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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山林纠纷现状分析

摘要: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森林经营管理的重大方向。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山林纠纷,如林地林权、自留山、森林经营过程中的问题。文章以闽北林区为例,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山林纠纷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 范文写作网 http://www.xzlunwe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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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森林经营管理的重大方向。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山林纠纷,如林地林权、自留山、森林经营过程中的问题。文章以闽北林区为例,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山林纠纷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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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林纠纷;现状;分析
   建国以来,我国的林业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对森林资源的需求,日益紧张的供求关系导致了森林资源的种种矛盾和冲突。本文研究以福建省闽北林区为例进行研究。闽北林区山林纠纷主要是商品林冲突。因此,历次和当前的林权改革应是闽北林区商品林冲突发生和发展的主线。
   一、有关林地、林木权属冲突
   林地、林木权属冲突是闽北林区比较普遍和有代表性的一种商品林冲突。从冲突所涉及的主体来看,有的冲突发生在社区内部,有的发生在社区之间,社区与国有林场和采育场之间,也有的发生在乡县、设区市与设区市之间等等。从冲突产生的原因来看,有的是由于行政区界多次调整而产生的,有的是由于签订承包合同和林权转让合同“四至”界定不清造成的等。仅就福建省邵武市来说,在2003-2005年期间全市需要处理的林地、林木权属冲突就有715起,涉及面积达55850亩(见表1)。
   二、有关自留山冲突
   林业“三定”时,闽北林区各个行政村按政策要求划出部分立地条件不是很好的远山、偏山,按人口平均分配给林农作为自留山,以解决林农的自用材和烧材问题。20多年来,因各种原因产生了许多冲突,主要表现在:
   第一,因操作不规范、档案保管不力而产生的冲突。在自留山划定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工作比较粗放,遗留了许多问题,主要是有的村民有证无山,有的村民则有山无证,也有的“四至”界线不清,面积与实地不符等。而想要解决这些冲突时,一些原始资料却根本找不到,甚至当时连文字的依据都没有,从而使冲突变得越来越复杂。
   第二,因消灭荒山时,自留山被收回而产生的冲突。20世纪90年代初,福建省实施了“三五七”消灭荒山、造林绿化工程,一些行政村为加快消灭荒山的进度,将长期处于荒芜状态的自留山收回由村集体统一造林或承包给他人造林。如今,这部分村民则拿出当时的自留山证,要求给予发放林权证。这种因自留山被收回而造成村民与村集体以及承包者之间产生冲突,进一步削弱了村民对政策的信任感。
   第三,因自留山林木被划归生态公益林而产生的冲突。闽北林区于2000年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时,把部分村民自留山上的林木划归生态公益林。划归后,由于政府对生态公益林只实行管护补助制度,而对林权所有者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现村民要求把这部分生态公益林重新划回,从而造成了所有者(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
   三、因贷款、占山造林以及买卖青山而产生的冲突
   1987-1997年期间,闽北林区普遍开展了联营造林。合同规定,林业部门(或世行贷款)出造林资金,山林所有权归村集体,到林木主伐时,村以木材偿还贷款。但由于各地买卖青山现象严重,许多行政村转让了世行贷款和与林业部门联营所造的林木。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林业部门强行要求各行政村提前以林还贷,即将村集体林折价后卖给林业部门,一次性偿还所欠贷款。而当时林木折让的价格很低,平均每亩林木折价仅350元。如今,由于木材价格升高等原因,村民强烈要求收回林木,进行重新分配。
   关于占山造林。近年来,闽北林区大部分行政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村民占山造林的现象,少的几亩,多的有10多亩甚至几十亩,使村民对集体山地的占有量很不平均,从而造成了少占地和多占地、未占地和占地村民之间的冲突。
   关于买卖青山。20世纪80年代末期,特别是90年代以来,各个行政村打着“筹集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旗号,陆续变卖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有的村变卖的数量占集体林的80%以上,使村大部分集体林集中到少部分村民的手里,造成了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冲突。
   四、市场经济与限额采伐制度之间的冲突
   综观我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发展,该制度在最初实施的阶段对闽北林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确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商品林的搞活放开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市场配置森林资源与限额采伐制度之间的冲突就显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第一,林区经济发展与限额采伐制度之间的冲突。限额采伐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而林区要发展经济则必须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目前,闽北林区在替代产业比较落后,资金短缺,科技不够先进的情况下,采伐木材是林区获取经济收入、发展经济的主要途径,而这种途径受到限额采伐制度的限制后,冲突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第二,市场需求变化与采伐限额不变之间的冲突。实施限额采伐制度意味着闽北林区在一定时期内所提供的木材数量已经确定,使木材的供给弹性为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木材等林产品市场变化不定,从全国总需求上来看,我国木材产量供不应求,而且在相当长时期内依然紧张,闽北林区也是如此。限额采伐制度的实施减少了木材的供给量,使供需矛盾更为突出,从而进一步加剧了限额采伐制度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冲突。
   参考文献:
   1.田明华等.中国森林资源管理变革趋向:市场化研究[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2.张红霄.中国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冲突管理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03.
   3.徐国祯.森林资源管理中的矛盾与冲突[J].林业与社会,2001(4).
   (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