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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的保险会计研究_会计审计论文

摘要:摘 要: 关键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准则落实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等效,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为进一步推进保险业执行新准则2009年12月25
关键词:会计准则,保险,会计,研究,审计,论文,

郭少芸老公,北航软件工程硕士,崔昌军

摘 要:

关键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准则落实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等效,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为进一步推进保险业执行新准则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再次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保险会计处理规定),要对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其对保险公司影响甚为巨大,本文拟对新准则、2号解释、保险会计处理规定的制定背景、相关会计规定和影响进行研究。
  一、 新会计准则制定背景
  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财政部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方面进行了第一次重大改革,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13个行业的会计制度;后来财政部又相继制定了13项具体会计准则。这些会计准则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会计准则制定历程如下:
  1、1993年“两则两制”
  2、1998年“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3、具体会计准则
  4、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5、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
  因中国需要融入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会计语言需要作为全球的商业语言必须统一,在此背景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为推动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同时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二、2号解释制定的背景介绍
  因国际准则在保险业的会计标准尚未完善,无确定可行的统一标准,导致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未完全实现等效,出现为中国上市的保险公司同时在A股和H实施新准则后对于同一交易事项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影响了2005年11月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的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的联合声明,影响了2007年12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的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在此背景下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三、2号解释保险业相关内容解读
  2号解释的目标是推动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解释2号第1条规定:“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其在保险业主要涉及三大领域,即保费收入确认、保单获取成本递延和准备金评估方法变化。
  四、保险会计处理规定背景介绍
  因2号解释在中国保险业实施缺乏国际实践经验参考,涉及到大量的技术难题,而这些难题不仅是单纯的会计范畴,它涉及到了会计与精算两个领域,为此中国保监会以2009年1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行业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接着在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再次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就具体的保险特有的会计处理方法等进行了要求。
  五、保险会计处理规定内容解读
  (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
  在实施新规定前对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虽然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内地公司在香港披露年报中将收到的保费按照性质分别计入保费收入、负债等科目。而公司在内地会计的通常做法是只要是收上来的钱,一律计入保费收入,然后再通过准备金的形式确认为负债。从某种程度讲,内地报表的这种会计方法有虚增收入之嫌,新规定其意义在于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保险产品,从保费收入确认看区分风险保费与其他业务,有利于把基于风险经营的业务与基于投资经营的业务区分开来,有利于把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区分开来。
   (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
  在实施新规定前该影响主要体现在境内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境外财务报表上。内地公司在香港披露年报中,保险公司的保单获得成本在资本化后进行摊销。如果按照新的要求,保险公司境外财务报表中的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其当期利润项将出现减少。保险行业跟其它领域颇有不同的是,寿险是长期的,卖十年、二十年的产品,具有显著的长期性,保险业的核心价值是长期和稳定,如果递延对粉饰财务报表预留了空间,并不能及时有效地反映当期发生了多少保单获取成本。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是按照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成本,同时,相应地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模式,从而进一步理顺经营的逻辑关系,使责权更加匹配。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类同于开办费的摊销,符合会计目前总的原则和趋势。
  (三)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在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以前内地保险公司会计准备金计量标准是法定准备金,其确定是以审慎原则为基础进行的,在实施新规定后会计范畴下的准备金的确定是以公允反映为基础。法定准备金的出法点是稳健,其问题是可以平滑和调节利润,不透明,不具有可比性,实施新规定后将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从相对复杂的监管精算规定回归相对透明的公认会计原则。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其核心的估价模型是费雪资产价值同概率论的结合,即资产带来的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适当分离会计规定与保险业务监管要求,用相对简洁和透明的财务语言与投资者和社会沟通是时代发展的需要,用相对统一的会计准则去评价经营成果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参考文献:
[1]栗利玲,赵会军,王艳.《改革开放30年我国保险会计改革的回顾、启示与展望》,金融会计,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