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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治安管控

摘要:摘要:现代社会民间组织蓬勃发展,越来越频繁的参与社会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者与监控者,公安机关应该熟悉"非法"民间组织在现代社会中的内涵与外延,这既是完善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还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节奏的一项关键因素。而公安机关对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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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代社会民间组织蓬勃发展,越来越频繁的参与社会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者与监控者,公安机关应该熟悉"非法"民间组织在现代社会中的内涵与外延,这既是完善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还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节奏的一项关键因素。而公安机关对民间组织治安管控可以遵循三个方面的脉络进行研究:首先,社会管理创新理念为公安机关关注民间组织提供思想指导;其次,社会转型,利益调整为公安机关应对民间组织的治安影响搭建平台;再次,民间组织的方兴未艾为公安机关研究民间组织的思路提供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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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非法"民间组织治安管控治安管理创新
  一、"非法"民间组织的内涵外延
  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代表,民间组织自身价值与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正如任何一种新生事物一样,从其诞生直至完全被接受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得到法律的认可。民间组织在中国境内虽然数量庞大,作用广泛,但是真正在相关部门确认登记的只有将近8%-10%左右组织,绝大部分民间组织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政府监控边缘。根据2000年4月民政部 发布《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2、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3、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 活动的。上述法规所述的登记是指民间社会团体应该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程序。①据目前清华大学NGO调查机构调查发现,将近有80%的民间组织没有依法登记,不具有法律上存在的合法性即属于"非法民间团体"。当然,没有法律依据而存在的事物在实践中也没有将其一概而论的划归为非法,而是介于合法民间组织与非法民间组织之间是法律边沿的民间组织是"非法"民间组织或者是"法外民间组织"。
  二、社会管理创新为公安机关治安管控民间组织提供了思想平台
   胡锦涛同志提出全社会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活动,旨在提高各级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在管理活动中能够有所建树,弥补不足,以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社会生产率。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竞争已经不单单是科学技术的单纯竞争,人力资源如何得到合理的配置,社会资源如何得到有效地运用,如何能够在社会化大生产以及社会生产活动国际化的条件下进行合理的管理活动已经成为左右一个国家,一个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国家现在适时提出社会管理创新活动既是对时代脉络的把握,也是教导我们完善自身,提高个体社会价值的内在途径之一。
  非法民间组织作为社会成员的代表,体现的是某一领域内个体要求的总结,是民意的浓缩,是一种精华的提炼。公安机关能够做好民间组织的工作可以在公安工作领域内事半功倍的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自己在社会中的形象与威信,还能够传达社会对执法工作的一些要求。做好这一工作就要求公安机关能够开展治安管理创新活动,以积极地态度应对非法民间组织的行为,做好预防工作,能够遇见组织潜在的发展轨迹,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内制定相应的法规,完善执法为民的理念。提出治安官管理创新活动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能够采取有效地治安监控。民间组织现在是作为民政部门的工作对象来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基本上没有对其进行工作内的系统安排,这就导致面对非法民间组织的一些问题没有相应的处理环境,作为社会治安秩序的调控者,公安机关很有必要在公安工作领域内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只有完善的监控,以及适时地处理才会将非法民间组织真正的纳入公安工作的范围内。
  三、社会的转型以及"非法"民间组织的壮大为公安机关治安管控提出了新的课题
  我国目前正在进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把握好转型期的机遇,摒弃负面的、消极的影响将是掌舵者的重要任务。公安机关在公安领域内做好与非法民间组织的关系主要考虑从两个角度方面入手,其一,则是公安机关与组织的业务关系方面的联系。民间组织顾名思义属于民间社会成员的自治团体,在归属性质上不具有行政色彩,应该是完全独立的开展正当、合法业务,但是任何一个团体、组织,在行使自己权力的时候都不能损害国家、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正常的业务往来,但是对于损害社会治安秩序以及社会稳定的团体应该予以坚决的打击,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凭借着民间组织的外衣损害社会的利益;其二,政府应该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能够在政治方向中把握好民间组织的走向,使其能够为党、为国、为民谋利。
  公安机关运用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对区域、社会实现有效地管理与控制,将可依赖的社会力量纳入到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既可以实现对社会治安管控的合理布局,完善公安机关监管的网络构架,还可以依靠组织广泛的辐射圈,提供一些只有特殊群体才可以获得的信息与情报。组织存在的群体有着自身的优势,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常规管理不能获得的信息,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力量还可以用来作为辅助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的维护,既可以缓解公安人力资源的紧张,还能够锻炼社会有生力量,提高群众的意识,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
  公安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治安管控具有时代的特色,也是公安机关与民间组织相互良性互动的一种体现,只有在公安机关的合理管理与监控之下,民间组织对社会治安稳定的贡献才会走向正确的方向,才能真正的参与社会事物的管理,实现自身的价值。
  注释:
  ①张?,杨善华.共识无害主流下的存在合理性-从同乡会的架构和发展看中国民间组织的生存智慧[J].广东社会科学.20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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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永忠.中国民间组织官方背景的学理解析-从国家主义到新法团主义维度[J].宜宾学院学报,200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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