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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的内部退休手续是否违背劳动法

摘要:对于此案,省内资深 劳动法 专家、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事务科科长吕晓凌进行了点评:结合本案,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程序上是否合法?即县联社报请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办理内部退休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原山西省劳动厅晋劳险字19997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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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此案,省内资深劳动法专家、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事务科科长吕晓凌进行了点评:“结合本案,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程序上是否合法?即县联社报请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办理内部退休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原山西省劳动厅晋劳险字199978号文件第一项的规定,企业职工达到国家退休年龄退休的,仍按省政府晋政发199776号文件规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本案中,被诉人办理的退休属企业行业内部退休,未经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第二,实体上是否合法?即如何正确认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依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7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另依据原山西省劳动厅晋劳险字19997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女职工退休时按所在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满三年的或前十年在生产岗位累计满五年的为50周岁,管理岗位为55周岁。”

  吕晓凌表示,由于目前国家和省里对于管理岗位和生产岗位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没有统一制定过相应的政策。在国家和省均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可按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但被诉人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晋中农金改办(2002)第35号文件中只是将全部工作岗位进行了划分,但并没有对“联社、信用社业务人员岗”是属于生产岗位,还是属于管理岗位予以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很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看法。

  他说,劳动争议在出现无法可依、无法可查、无法操作等特殊情形时,就要启用劳动争议惯例原则,灵活机动地运用惯例,包括国际惯例、国内惯例、行业惯例、民间惯例等等。当然,运用惯例的实质,是遵循合情、合理、公平的原则。虽然我国还未出台惯例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经济仲裁委、劳动仲裁委常常会依据惯例来进行裁判。

  据悉,此案被诉人县联社不服晋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已向寿阳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诉。

  6月18日,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传出消息:寿阳女职工刘月梅因不服单位为其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刘月梅系寿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工,1979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会计、信贷管理等工作。2006年9月,刘月梅年满50周岁,其所在单位寿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经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中办事处筹备组批复同意后,为刘月梅办理了内部退休手续,并于2006年9月26日通知了刘月梅本人。

  刘月梅接到让其退休的通知后不服,她认为,单位的做法与国家现行的劳动政策相违背。2006年9月,刘月梅依法向寿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撤销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中办事处筹备组(2006)94号退休批复,恢复工作;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恢复工作之前的工资等应得收入及保险福利待遇,按正常上班对待,并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加付应得收入25%的赔偿费用;仲裁费用由单位承担。

  寿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因刘月梅以其退休系晋中办事处筹备组批复为由,请求将此案移送到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寿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随后将该案移送到晋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2007年5月18日,晋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市劳仲裁字200710号裁决书,该委认为:被诉人县联社在申诉人刘月梅年满50周岁时于2006年9月为其填报了职工退休审批表,其主管部门经审核也同意办理,但在主管退休审批的相关行政部门未批准之前,被诉人就将申诉人纳入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实属违规行为,由此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被诉人应承担后果。

  鉴于被诉人违规行为非属有意,且双方发生争议后被诉人曾积极向上级汇报,努力化解矛盾,故申诉人请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相关法规裁决:一、责令被诉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二、责令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从2006年10月起至上岗工作之日止的工资差额,标准为每月2007.8元;三、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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