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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

摘要:摘 要: 国家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建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而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严和形象,也会对社会的安宁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本文认为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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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家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建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而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严和形象,也会对社会的安宁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本文认为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执法司法行为纠错防错、案件质量评查与责任倒查,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

  关键词:错案追究 办案责任 司法机关 检察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八条意见, 并就落实司法责任,提出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是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和课题,值得研究。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

  检察机关重建及检察官制度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订检察纪律、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包括1994年高检院出台的《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2004年颁布实施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条例》颁布施行之日,《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同时废止。该《条例》是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追究责任。

  (2)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错案责任认定缺乏制度依据。执法行为过错责任追究与错案责任追究存在不必然的法律逻辑和因果关系。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既便因主观或客观方面因素出现执法过错行为,却不一定会因此而出现具有实质性的损害结果,造成错案发生。《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明确“执法过错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纪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该条例只是对检察人员执行法律和检察纪律的一种制度补强, 而非对刑事错案发生的责任追究。而对错案结果发生的责任认定,则因缺乏制度依据而无法追究。

  二是责任主体难确定。现行检察体制下过于行政化的办案模式,重特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一级业务部门请示;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无期或死刑案件向上级院报送等等,造成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个人不担责,上级院对案件请示的回复不担责,下级院对报送的案件不担责。如上种种,刑事案件承办人、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案件办理、审查、审批的责任被再分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职权或职能被分散,造成刑事案件错误难以究责,或无责可究。近10年来,在全国影响重大的“标志性”冤假错案虽得到平反,但至今无办案机关或检察人员被追究责任就是例证。

  三是错案追究程序启动主体单一。检察官错案追究程序一般由检察机关自身启动,这种自查自纠形式的责任追究机制影响结果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也缺乏社会公信力;一些社会影响力大的错案调查问责工作,虽由公、检、法等多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但临时组成专案调查组的方式不仅浪费人财物,且不能形成错案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重构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必然性

  (1)新一轮司法改革概述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即“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并且具体以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职业保障制度、实行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等改革措施来达到这一目标。按照权力制约理论,“放权”和“监督”必须是同步的,因此在推进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同步强化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是及其必要的。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是,正式在检察官主体身份回归的背景下强化对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监督制约的有力举措。

  (2)司法改革背景下重构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之必要性

  1.错案的发生损害人民的利益,违背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2013年全国共平反冤假错案5起14人均被关10年以上; 2014年广东徐辉案、福建念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通过宣告无罪得以纠正。然而,在已对原案当事人作出国家赔偿的案件中,除呼格案原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公检法等均无相关人员被究责。因此,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基于遵循法治原则重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司法回归公平正义本质之必然。

  2.错案的发生损害检察机关的威严和形象,违背司法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目的。依法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是国家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教训深刻: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中,存在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通过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权配置,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是司法回归公正高效权威之必然。

  3.错案的发生影响社会的安定,违背司法改革建设和谐法制的目的。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说:“损毁一个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地不安。”无罪的人被判有罪,罪轻的人被判重罪,错案不仅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对社会法治信仰与权威的巨大伤害,错案的发生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怀疑。而错案的受害者往往会选择进京上访等方式寻求救济,更有甚者采取极端的手段报复社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因此,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检察官执法司法行为纠错防错、案件质量评查与责任倒查制度,是建设和谐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之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