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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力视阈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分析

摘要:摘要:劳动者权力包括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内生于劳资关系场域,源自劳动者个体和集体组织基于劳资关系所生发的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及能力。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力,突出表现为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险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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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动者权力包括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内生于劳资关系场域,源自劳动者个体和集体组织基于劳资关系所生发的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及能力。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力,突出表现为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险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等并未完全落实。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工的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受限。提升农民工权力是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可行选择,应规制农民工组织依法依规发展,提高农民工组织性权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市场谈判权力;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夯实农民工工作场所谈判权力;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优化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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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劳动者权力;农民工;权益保障;组织性权力;结构性权力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7-0135-05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者权益是劳动关系运行发展所涉及的核心内容。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发展,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农民工的公平意识、平等意识、维权意识乃至民主意识等均在持续快速强化①。为保护自身权益,一些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更多的农民工却进行着引人注目且花样不断翻新的劳动仲裁和诉讼外维权活动②,以争取更高的收入、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更多的雇主尊重③。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基本上游离于正式制度供给之外或者具有游离于正式制度之外的倾向④。如何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成为新时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课题。目前,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路径的探讨,学界侧重于从农民工的维权行动逻辑切入,缺少基于农民工自身权益保障能力视角的分析进路。本文主要运用劳动者权力理论工具,基于劳动关系场域,从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及能力角度,分析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力的突出表现及其成因,探求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可行对策,以期为深刻认识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者权力及其来源、准确把握农民工权力与其权益保障的内在关联、充实完善农民工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一、劳动者权力理论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就劳动问题所建立的契约关系,从性质上属于社会生产关系。劳动者(劳方)与用工者(资方)是两大基本劳动关系主体,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制度依据,通过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推动实施。在既定的社会制度安排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状况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权力。那么,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拥有哪些权力?其结构如何?来源何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社会学教授Wright(2000)提出了劳动者权力理论框架⑤,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社会学教授Silver(2003)对其进一步扩展⑥,由此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劳动者权力理论,为研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分析框架。
  1. 劳动者权力是劳动者拥有的实现自身权益的能力
  Wright(2000)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从劳资关系角度,对其使用的权力概念进行了界定。他认为,“权力就像利益一样,可以被用于社会理论的诸多方面。在阶级分析的语境下,权力可被看作个体和组织实现其阶级利益的能力。”他强调,劳资关系分析中的权力是“关系性的概念”,“工人实现他们的阶级利益部分依赖于他们反对资本所有者权力的能力”。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劳方)追求收入福利最大化,用工单位(资方)力求资本利润最大化。劳资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各自均拥有向对方施压、满足自身利益诉求的能力,即劳动者权力和用工单位权力。前者可理解为劳动者以个体或组织为单位所拥有的实现自身劳动权益的能力,后者可理解为用工单位或其组织所拥有的实现资本权益的能力。
  2. 劳动者拥有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
  在对劳资关系分析中的权力概念进行界定后,Wright(2000)进一步提出了工人的?M织性权力(associational power)和结构性权力(structural power)概念。他认为,工人的组织性权力是指工人以组织为单位所拥有的权力,其来源于工人集体组织的形成,这些集体组织包括工会、政党、工作委员会、劳资共决制中有工人代表的董事会、特定情形下的社区组织等。与此相对的是工人的结构性权力,是指工人以个体为单位所拥有的权力,其直接来自于工人在经济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对于这两种权力的关系,他认为结构性权力可能会影响组织性权力,但并未具体阐述。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拥有组织性和结构性两种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力,这为认识劳动者在劳资博弈过程中的力量来源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3. 结构性权力包括市场谈判权力和工作场所谈判权力
  Silver(2003)对Wright(2000)提出的劳动者权力理论进行了扩展,将工人的结构性权力进一步细分为市场谈判权力(marketplace bargaining power)和工作场所谈判权力(workplace bargaining power)两种类型。市场谈判权力直接来自于供给紧张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越供不应求,劳动者的市场谈判能力越强;工作场所谈判权力则来自于特定工人群体在关键产业部门所处的战略位置,特定工人群体的地位越重要,劳动者的工作场所谈判能力越强。在她看来,市场谈判权力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工人拥有雇主所需要的某种稀缺技能;一般性失业处于低水平;工人拥有退出劳动力市场且能在没有工资收入来源情况下生存的资源。工作场所谈判力量因工人集中在一体化的生产过程中而增强,一个关键工作节点的停工将引起更大范围的生产中断。劳动者结构性权力的细分,深化了对劳动者个体所拥有的实现自身利益能力的理论认识,为探索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重要启示。
  4. 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紧密关联
