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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美国版权法立法策略的历史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在美国建国之初,英国的文学作品数量远多于美国,美国大众将英国视为其文化来源。美国立法者在保护外国作家在美国的版权会减少美国的就业机会、会对美国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以及较高的书价不利于美国民众的文化普及的思想的影响下,于1790年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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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建国之初,英国的文学作品数量远多于美国,美国大众将英国视为其文化来源。美国立法者在保护外国作家在美国的版权会减少美国的就业机会、会对美国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以及较高的书价不利于美国民众的文化普及的思想的影响下,于1790年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版权法,该法律只保护美国公民的版权,而外国的作家和出版商的相应利益则得不到保护。这部法律制定后,盗版现象开始在美国泛滥。这一立法政策的短期积极作用极为突出,美国出版业蓬勃发展,国内出版物的数量大量增加,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取得了优势。
  
  显然,美国在短短一百余年的时间就成为世界上的版权经济大国,与其建国之初所采取的弱版权保护政策不无关联。但同时,美国的这一允许国内出版商随意盗版外国作家的作品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做法对于美国本土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在国内,由于低廉的英国盗版书籍的冲击,美国大部分的图书市场份额被这些盗版书籍所占据,美国本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但是,美国从"盗版"政策中所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其在国际市场上损失的版税,因此,在随后的将近 100 多年的时间中美国版权法基本继续沿用了对外国版权不保护的原则。

  19 世纪末,随着美国版权业的发展,美国的立法者认识到,完全不保护外国版权的立法策略已经不利于其经济的发展,于是在 1891 年颁行《国际版权法案》,开始通过双边条约有条件地为有限的几个外国的国民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即外国人的作品必须在美国印刷才能受到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这就是臭名昭着"印制条款"."印制条款"实质上是美国保护本国印刷业的一种特殊措施。该条款直到 1976 年才被美国版权法废除。

  20 世纪 20 年代,随着电影和广播等新技术的出现,美国逐渐变成了版权产品出口国,但相比于传统的版权强国,在国际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美国仍然维持较低标准的版权保护水平。20 世纪 40 年代以后,国际版权保护对美国版权产品出口的重要性进一步上升,因此,美国倡导建立了与其版权制度相一致的新国际公约--1952 年《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的保护水平仍然低于《伯尔尼公约》。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随着美国科学技术和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美国版权业的兴起,美国为维护其经济利益,促进版权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开始全面加强版权保护。20多年来,美国版权产业迅速崛起,成为重要的新兴产业部门,对美国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于此同时,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版权的输出国和版权保护受益国。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最大的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也是参加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起初美国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主要是因为当时的美国版权法还无法对外国作品提供在《伯尔尼公约》下所必须的高水平保护。其次,《伯尔尼公约》与美国的版权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如版权保护年限以及版权标记等均与美国版权法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立法者感到越来越有必要参加《伯尔尼公约》,以保护美国国民在他国的版权。因为,第一,世界上许多国家大量需要美国的唱片、电影、计算机软件等版权作品;第二,新兴技术的迅速发展如计算机网络和数字技术,促使了版权领域里的保护日益国际化。美国相信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将会更好地保护美国在全球市场中的版权利益。于是美国在 1988 年修改了 1976 年的版权法--修改了长期以来的严格版权标记和登记制度,不再规定作品获得版权保护必须进行版权登记并且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年限,并于*** 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美国利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机会,积极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新型国际版权保护体制,最终形成了TRIPS 协议。"在谈判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差距很大,但由于这次谈判采用'一揽子'谈判方式,不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作出让步,很难在其他方面让发达国家作出让步,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转而支持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谈判。" TRIPS为国际版权保护提供了统一化和协调化的最低标准,"与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相比,TRIPS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保护期限普遍延长。此外,TRIPS 协议还规定了详细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包括行政和司法程序,并且将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纳入 GATT/WTO 争端解决机制, 强化了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因此,TRIPS 协议已成为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之一。TRIPS 协议的签订和实施,使美国日益强大的软件、电影等版权产业获得了广泛有效的国际版权保护。

  利用"特殊 301"条款,加强对美国版权业的国际保护"'特殊 301 条款'是指经《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美国贸易法在原'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1303节',其标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系统地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称为'特殊 301 条款'.""特殊 301 条款"的核心在于美国以经济制裁为武器,迫使他国提高版权保护标准达到美国的要求,并且准许美国版权产品进入该国国内市场。这是美国采取的以国内法的形式处理国际贸易中涉及版权争端的单边贸易措施,由于目前尚无健全的制度制约主权国家恣意横行的单边措施,"特殊 301 条款"使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深受其害。

  通过上文对美国版权法立法策略的历史变迁规律的总结,对于我国版权战略的制定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避免陷于被动应付的老路。游戏规则往往决定着游戏的胜负,我国在这方面曾经吃过大亏。随着经济实力的快速发展及国际地位的显着提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理应改变在版权保护中被动消极的局面,而要积极参与各种版权国际合作,在国际社会中倡导建立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版权保护新标准。"特别是 2001 年 WTO《多哈宣言》的发表,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中争取到了更多的话语权,我国政府理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国际保护标准并通过条约将其法定化。"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交往中既有合作更有斗争。在规则的制定上,斗争往往会占据更有利的地位。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现在,我们要认真研究以往的规则,同时适时提出反映我国利益、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新规则。这种新规则的建立将会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有利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

  第二,坚持积极防御的版权战略。这种防御战略不是消极的应付战略,而是积极的应对战略,在韬光养晦的同时要有所作为。

  具体来说就是因时、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版权法,并且与时俱进,根据我国版权业的发展水平和需要而不断加以改进。美国灵活务实的立法运作机制值得我国在制定版权战略的过程中加以借鉴。美国在建国之初所采取的弱版权保护政策对其引进外国科学文化来发展本国经济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当其成为世界科学文化强国时则根据其产业发展水平的需要提高了版权保护的标准,并将该标准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因此,尽管国际版权保护一体化的现实决定了我国今后不可能采取低于国际公约的保护标准,但我们目前没有义务和必要主动提高版权的保护水平。若干年后,当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步入新台阶时,我们可以适当提高版权的保护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所以,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宜在版权保护方面走激进的道路,而要立足我国的现实发展状况寻求一条稳妥的道路。

  第三,及时地、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的版权法律,从而改进我国的版权立法。以保护数字版权的立法为例,2009 年的谷歌侵权案中,我国 570 位权利人的 17922 部作品,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被谷歌扫描上网。 然而,目前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着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着作权进行保护。但就原有法律来说,其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只是传统着作权保护的一个延伸而已,这导致了我国的数字版权人的利益在现有的法律中得不到完整的保护。反观美国,它于 1998 年 10 月就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该法案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特点,对美国版权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订,为版权产业提供全面的数字化版权保护。

  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不仅是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的过程,也必然是国家之间竞争加剧、各国国力此消彼长的过程,而知识产权已成为影响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国际经济竞争正在由资本竞争向技术竞争转变,其核心逐步演变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知识经济是全球性经济,"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知识化风起云涌的今天,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把版权战略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战略"事关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版权战略制定的正确与否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对此,朱镕基总理在视察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时曾经指出"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总之,一场发生在版权经济领域的、没有硝烟的战争已经愈演愈烈,如果我们此时不保持清醒的认识,及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版权战略,我们极有可能在新一轮的竞争中再度落后,而落后就要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