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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研究_会计审计论文

摘要:摘 要: 由于租赁具有将一项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融物与融资为一体、租赁形式灵活多样等优点,已成为许多国家企业取得资产使用权的重要方式。融资租赁在现代金融服务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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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租赁具有将一项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融物与融资为一体、租赁形式灵活多样等优点,已成为许多国家企业取得资产使用权的重要方式。融资租赁在现代金融服务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正在慢慢走向成熟,相关会计准则也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是还存在着不足,完善其不足对于企业的发展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据此,本文诠释了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并就需要思考的问题提出建议,来加深对新准则中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会计确认的理解,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准则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承租人;出租人

  一、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代的经济发展中,虽然融资租赁对于我国的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总体发展速度还比较慢,可操作性不好,所以在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上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一) 融资租赁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
  在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上,存在标准不准确的问题。比如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5%,这里的数字5%看起来很标准,也很精确,但是在实务中,操作时随意性很大,不好确定,因为公允价值就是预计数,所得出的数也不是很准确。有时我们还会发现存在同一事项但是判断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当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75% 以上,则判断为经营租赁,但如果满足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标准时,则判断该租赁为融资租赁,这就导致了同一项租赁,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所得出的租赁类型也是不相同的。
  (二) 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存在的问题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目前大多企业在分摊时均将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账户。但是,这种处理有些不妥,因为融资租赁的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相当于企业借入一定的款项,用分期还本付息的方式购入所需的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形式上代表的是由于租赁而产生的一笔利息费用,而它实质上是为专门购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可对映到具体的资产项目,这种理解既符合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科目性质,也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本质[1]。
  (三) 承租人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在租赁开始日,如果承租人租赁的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于30%,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长期应付款的确定方法,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种可选择性给某些企业提供了弄虚作假的机会,同时也影响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再有,还可能导致同一企业对相同业务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比如,企业第一次租赁时,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30%,企业选择采用第一种处理方法,但是当企业再次租赁时,租赁资产总额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可能会超过30%,企业采用第二种处理方法。这显然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四) 特殊租赁人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承租人和出租人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时,能够明确的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但是,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存在关联关系时,如何正确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租赁准则对此并无规定,如果对此不加以规范,将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如果集团内部通过关联方交易,有意在租赁价格上做假,就会导致一方虚增资产,提高各期的其他营业收入,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从而把损失转给关联方;另外还可以通过支付高额租金的方式,确认为财务费用,可降低相应期间的会计利润,顺利地避开新准则的制约而将利润转移给关联方。如果当关联方之间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时,税率高的一方将会通过高额租入低税率一方的资产,将其应纳税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一方,导致国家受到很大的损失,后果较为严重[2]。
  (五)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同存在的问题
  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这就造成了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价值虚增了,因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反映的是出租方的债权,即出租方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它包括对于承租方而言的租赁付款额以及独立第三方的担保余额,与承租方的债务应当相对应,如果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显然是虚增了其价值。对于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直接计入到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里,出租人直接计入到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3]。由于承租人与出租人对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的不一致,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挂账的不一致,在融资租赁业务初期就造成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债权、债务金额的不同。再有,这样处理不便于出租方和承租方对账,给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带来了不方便,这也不能很好的保障他们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从上述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可知,我国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上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以下的解决方法。
  (一) 解决融资租赁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
  在融资租赁下,为解决判断标准不准确的问题,应该用职业道德的自律解决,借助其自觉性。对于用不同标准得出的结论不一致的问题,应该将判断标准规定一个顺序,假设一下满足了第一条则为融资租赁,如果不能满足第一条的话,就可以根据后面的标准,满足哪几条则为融资租赁。
  (二) 解决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存在的问题
  根据准则的规定,对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既要求承租人将租赁资产视同自有资产管理,采用与自有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并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中,又要求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直接计入费用账户,从当期损益中扣除,其实这种处理差异导致在理论上出现了矛盾的现象。所以,应该将由于租赁资产衍生出来的负债,即未确认融资费用,应计入与折旧相同的账户中。如果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用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计入成本类账户;如果承租人将其用于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计入费用账户,直接全额从当期损益中扣除。
  (三) 解决承租人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于30%时,对于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长期应付款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这会造成同一企业对于同一业务的处理方法不一致的问题,也影响了企业信息的可比性,所以该项规定应该废除。
  (四) 解决特殊租赁人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该对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以限制。比如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金额或不高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金额的一定比例,超过部分应作为会计差错调整。
  (五) 解决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到未实现融资收益中,这样最终也作为租赁收入的调整项,这样处理,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的债权、债务也能保持一致,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 结论
  融资租赁在现代金融服务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融资方式已获得比较快速的发展[2]。通过承租人与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可以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的本质,以对会计理论与实务有更深的理解[5]。融资租赁能够将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有效叠加,实现了金融、贸易流通和制造业之间的紧密结合,引导了产业资产与金融资本更加合理有序地流动,提高了社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虽然在现阶段我国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但通过不断的改进,已经逐步完善了其会计处理,能够更好的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现有阶段中,若能很好的运用融资租赁,就能发挥其特有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投资和消费,拉动内需,进一步利用外资,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国家产业机构的调整。
参考文献:
[1] 陈明坤.新准则下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诠释与思考[J].企业经济,2008;11:161.
[2] 杨晓燕.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的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7;8:100.
[3] 吕永胜,陈传东.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08;17 :36.
[4] 武巧珍,刘扭霞.中国中小企业融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78.
[5] 李梅芳,廖波,刘艳红. 承租人与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帐务处理的比较分析[J].商业会计,2009;21:17.