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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3)

摘要:二、企业停工停产 本《指引》所称停工停产,是指企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停产的情形。 (一)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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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停工停产

本《指引》所称停工停产,是指企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停产的情形。

(一)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

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二)企业在短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为短期停工停产。

停工停产前的工资,应当依法正常结算支付。

停工停产开始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

(三)企业在长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为长期停工停产。

企业还能安排职工从事部分生产任务但不饱和的,可以根据拟安排的生产任务情况与职工依法展开协商,对停工停产满30日后次日起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约定,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实际履行期间,企业应按照新的协议,根据职工提供的实际劳动结算并支付工资。

企业已无任何生产任务可安排,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期限从停工停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业复工复产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查询。

(四)复工复产。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复工复产。

复工复产后,企业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结合复工复产后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重新约定新工资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五)无法复工复产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经过努力认为确已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依法实施裁员(参见前文)、破产或提前解散等,并按照本《指引》相关内容办理职工安置手续。

三、企业倒闭

本《指引》所称倒闭,是指企业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企业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而终止企业主体的情形。

(一)企业出现倒闭情形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倒闭原因、职工安置相关费用计发标准和依据等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依法逐一进行解释答复,特别是要做好存有对抗情绪的职工群体的说服解释工作,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企业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积极筹措资金。

(二)企业出现倒闭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可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具体要做到:

1. 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企业应向每名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

2. 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享受的补偿、补助等法定费用。企业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企业还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伤残补助、抚恤等法定费用。企业的资产变现所得,应优先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3.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等有关手续。办理方式参见后文。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定,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其中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应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407号)中的《中央驻粤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办理(可到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gd.lss.gov.cn查阅)。人才招聘,上手机论文网http://www.bixuanzl.com/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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