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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公民司法知情权要论

摘要:摘要: 公民司法知情权的法律渊源多样,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用了其中一种或多种。公民司法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审判案件信息公开、审判政务信息公开、法官人员信息公开等。公民司法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因知情权主体的不同而不同,该权利的救济机制包括上诉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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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民司法知情权的法律渊源多样,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用了其中一种或多种。公民司法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审判案件信息公开、审判政务信息公开、法官人员信息公开等。公民司法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因知情权主体的不同而不同,该权利的救济机制包括上诉与提起宪法诉讼模式、向信息专员投诉与向信息法院起诉模式、向上级法院申诉或上诉模式和行政诉讼模式。我国应当在保留当事人上诉的方式之外,增加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关键词:司法知情权;实现方式;救济机制;公开范围

  公民司法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和知悉司法机关的政务信息、办案信息和司法人员相关信息的权利。研究公民司法知情权问题,主要应厘清该权利的法律渊源、范围、实现方式和救济机制,下面一一进行探讨。

  一、公民司法知情权的法律渊源

  综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公民司法知情权的立法例,主要有四种法律渊源:(1)信息公开法。英国、俄罗斯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以规范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在公权力运行中的信息公开活动,保障公民司法知情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和司法公开制度不尽相同,所以各国虽都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但其规制主体和对象大相径庭,并不是所有国家的信息公开法都适用于法院。(2)程序性法律规范。有些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但这并不影响其规制法院的信息公开活动,也不影响其保障公民司法知情权,因为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并有许多关于审判公开的具体规定。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主要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有类似规定。(3)电子政务法。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公开实践中特别注重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网络建设,为了推动法院信息公开电子化,专门制定了指导电子政务建设的电子政务法。(4)司法判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司法判例,而且司法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公民司法知情权而言,司法判例是其法律渊源的重要补充。

  我国宪法和诉讼法中分散着司法公开的相关条文,但关于司法信息公开的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只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众多司法文件中,如《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这些司法文件虽具有全国普遍适用的效力,也有一定的司法强制力,但毕竟不能取代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不能代替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我国应当总结司法公开实践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将关于公民司法知情权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公民司法知情权的范围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下简称《六项规定》),将司法公开界定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的公开,这可以看成是公民司法知情权的范围。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检务公开的内容,将检务公开的范围分为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政务信息公开和检察队伍信息公开三个部分。从各种分类的内容来看,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和检察政务信息公开与司法公开的范围大体一致,只是检务公开中还包括检察人员信息公开。以人民法院的各项职能为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务公开的分类,可以对公民司法知情权的范围作如下划分。

  1、案件审判信息公开

  根据《六项规定》,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信息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的信息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实践中执行公开、听证公开和审务公开已不存在太多问题,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亟须改进,下面重点予以探讨。

  立案公开。根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性质的不同,立案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民事立案公开、行政立案公开和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公开。根据《六项规定》,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包括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和流程、法律文书样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实现立案前的信息公开;通过设立立案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引导其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实现立案中的信息公开;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方便当事人查询立案后的流程信息。

  庭审公开。庭审信息属于司法机关的办案信息,其既有广义的政务信息的特点,也有自身的独有特点。在行政事务中,办事过程信息是不公开的,但由于司法的特殊性,正义应当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以庭审公开是办事过程信息不公开的例外。庭审公开是案件审判信息公开的核心。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有序开放、便于管理的庭审旁听和报道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对庭审知情、监督的障碍。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辩论都应当当庭进行。为了保障公民庭审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合理配置旁听权,随机确定旁听人员,优先安排当事人的亲属和媒体记者等特殊人员旁听;应当改革旁听公告方式,合理安排庭审场所。

  裁判文书公开。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司法公开的三大平台之一,公众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便于澄清事实、与民沟通,有利于提高文书质量。从目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效果来看,主要存在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公开不及时、公开及例外的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现有信息化平台,转变公开理念,以更加合理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最大程度的公开。

  2、审判政务信息公开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其审判活动是整个司法活动的主要内容。但从广义上讲,人民法院属于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其性质和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工作报告、接受监督的情况以及年度预算等政务内容都应当依法公开。需要注意的是,审判政务信息并不包括审判活动的实质性内容,只是人民法院日常运行和内部管理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