  尽管劳动者权力理论并未明确揭示出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之间的内在关联,但从其权力来源及其逻辑关系考察,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依存。从劳资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分析,劳动者的结构性权力先于组织性权力而产生。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产生后,劳动者在最初以个体化方式与资方博弈过程中日渐发觉力量不足、权益难以保障的情况下,选择了成立工会等劳工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发动集体抗争等组织化方式维权。劳动者集体性权力的逐步形成和发展壮大,为激发、组织、动员和增强个体性权力注入了组织活力,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个体性权力的成长和扩展。劳动者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内生于劳资关系场域,源自劳动者个体和集体组织基于劳资关系所生发的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及能力,嵌入在既定的政治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之中,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内在动力。   劳动者权力理论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社会劳动者的权力来源及其运行逻辑,不仅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者的维权行为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并且为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工具。
  二、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力
  近年来,国家连续颁布和实施了涵盖农民工劳动就业、工资收入、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的各项政策安排。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这为农民工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仍旧突出,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 工资拖欠现象仍旧存在,劳动报酬权没有充分保证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劳动用工市场化改革加速、城乡二元体制制约、农民工用工规范化欠缺、劳动执法不力等因素共同作用下,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日趋严重。2002年以来,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资拖欠治理行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数据,2008―2015年,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依次为4.1%、1.8%、1.4%、0.8%、0.5%、0.8%、0.8%、1%;2013―2015年,人均被拖欠工资额依次为8119元、9511元和9788元,相当于当年农民工人均月收入2609元、2864元和3072元的3.1、3.3和3.2倍。尽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相对比重不高,但绝对人数超过了200万,且拖欠金额至少相当于农民工3个月的收入。农民工进城务工最关心的就是工资的兑现,工资拖欠意味着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没有得到充分保证,不仅直接影响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且使其难以承担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家庭责任,从而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
  2. 超时劳动十分普遍,休息休假权不能得到保证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时间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事实上,农民工超时劳动问题突出,休息休假权往往不能保证。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数据,2010―2015年,外出农民工每年外出从业时间约10个月,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比例约40%左右,84%以上的农民工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这意味着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加班加点普遍,合理的休息休假权往往难以保证,不仅影响身心健康,容易出现生理和心理疾病,且不能兼顾子女监护和教育责任,致使留守儿童及流动儿童问题长期存在,成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面临的突出难题。
  3. 健康安全问题突出,安全卫生保护权没有保证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让劳动者在有生产安全保障、防止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环境下劳动,既是劳动法律法规对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有尊严、体面地从事?诙?的必备条件。农民工大多受雇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这类企业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环境条件相对较差,往往存在突出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Yalin Wang等(2016)通过对浙江省台州市农民工就业集中的部分电子废弃物回收工厂的车间及农民工住房内的空气和灰尘,以及农民工往返工厂所经过的主要道路周围的空气进行取样和分析后发现,农民工健康面临多氯化联苯的危害,这与他们的工作场所及生活空间恶劣的空气质量密切相关。⑦ 2009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表明有农民工在对身体健康十分有害、有毒且防护措施不当的环境下工作,他们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证。
  4. 社会保障参保率低,享受社会保险权难以保证
  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据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五险”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数据,2008―2014年,尽管农民工参加“五险”的比例在逐年增长,但增速缓慢,且参保率不高。工伤保险相对最高,也不到30%,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其次,均未超过20%,生育保险最低,不到8%。在歧视性的户籍制度影响下,农民工在城市处于经济上被接受但社会上受排斥的地位⑧。政府为农民工提供保障相对不足、企业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意识不够、农民工参保自主意识缺乏⑨,导致农民工参保比例偏低,其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难以保证,随时面临因工伤、疾病、失业、生育等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成为城市社会的弱势群体,难以在城市稳定立足、生存和发展。
  5. 职业培训比例偏低,职业技能培训权有待完善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文化知识和技能水平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从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状况来看,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数据,2010―2014年,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比例逐年增长,从31.2%提高到34.8%,其中接受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比重高于接受农业技能培训的比重。尽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农民工培训力度,但总体上看仍然比例偏低,仅不到1/3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这表明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保障不够,有待完善。结合农民工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的特征来判断,当前农民工的文化层次和技能水平并不高,不利于农民工提升就业能力、谋求更好的就业机会、发展自身和改善家庭生活,且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劳动者创新、创业和创造能力素质的要求有较大距离。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权力受限
  1. 农民工权力是其权益保障的基本依靠
