旨在寻求提升行政效率与效能的解决之道。随着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全球化浪潮,后期治理理论突破了“国家是权力和资源的垄断者”的既定思维,致力于探索民间力量、个体力量崛起及其引发的公私领域界限模糊、国家和社会事务组织和运行方式变化,以及因之产生的国家角色和政府职能的更张,一种多元、多中心、多向度及层次交迭的复杂权力系统样貌就此浮现,并成为治理理论的基本特质。

  2、治理的基本特征

  治理理论的代表人物鲍勃・杰索普指出,治理一词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在许多语境中大行其道,以至于成为可以指涉如何事物的毫无意义的时髦词语”[3],关于治理的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总结起来不下于几十种,而社会治理侧重于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即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互动和合作,藉此可以发现治理的基本特征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的多元性

  无论是统治型社会控制还是管理型社会控制,系统内的主体都表现为二元对立或二元对应关系,也就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并且在这二者之间,其中一方掌握着绝对权力优势并据此对另一方发挥作用,另一方由于其权力与资源劣势对前者发挥的作用则极为有限。多元利益主体并发挥相互作用,是治理不同于管理的鲜明特点,比如食品安全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有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司法裁判、媒体监督、企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他们各自基于知识、信息、资源、能力等分别掌握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在系统运行中相互发生实质性的作用,任何一种力量无法被简单压制或忽略,多元主体的存在和各种力量的正常释放才是组织或系统得以持续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可见。治理改变了“主体――客体”模式的二元单向高权模式,以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参与者逻辑取而代之。

  第二,内容的广泛性与深层次性

  社会治理的内容更加广泛 ,治理除包含政府对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前所述,还包含着政府外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及其相互间发生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为实现有效治理,主体决策层要有超前的顶层设计来影响主体行为;对于个体成员而言,需要采取改善人们的思维,特别是培育主体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对经济、社会组织而言,需关注组织内部行政,寻求恰当的切入点和可能的规范之道使组织行为更符合社会治理的整体目标。

  第三,社会成员的强认同感

  社会治理是对传统管理模式的理念超越,在多元主体参与和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治理格局里,发展目标和互动规则或由主体间对话协商达成,或为整合多元主体和多元力量,组织者必然超越形式化、个性化的追求,探索和设定更具有包容性的目标。透过共同制定的活兼顾性的规则,社会对目标和规则具有更高的共识性,各类成员具有更强的认同感,系统运行更为顺畅。这也是治理较之于管理等控制模式往往更为有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食品安全的治理对法治的依赖

  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更是一种秩序和生活方式,它虽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模式,然而“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却是法治的根本特点。治理的多元化、多中心化、多手段化容易诱发对于治理与法治关系的某些误解,有的人认为强调法律松绑在去中心化建立政策网络过程中尤为重要,由此强调治理网络中最好去除法律管制[5]。治理对社会自治的强调也似乎印证了这样观点。然而正如罗曼指出:“一切人类的集体生活都是由法律直接回间接地塑造的,法律就像知识一样,是社会情形中一个必要的和无所不在的事实,没有任何一个生活领域――不论是家庭或者宗教共同体,不论是科学研究或者政党的内在关系网――能够找到不立基于法律的稳定的社会秩序”[6]更为重要的是,治理模式的国家运作与法治的关系并不仅仅停留在这个一般性的联系上,并且恰恰相反,其反映出对法治更强的依赖性。法治是治理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善治,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论域内,实现治理有效必须依赖法治的积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