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写作网 > 法学毕业论文 > >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知识传播的影响
法学毕业论文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知识传播的影响

摘要:着作权法的精神是,一方面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鼓励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知识的使用与传播。本文从传统环境下图书馆在知识传播中的地位与着作权的关系入手,进一步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对图书馆知识传播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想法。 着作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法,图书馆,知识,传播,影响,着作,权法,

王子爱上丑小鸭,园艺博览会,和记娱乐找搜博网

  着作权法的精神是,一方面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鼓励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知识的使用与传播。本文从传统环境下图书馆在知识传播中的地位与着作权的关系入手,进一步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对图书馆知识传播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想法。

  着作权法是基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目的,对知识创造以及使用的一种法律形式的承认和保护。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娜法》可以说是现代着作权制度的奠基石。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它提出了两项革命性的原则:

  承认作者本人是着作权保护的本源;对已出版的着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1886年9月9日,法、英、德等10个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版权国际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又缔结了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在日内瓦缔结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到2001年7月15日,这个公约的成员国有148个。我国1992年10月1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

  着作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也保护与着作权有关的传播者的权益,并鼓励有益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使用和传播。所以,在着作权的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两面性,即既要求保护权利人对着作权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从而鼓励知识的创作,同时又确保创作的成果为社会充分利用,达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目的。下面我们分别从这两个方面对知识作品的整个传播过程以及着作权法在其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在传统的知识创作、发行、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存在下面的基本主体和相互关系:

  首先,我们从着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保护这个角度来考察作品的传播流程,考察着作权人如何通过法律的保护获得收益,从而保护知识创作活动本身。在图书馆,出版社,读者和作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关系,按照着作权法的规定,复制和发行权是直接保护的权利,按照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主要是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就是说,着作权人将复制/发行权授权给出版社,出版社行使复制/发行的权利,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出版社支付版税的方式体现着作权人的收益,在我国,这基本上也是着作权人获取报酬的惟一方式。

  出版社选题之后,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然后排版、印刷,进行产品的推广和销售,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经济行为,可以理解为商品的制造和销售。其收入来源于发行商或者图书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用。

  发行渠道从出版社购买大量的作品(复制品),加上适当的利润之后销售给读者或者图书馆,图书馆直接向出版社或者向销售商购买图书,通过国家经费或者收费的读者证等方式维持自己的运作。

  在整个模型中,需要有两个先决条件的成立,才能保证这个模型的合理运转,保证各个主体能够维持自己的正常运作甚至能够获得收益。当然特别是保护着作权人能够因为自己的智力创作获得收益,这两个先决条件是:

  1.复制成本的存在,作品的复制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图书的制版、印刷相对而言要付出较高的费用。

  2.对非授权作品的打击力度,也就是对盗版的打击力度。因为盗版作品不需要支付着作权人的版权成本,因此在成本上占有很大优势,如果不利用行政力量禁止非授权作品的存在和流通,授权作品将无法在竞争中获胜,着作权人的收益也将无法得到保证。

  其次,着作权法还应该具有第二个方面的作用,也就是说,需要保证知识作品的合理传播不受阻碍,有一点最根本的就是,着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显然这是最正当的权利,也就是说,阅读和学习是对知识的合理使用,任何人不得阻止。

  作为公众宣传,新闻报道等等被列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对于公众机构,包括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也被列为合理使用的范畴。虽然赋予了图书馆复制的权利,但是这种复制同样受到很大限制,也就是说复制绝对不能够作为盈利目的,同样,即使不为了盈利目的,复制也被限制在保存的前提下。

  从感觉上,在传统的模型下,随着立法的进步,我国新的着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界限更加严格和清晰,图书馆在传播知识这个层次下所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也越来越小,以前一些司空见惯的行为,比如说复制资料等等,按照新的着作权法的规定实际上有可能触犯法律,今后也可能逐渐被禁止或者放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图书馆充分利用现代的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好的发挥自己信息传播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图书馆和网络图书馆已经成为目前图书馆的新发展方向,在新的形势下,知识的产生和传播不再遵循原有单一的出版、发行、购买/收藏、阅读的模型,新的传播模型已经出现:

  除了传统的出版社模型以外,借助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整个知识的传播模型还增加了下面的结构。这种模型是对传统模型的一种补充,从上面的结构可以看到,作者直接创作出数字作品(数字图书、艺术品等等),然后通过作品网站或者其他的途径进行发布,读者可以直接在网站上阅读图书,也可以通过数字化的图书馆对大量的数字作品进行访问。

  事实上,这个模型相对于传统模型来说极大的简化了,这是因为技术的发展,克服了作品传播的两个最主要的障碍,一个是复制成本极大降低,数字作品的复制基本上是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成本;另外一个是传输的成本极大降低,通过互联网传输数字作品也基本上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成本。如果按照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法,着作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因为在上述整个作品的传播过程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和发行步骤的存在,也就是说,整个过程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没有人会给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所以在最近的着作权法中,对网络传播权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也就是说在上面的模型中,数字化的作品网站必须得到着作权人的许可之后才能够发布数字作品。同样,任何读者,包括图书馆在内,如果没有得到着作权人的授权,不能将数字作品通过网络,以及纸张的形式对外进行发布,这就在事实上规定了数字版权的概念。作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发放这种传播的许可实现,也就是说数字化的作品网站或者数字化的图书馆在传播数字作品的时候,如果着作权人要求,就必须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