  既定制度环境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依赖于其自身拥有的权力。改革开放过程中,与经济体制转轨相伴随的是劳动关系转型。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同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以单位制为依托的劳动者与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行政性劳动依附关系转向了市场经济时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自愿平等原则而建立的市场化劳动契约关系,劳动关系调节手段亦由行政管理转向了法律规制,劳动用工制度建设成为劳动关系转型的重要内容。经过20多年的劳动法制建设,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所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制体系已初步建立。进入新世纪以来,针对日益突出的农民工问题,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先后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等保障农民工各项权益的相关政策。上述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和政策的颁布实施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依据。从根本上说,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不仅有赖于系统环境的改善,更有赖于他们自身素质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组织化程度的加强。⑩ 在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下,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及劳动关系运行中起决定性作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程度从根本上取决于劳动者参与劳资博弈的力量强弱及其发挥作用的程度。
  2. 农民工组织性权力受限导致其基本权益难以保障
  农民工的组织性权力集中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民工成立和加入工会组织等劳动者组织的状况;二是工会等劳动者组织代表农民工维权的状况;三是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协助支持农民工维权的状况等。王珊珊等2014年对全国31个省2752位长年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进行调查发现:在加入工会方面,仅有80位加入工会,入会率为2.9%;在是否得到政府或社会组织帮助方面,表示“从来没有”的比重为87.26%,“有,偶尔”的比重为12.74%,“有,经常”的比重为0。 这表明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几乎没有稳定可靠的正式劳工维权组织,来自工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十分有限,他们几乎被排斥在政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协商机制之外,不足以通过正式的组织化力量来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在正式组织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农民工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制度化渠道几乎没有,其维权诉求大多以个体抗争或集体行动的非制度化方式来表达,坚持“生存伦理”、捍卫“底线正义”是农民工维权行为的发生逻辑。
  基于地缘、血缘、亲缘、业缘等建立起来的同乡会、老乡会等初级团体形式的农民工草根组织往往成为农民工维权的主要力量来源。如Diana Fu(2017)在珠三角地区的调查发现,在正式组织对农民工权益保护不足的情况下,农民工自发成立了45个非正式劳工组织,这些组织通过向单个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教育、法律援助等方式,支持原子化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工伤赔偿、工资拖欠、身体伤害、无效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争议时采取“伪装的集体行动”来维权。 尽管上述草根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权功能,但其未注册登记、未被政府认可的体制外身份以及缺少组织稳定性的初级团体属性等决定了其维权力量的有限性和发挥作用的局限性,难以真正成为农民工组织性权力的稳定可靠来源。
  3. 农民工结构性权力受限导致其集中于次属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结构性权力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农民工的劳动力市场谈判权力;二是农民工的工作场所谈判权力。在市场谈判权力方面,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创新驱动等各项改革导致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巨大;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的比例偏低,很少拥有独特的专业技能,技工、高级技工长期紧缺即是明证;社会保障覆盖率低,农民工在城市的非工资生存资源几乎为零,一旦失业即意味着面临生存威胁。因此,农民工的市场谈判权力受限,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用工单位展开强力博弈。在工作场所谈判力方面,农民工就业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中国的“世界工厂”地位意味着农民工大多从事规模化的劳动密集型经济活动,单个工作环节停工影响整个工作流程进而施压于资方的劳动者潜在力量尽管理论上存在,但由于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不高,加之缺乏社会保障,个体乃至群体性停工抗争的可能性很小。显然,农民工的工作场所谈判权力受限。综合判断,农民工的结构性权力受限。这导致他们在城市务工就业时大多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差的劳动力市场,即“次属劳动力市场”,而城镇劳动者则大多集中在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好的劳动力市场,即“首属劳动力市场”。 两种劳动力市场长期分割,不仅阻塞了农民工依靠结构性力量流向首属劳动力市场,进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发展通道,并且不利于劳动者平等就业,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发展。
  四、提升农民工权力是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可行选择
  1. 规制农民工组织依法依规发展,提高农民工组织性权力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经济,各类劳工组织依法组建、依法活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民工组织类型多样,但发展上参差不齐。工会作为合法的劳工组织,农民工参与率偏低,维权功能有限;各类草根组织尽管农民工参与率较高,也发挥了一定的维权功能,但大多并未注册登记,制度上的合法性身份缺失。建立正式的、合法的、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民工维权组织,是维护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可能之举。工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自发组建的劳工组织,集中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其他非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社会角色和政治优势。政府部门应积极创新城市社会治理,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农民工自愿组建工会或积极加入企业、行业及区域性工会等各级各类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其教育引导职工、团结凝聚劳动者力量、代表劳动者依法维权等基本职能,并代表职工积极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效维护职工权益。另一方面,应将各类农民工草根组织纳入社会治理范围,在尊重其发展意愿的前提下,帮助其转型为农民工工会,或注册登记为服务农民工的专业社会组织等,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引导它们依法活动,使农民工组织发展走上正式化、法治化的轨道。农民工最有效的维权方式是合法的、公开的、有组织的集体行动维权。农民工组织若能依法依规发展,必将提高农民工组织性权力及集体行动能力,有助于有效维护其基本权益。   2.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市场谈判权力
  职业技能是人力资本的核心内容,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是促进劳动就业、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行路径。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技能培训,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为进行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目前只有不到1/3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任务依然艰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制定了2016―2020年“累计开展农民工培训4000万人次”的目标。这就需要从保障补贴资金、明确培训目标、集中培训内容、选择培训主体、科学考核绩效等方面形成完善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应通过提供政府补贴,以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为目标导向,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社区公益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为重点,以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为主体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务,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进行鉴定,客观评价培训成效。通过培训,整体上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市场谈判权力,利于其争取有利的劳动就业条件,促进劳动权益保障。
  3.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夯实农民工工作场所谈判权力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稳定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责。尽管中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工面临着社会保障覆盖率低、异地转移接续难等问题。这直接决定了获取工资收入成为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前提条件,他们几乎没有任何劳动工资之外的生存资源,工作场所谈判权力微弱。为此,应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督促用工单位及时足额为农民工提供涵盖“五险”的社会保障,同时有效落实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异地转移接续政策,使农民工能够十分便利地享受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服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利于夯实农民工工作场所谈判权力,使他们在面对恶劣的工作环境、过度加班、工资拖欠等劳动侵权问题时能够理性采取怠工、停工等强力维权手段,有效施压于用工单位,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4. 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优化农民工权益保障环境
  城乡二元户籍、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体制结构是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宏观制度环境。应以国家关于农民工有序市民化的政策设计为依据,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为重点,在增强农民工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充实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内生性劳工力量的同时,深化城乡二元结构改革,进一步优化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外生性制度环境。一是要加快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为城乡居民享有同等劳动权益提供基础性制度保证;二是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打破二元劳动力市场格局,建立起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让城乡居民进入同一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三是健全劳动职业技能培育体系,建立政府部门、用工单位、社会组织之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增效的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育机制,为创新驱动型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四是支持和发展社会组织,坚持依法组建、依法活动原则,发挥各级工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在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化解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五是推进社会保障改革,健全各项保障制度,充实保障资金,提高保障水平,覆盖全部人口,建立起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提供有力支撑。
  注释:
  ① 郑功成、黄藜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② 王伦刚:《中国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基于讨薪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③ Manfred Elfstrom, Sarosh Kuruvilla, The Changing Nature of Labor Unrest in China, Industrial and Labor Relations Review, 2014, 67(2), pp.453-480.
  ④ 王金红、黄振辉:《制度供给与行为选择的背离――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的实证分析》,《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⑤ Erik Olin Wright, Working-Class Power, Capitalist-Class Interests, and Class Compromis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2000, 105(4), pp.957-1002.
  ⑥ Beverly J. Silver, Forces of Labor: Workers’ Movements and Globalization since 187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13-14.
  ⑦ Yalin Wang, Jinxing Hu(eds), Health Risk Assessment of Migrant Worker’s Exposure to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in Air and Dust in an E-Waste Recycling Area in China: Indication for a New Wealth Gap in Environment Rights, Environment International, 2016, 87, pp.33-41.
  ⑧ Zhikai Wang, China’s “Labour Shortage” and Migrant Workers’ Lack of Social Security,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2014, 153(4), pp.649-658.
  ⑨ 李?t勋:《转型期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理论与改革》2016年第2期。
  ⑩ 江立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外部结构及其建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王珊珊等:《农民工权益保障需“再给力”――基于全国31个省2752位外出农民工的调查与研究》,《中国农村研究网》2016年9月25日。
  周庆智:《农民工阶层的政治权利与中国政治发展》,《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黄振辉、王金红:《捍卫底线正义:农民工维权抗争行动的道义政治学解释》,《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Diana Fu, Disguised Collective Action in China,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2017, 50(3), pp.499-527.
  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第二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江立华、胡杰成:《“地缘维权组织”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基于对福建泉州农民工维权组织的考察》,《文史哲》2007年第1期。
  周斌:《行动主体视角下新生代农民工维权行动的探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梁伟军,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430070。
  (责任编辑 刘龙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